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2-27
文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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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三条“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现将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和条件


  (一)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对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纳税人,其受灾后资产损失率(资产损失率=损失资产/资产总额×100%)须达到30%以上(含30%),计算资产损失率时应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


  严重自然灾害的定性、定义和受灾范围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布和确认为准。


  2.对因政策性因素、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等原因,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1)对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政策性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在缴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困难减免税时,须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2)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的纳税人,其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纳税人收入总额的50%以上;


  (3)对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在缴税确有困难需要申请困难减免税时,其从事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类业务收入占纳税人全年总收入比例须达到40%以上;


  (4)对完全停产或歇业达一年(含)以上的生产经营企业,无法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以上四类情形所指的缴税确有困难,须连续三个经营年度均出现亏损,造成亏损较为严重的情形,应按照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0%)达到25%以上予以确认。


  所指连续三个经营年度,以提交申请当年为准,往前追溯三个年度。


  (二)纳税人属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1.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被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用地;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建设用地;


  3.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未利用造成的闲置土地;


  4.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用于对外出租和出借的土地(包括无租使用)。


  二、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所属企业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核算形式、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减免范围、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政策依据、报送资料清单等);


  (三)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归档复印件);


  (四)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属于国家鼓励产业,公益事业的有关文件及资料;2.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及截止申请当年连续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3.纳税人提交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末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情况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等。


  (五)其他证明材料:如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照片资料等。


  三、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可在当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算,困难减免税核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公开承诺时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从其承诺时限)。


  四、后续管理


  (一)按照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要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文书及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供纳税人使用,主动接受监督。同时依托金税三期工程、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减少纳税人纸质报送资料。


  (二)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已获准享受困难减免税的纳税人,须纳入正常申报管理,进行减免税申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注重日常巡查及风险管理,及时提醒困难减免税到期的纳税人按规定恢复正常申报纳税,对纳税人骗取减免税行为的要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分户建立健全困难性减免税统计台账,包括:核准序号、核准时间、核准减免税款金额,以及税款所属年度、困难情形等详实内容,分类或汇总进行减免税数据统计。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结合实际纳入考核,促进地方税务机关内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减免税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困难减免可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征收历史较为悠久的地方税种,国家和省针对其困难减免税办理事宜先后作出过一系列调整规定。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同时,明确“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税务总局公告规定,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201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并将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2016年2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不再作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改为核准类减免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核准工作。


  2016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其中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核准权限,做到核准程序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本公告,以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内容由四个方面组成:


  (一)明确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包括的具体内容


  本公告主要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三个方面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一是“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二是“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三是“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并结合云南实际,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政策性因素以及一年(含)以上完全停产和歇业的企业,也纳入困难减免税给予扶持的范围。其中: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两方面进行判定:一是以受灾地区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的信息作为定性材料;二是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计算灾后资产损失率。


  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指的是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计算年度亏损率时亏损额是指纳税人依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后的年度应纳税(企业所得税)所得额小于0的数值。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含营业外收入)之和。连续三个经营年度中,一、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时,第三年亏损额可依企业利润表所载的年度“利润总额”以“-”号填列的数值预判定,最终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利润亏损情况确定。


  (二)明确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材料


  本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明确了在云南省范围内纳税人在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各项相关材料,所要求提交的各类相关材料具有针对性,在公告中明确有益于提醒纳税人按照减免税核准要求做好相关申请准备,确保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提高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工作效率,加快核准工作进度。


  (三)明确申请时间、核准机关、办理流程及时限


  关于申请时间,公告明确符合困难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可在当年纳税申报期限内即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


  关于核准机关,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关于办理流程,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办理流程依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及《减免税管理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进行,今后随着各方面工作推进,减免税也将随同总体规范的升级要求进行提升管理。


  关于办理时限,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办理时限定为20个工作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公开承诺时限少于20个工作日的,从其承诺时限。


  (四)后续管理


  在当前地方税务机关不断推进规范执法的形势下,本着“还责于纳税人”的原则,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改为核准类减免税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十分必要。一方面,是地税机关规范内部职责和流程管理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符合当前税收征管深化改革方向,加强事后监督管理,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形成高效的工作链路,从重视事前转向重视事后监控,进而避免税收风险产生。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减免税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困难减免可适用本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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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最高院:股权转让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才合法有效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针对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竞业限制义务怎么约定才有效的问题,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转让里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双方提前约定,你不约定,原股东转股后就可以自由去竞争对手公司上班,你管不了。第二,约定的竞业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夸张,否则法院会认定约定无效。第三,必须给原股东对应的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给钱,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第四,还要明确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才能真正约束原股东,避免他违反义务你却没办法追责。

  一、首先,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不是法定的,必须约定

  很多老板都会有这个误区:我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你了,那原来的股东,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上班了,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对!这完全是错的!和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不一样,股权转让里,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原股东转股之后,就不能去竞争对手那,这个义务,不是法定的,必须你们双方,提前在股权转让协议里,明确约定!

  你不约定,那原股东转股之后,就可以随便去,哪怕他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把你的客户都带走,把你的技术都带走,你也没办法,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不能这么做,你没约定,就视为你放弃了这个权利。

  二、约定的竞业限制,要合法合理,不然无效

  不是说你只要写了竞业限制,就一定有效,法院会审查,你的约定是不是合理,太过分的约定,会被法院直接认定无效:

  1.期限不能太长: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竞业限制,合理的期限是2-3年,如果你约定,原股东一辈子都不能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约定10年、20年,那法院肯定会认定,这个太过分了,限制了别人的就业自由、经营自由,超过合理范围的部分,直接无效。

  2.范围不能太广:你不能约定,原股东不能从事任何行业,那肯定不行,你只能约定,他不能从事和你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具体的业务,而且要明确,不能太模糊,比如不能说“不能从事任何和公司相关的业务”,要具体到,比如“不能从事XX行业的XX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样才合理。

  3.地域不能太大:你也不能约定,全国范围内,都不能让他从事这个业务,要结合你公司的实际业务范围,比如你公司只在华东地区做业务,那你约定华东地区不能让他做,就合理,如果你公司只是个小地方的公司,你约定全国都不能让他做,那法院会认定,这个太夸张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无效。

  三、必须给补偿,不然约定无效

  这个是90%的当事人都会踩坑的点!你不能只约定,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但是不给人家任何补偿,这是绝对不行的!

  因为,原股东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就意味着,他不能在自己最熟悉的行业里工作了,他的收入、他的就业机会,都会受到影响,你不能只让他承担义务,不让他拿到对应的补偿,这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法院会直接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那补偿怎么给?你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里,单独约定,比如,你给原股东多少的竞业限制补偿款,比如,股权转让款的10%、20%,作为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或者,你可以约定,每年给他多少的钱,连续给2年,这样,权利义务对等,约定才有效。而且,这个补偿,最好单独约定,不能说“股权转让款里已经包含了”,不然,事后对方说,股权转让款里没有这个,你就拿不出证据,很被动。

  四、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才能约束他

  约定了竞业限制,约定了补偿,还不够,你还要约定清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这个义务,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不然,他违反了,你没办法追责。你可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如果原股东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向你支付多少的违约金,比如,你可以约定,违约金是股权转让款的20%,或者,约定,如果他违反了,要赔偿你的全部损失,包括客户流失的损失、业务减少的损失,这些都可以。

  当然,违约金也要合理,不能太夸张,比如,股权转让款1000万,你约定违约金1个亿,那法院也会调整的,要结合可能的损失,合理约定。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是很多当事人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人以为,我只要在协议里写一句,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就完事了,结果,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约定无效,白约定了。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老板把公司的股权卖给了别人,然后,他就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带走了很多客户,原来的老板就起诉,说我们协议里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是,他们的协议里,只约定了原股东不能去竞争对手那,没约定补偿,最后,法院认定,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因为没有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是无效的,原来的老板没办法,只能吃了这个亏,损失了好几千万。还有一个当事人,约定了10年的竞业限制,最后法院认定,期限太长了,超过了合理的范围,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所以他提醒,约定竞业限制,一定要合法合理,要给补偿,不然,白约定了。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实业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要退休,就把自己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以5000万的价格,卖给了投资人李某。签协议的时候,李某担心,张某退休了,去竞争对手那上班,把公司的客户都带走,所以,就在协议里加了一句:“张某转让股权后,5年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挖走公司的客户。”但是,他们没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什么补偿,张某也没提,觉得都是朋友,就签字了。

  后来,过了1年,张某没事干,在家待着无聊,就去了隔壁的竞争对手的公司,当技术顾问,还把原来的几个大客户,都介绍给了竞争对手,李某的公司,一下子少了很多大客户,损失了上千万。李某就起诉了张某,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竞业限制的约定,只约定了张某的义务,没有约定李某要给张某任何的补偿,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期限5年太长了,地域全国也太大了,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李某没办法,只能自己承担了损失,后悔都来不及了。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后的竞业限制,不是你随便写一句就有效的,要合法合理,期限、范围、地域都不能太过分,还要给原股东对应的补偿,不然,约定了也是白约定,没用。如果您在股权转让、竞业限制约定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