税总发[2016]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13
文号:税总发[2016]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下发后,全国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初步形成,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更有效地发挥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导向作用,推动转变征管方式,促进纳税遵从,增强各级税务机关堵漏增收的主观能动性,现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新形势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税收风险管理是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描绘了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宏伟蓝图,为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指明了道路。以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推进征管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实现外部纳税遵从风险分级可控、内部主观努力程度量化可考的现代税收征管方式,是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税收风险管理是促进纳税遵从的根本途径

通过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对纳税人实施差别化精准管理,对暂未发现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低风险纳税人予以提醒辅导,对中高风险纳税人重点监管。为愿意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条件,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予以惩罚震慑,将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不愿遵从或无遵从标准的问题,提高纳税遵从水平。

(三)税收风险管理是提高税务机关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抓手

在做好基础管理的同时,通过对信息收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风险应对等环节实施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可有效增强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观努力程度,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防范税务系统内部风险,提高征管质效。

二、健全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的税收风险管理职责及工作机制

(一)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职责

税务总局负责税收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的顶层设计。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统一业务口径及数据标准,开展数据治理;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及应用制度;开发部署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的风险管理特征库、模型和指标体系;制定税收风险管理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标准。

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以及特定类型纳税人或者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如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整合风险应对任务并向省税务机关推送;组织对省税务机关及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务总局风险办)成员单位的风险管理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开展纳税遵从行为规律分析;实施跨省风险管理任务调度;组织开展跨省数据集成和调度;组织征管主观努力程度监控及评价;组织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

(二)税务总局风险办及其成员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1.强化税务总局风险办统筹职能

(1)统筹风险管理工作规程和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和年度计划;按照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原则,在征求成员单位及省税务机关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税务局风险办)意见后,报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2)统筹风险应对任务推送工作。根据组织收入工作需要,定期召开风险管理专题会议,审议成员单位及各地区在风险管理工作中提炼或发现的具有全局性、普遍性特征的风险事项,以及成员单位提交的特定类型纳税人或特定风险事项,适时推送各地应对。相关司局遇到情况紧急、风险程度高、风险指向具体纳税人的特殊风险管理任务,可以会签税务总局风险办并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单独成文下发或通过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向下推送。

(3)统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及效果评价工作。对推送各地应对的风险管理任务,税务总局风险办统一组织实施应对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工作。

(4)统筹风险分析识别模型建设工作。组织税务系统精干力量,按计划逐步建立具有代表性的覆盖重点行业、税种及特定类型纳税人的风险分析识别指标体系及模型库,并及时内置到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中,供各单位及各地区使用。

(5)统筹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功能完善工作。汇总成员单位及各地提出的关于完善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功能的业务需求和意见,提交相关部门统一完善系统功能。

(6)统筹税收数据治理工作。建立标准、规范、充分、完备的数据库。从数据来源、内容、格式、口径、质量、应用等多方面实施数据治理,制定税收数据管理办法。不断拓宽数据来源、丰富数据内容、规范数据格式、统一数据口径、提高数据质量、强化数据利用,有效发挥税收数据在风险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7)统筹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及应用工作。统一指导成员单位获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第三方涉税信息。成员单位负责提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业务需求,税务总局风险办负责制定业务标准和技术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至金税三期外部信息交换系统,供各单位及各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使用。

2.发挥税务总局风险办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

(1)各税种管理部门(含国际税务部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承担分管税种或本部门业务的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分析识别模型建设及风险分析识别工作,向税务总局风险办提供具有全局性、普遍性特征的风险事项。对特殊风险管理事项进行跟踪、指导、评价,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指标和风险任务。

(2)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在税务总局风险办的统一领导下,牵头负责全国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专题办公室,负责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的分析识别工作。分析结果报税务总局风险办统一推送各地。省税务局风险办统筹再分析后,明确相关税务机关及应对主体,组织实施风险应对。省税务局风险办将应对结果反馈给税务总局风险办,同时报送全国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专题办公室。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可对相应情况进行跟踪、指导、评价、考核,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3)高风险纳税人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应对手段为税务稽查。稽查部门负责承接风险管理部门推送的高风险线索,重点稽查,并反馈查处结果。对于高风险应对任务中反映出的行业性、地域性或特定类型纳税人的共性税收风险特征,稽查部门应及时提交给税务总局风险办,补充到风险分析识别指标体系及模型库中,促进风险分析识别模型的优化和完善。

(三)省税务机关税收风险管理职责

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开展数据治理,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及应用工作,完善、应用省级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改进、优化风险管理特征库、模型和指标体系,统筹安排税收风险管理各项工作任务,接受税务总局风险办对其风险应对全流程的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

按照税务总局计划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以及特定类型纳税人或者特定事项的税收风险分析工作(如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结合税务总局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进一步开展专业分析,形成本省风险纳税人库;对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结合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应对任务;组织开展风险应对,或将风险应对任务推送给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过程监控及效果评价,并向税务总局反馈整体应对情况;开展纳税遵从行为规律分析;负责全省风险管理任务调度;负责全省数据集成和调度;组织征管主观努力程度监控及评价;组织制定本省税收风险管理年度计划。

(四)完善省税务局风险办工作机制

1.统一税收风险管理组织领导

各地要定期召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本单位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本地区税收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等(会议纪要报税务总局风险办备案)。同时,要根据税务总局风险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细化并制定本地税收风险管理年度计划。

2.统一接收税务总局推送风险事项

税务总局风险办按计划下发的税收风险管理事项,统一由省税务局风险办负责接收。税务总局风险办成员单位下发的特殊风险管理事项,也应由省税务局风险办统一接收;其他部门接收的,须将接收的风险事项报送省税务局风险办统筹管理。

3.统一扎口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省税务局风险办接收税务总局风险管理事项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细化分析,统筹任务安排,扎口推送给有关单位开展风险应对工作。对税务总局风险办成员单位下发的特殊风险管理事项,省税务局风险办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细化分析,也可由相关部门开展细化分析。细化分析后的风险管理事项经省税务局风险办统筹后,扎口推送有关单位应对。

4.统一反馈风险应对情况

应对结束后,省税务局风险办应分析总结应对情况,及时将应对情况反馈给税务总局风险办。税务总局风险办将应对情况通报给风险事项发起单位。对税务总局风险办成员单位下发的特殊风险管理事项,省税务局风险办在向税务总局风险办反馈应对情况的同时,要将应对情况反馈给特殊风险事项发起单位。

三、当前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工作

(一)改革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方式,实施两级风险分析及差别化应对

贯彻落实《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提升大企业税收复杂事项风险管理层级,实施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两级统筹分析,组织分类分级差别化应对,实现风险防控“精确制导”。税务总局组建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专业团队,联合省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跨区域统筹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工作。税务总局风险办扎口统一推送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应对任务。省税务局风险办按照风险等级将应对任务推送给相应税务机关,并确定风险应对主体,实施差别化风险应对。省税务机关参照税务总局对千户集团的风险分析方法,统筹开展本省大企业的税收风险分析工作。

(二)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

省税务机关要借助第三方涉税信息,围绕重点人群、重点项目、重点行业、重点政策,研究建立高收入者个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风险分析及应对工作。

(三)做好增值税发票及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工作

积极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数据,针对高风险特征企业,前移风险识别关口,在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环节应用风险识别指标及模型,以人机结合方式开展事中风险分析,缩短风险反应时间。

(四)加强税收征管主观努力程度评价工作

提升税收征管主观能动性,加强风险管理成效、组织收入力度、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及应用等重点事项的主观努力程度评价工作,科学测算提高征收率的增收目标,强化对风险管理过程的监控和评价工作,采取措施,积极作为,提高通过加强征管促进组织收入的成效。

(五)加强户籍、登记及申报风险管理工作

强化户籍管理,防范脱管户,对“一址多照”“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为同一人”等风险户予以重点关注,及时掌握户籍信息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双定户”税额标准。监控纳税人不申报、迟申报和错误申报等情况,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提高纳税申报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加强欠税风险管理工作

加强申报后的税款入库跟踪管理,防范申报税款未及时足额入库的风险。定期开展纳税人欠税偿还能力分析,查明欠税原因,有针对性地分类采取清缴欠税措施,严格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加强与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沟通协调,力争欠税清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七)加强重点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着重防范金融保险、投资管理、物流、电力、大型连锁商业零售、房地产和建筑安装等行业税收风险。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妥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税收风险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细化分工,明晰职责,抓紧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聚焦重点,务求实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围绕千户集团和大企业、高收入自然人、征管主观努力程度等重点风险管理工作,精准发力,有效配置征管资源,合理上收分析应对层级,并与税收征管规范推行等工作紧密结合,确保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考核,提高质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税收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遵从、税收执法、政策完善等方面的风险,设计与征管主观努力程度相关的考核指标,实施全方位的监控评价,推动各级税务机关强化风险分析应对,有效提升征管主观能动性。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13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