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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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8日


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的原则。教育费附加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和执行预算。


  (二)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市本级教育费附加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既要考虑刚性支出,又要考虑财力可能。


  (三)统筹安排的原则。教育费附加应当与各类教育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向农村教育倾斜,努力实现教育城乡均衡发展。


  (四)绩效预算的原则。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执行有监控、绩效有评价,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是教育费附加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执行、评价,并对相关结果负责。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管理职业教育学校的其他职能部门和市本级非市教育局局属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第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教育局研究制定教育费附加支出政策。


  (二)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收支预算总规模,按程序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年度预算。


  (三)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及下达。


  (四)对照教育费附加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将相关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组织编报、确定绩效目标。同时,将有关基础数据反馈市财政部门。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考察、评估和实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绩效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局,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组织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的监查和审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参照本条第(一)(二)(四)项执行。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使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主要包括安排学校(含幼儿园,以下同)基本建设,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促进教育内涵发展,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等,主要包括:


  (一)教育重大基建项目、校舍维修改造、教育教学设备购置。


  (二)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育科研、重大改革项目及大型教育活动开展。


  (三)学校特色发展及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均衡化建设。


  (四)教职工素质提升、继续教育、购买教师顶岗教学服务和教学辅助服务、后勤服务等。


  (五)政府校车运营、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项目补助。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九条 市、区(市)教育费附加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统筹用于职业教育发展。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应当将教育费附加的30%上缴市财政;当年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财政。在下年财政体制结算时,结算相关区(市)上年应上缴资金。上缴资金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


  第十条 对补助区(市)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实行“分领域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任务清单由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由区(市)在任务清单内自行确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度结合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政策、项目等情况,汇总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预算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支持政策,对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提报的教育费附加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列入年度预算。


  对需要下达区(市)的,由市教育局列出分领域专项资金和分区(市)资金补助明细,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提前告知相关区(市),列入区(市)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教育费附加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资金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市级新增支出追加管理的通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


  对年度执行过程中下达给区(市)的教育费附加,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教育费附加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直接挂钩,并作为政策调整和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的教育费附加使用。


  第十九条 教育费附加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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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