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简称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各项工作,确保预算资金安全和有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精神和内容,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将学习宣传《条例》纳入教育培训计划,突出重点,着力抓好单位领导、财务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尽快使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深刻领会和掌握《条例》内容,为在工作中更好地落实《条例》奠定基础。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积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财务制度落实。各级财务部门要带头学习和运用《条例》,增强实施《条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严格落实各项财务制度,开展自查自纠,纠正各种财务违法违规行为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推行财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严格落实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建立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的监督机制。按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切实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对大额支出和原始凭证的审核,严格执行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使用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配备、任用合格会计人员,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各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对照《条例》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对是否按规定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配备财务人员,是否按规定编制、批复、执行预算,各种收入是否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是否存在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行为,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开设,基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立项和审批,是否按规定程序采购和处置国有资产等进行检查,结合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针对查找存在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措施,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和整改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及时制定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建立和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化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总局将制定具体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办法,建立财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财务管理权限和义务,将各项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堵塞漏洞,依法办事,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有错必究,预防和避免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各地要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控制度,细化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工作奖惩制度,促使本部门、本地区财务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制度规定,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渠道畅通、分工协作的有效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联系沟通制度,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监督检查违法违纪行为过程中,对违法事实清楚、依照《条例》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促进《条例》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将本地区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情况上报上级机关。省、地(市)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研究解决执行《条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都要对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内部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要加强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提高财务监督水平。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条例》的有效落实,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税系统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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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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