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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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要求,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拟发布《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单位和个人,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在征求意见期内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反映,并请注明具体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0月18日至10月24日


联系电话:0531-87949262


电子邮箱:jnds003@163.com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五路169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8日


相关附件: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起草说明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已执行到期。同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分类方法有所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我局决定发布《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重新进行明确。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的要求,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我局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普通住房为2%;非普通住房为3%;其他房地产分为两类,地下室和车位(库)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2%,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计算公式为: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3%。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价格增长较快的实际情况,兼顾各区、县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适度调整,各类型核定征收率由定率5%、6%、7%,调整为不低于5%、6%、7%。由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当地同时期、同类型房地产税负水平,合理测算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取得成本一般可通过国土、财政部门进行历史资料查询,因此本公告明确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无法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契税缴纳资料以及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当年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对确实无法查询的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起草说明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已执行到期。同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分类方法有所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我局决定发布《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重新进行明确。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image.png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额)*预征率。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无法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契税缴纳资料以及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当年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对确实无法查询的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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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