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办发[2016]8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14
文号:粤国税办发[2016]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65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的通知》(粤档发[2016]2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国税局要认真对照通知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改进档案室环境,完备设备设施。各地在进行档案室建设改造时,温湿度控制、消防等相关设备、设施要预留数字化接口,准备与云档案项目相关模块对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的通知


粤档发[2016]22号                2016.5.30


各地级以上市档案局、顺德区档案局,各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


现将《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档案局馆室督导处反映。


广东省档案局

2016年5月30日


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指引 


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保护,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职责。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室藏档案资料安全,广东省档案局结合档案室工作实际,制定关于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要求的指引,请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遵照执行。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参照执行。


一、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档案安全保管保护工作,切实加强档案室安全保管保护条件建设。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用房纳入本单位办公业务楼房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项目整体规划,按照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做好设计施工与验收交付,充分满足档案工作用房面积充裕、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安全保密、利用便捷的需要。


二、制度建设要求。档案室应建立档案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利用、保密、责任追究、应急预案等工作规章与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职责,切实做好档案安全保管保护工作。


三、档案用房功能要求。档案用房包括档案库房、阅览室、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室等。档案室应做到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三分开”,布局合理,便于工作。业务技术用房包括档案接收室、消毒室、整理编目室、信息化技术室等。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开辟陈列室(展览室)。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必须做到档案库房和阅览室、办公室“两分开”,阅览室与办公室相对分开。阅览室应有档案利用、保密、库房管理等制度全文或内容摘要上墙。库房内应有档案资料存放位置示意图和箱柜指引卡。


四、档案用房布局要求。


(一)档案库房、阅览室、业务技术用房、办公室应相互邻近,不宜相隔太远。 为便于安全管理,档案库房和阅览室应与其他档案工作用房设在同一楼层。


(二)档案库房应避免西晒,墙体要求光洁、平整、不易生尘、坚固耐久,具有隔热、防潮、防尘、防火性能。档案库房应设置在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水、火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房。通常不宜设置在地下或顶层。  


(三)陈列室(展览室)应设置在适于观览的场所。应设置于人员流动量大的位置,可临近办公区或对外服务区。


五、档案库房建设要求。


(一)面积要求。档案库房面积应满足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留有存储空间。库房应满足单位现藏全部档案和日后20年自行保管(不须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部分)档案资料存储需要。


(二)楼面及荷载要求。档案库房楼面应光洁、平整、耐磨,不易生尘,楼面的构造应设有可靠的防潮层。库房楼层地面应满足档案及其装具的承重要求。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5kN/㎡,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如果安装密集架时,楼面承载能力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须进行安全加固处理。


(三)库房净高要求。档案库房净高不应低于2.6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为防止溢水流入库房,室内比室外楼地面应高出20mm,并设置密闭排水口。当档案库房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四)库房门窗要求。档案库房门窗既要便于通风,又要便于密闭。库房门应具备防火防盗功能,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宜采用金属防盗门,且门的防火等级为甲级;库房面积大的,应设两个门;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窗应为双层窗,开启窗应有密闭措施,设纱窗;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设金属网。档案库房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档案库房外门、外窗均应安装防盗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六、档案安全防护要求。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档案安全防范体系,切实采取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鼠、防光、防尘、防磁、防污染、防腐蚀、防辐射、防汛、防台风、防失泄密、防电子病毒等措施,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


(一)防盗:档案库房、箱、柜门应及时上锁。离开库房应及时关灯、关门、关窗。有条件的应安装视频监控及门禁系统。


(二)防火:档案库房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库房应配备火灾报警和消防灭火系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档案库房内的消防灭火系统应使用对档案无害的气体灭火材料或使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档案阅览室、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室等其他区域应使用对人员无害的灭火材料,并且尽量降低对电子设备的损害。档案用房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装修材料的耐火极限要满足档案用房的实际防火需求。


(三)防雷:需充分考虑特殊载体档案及实物档案的防雷、防雷电波入侵,雷暴多发地区必要时可设置屏蔽层。具体保护措施要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四)防震:档案用房应避免设在结构刚度突变的薄弱楼层,其所在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五)防水:库房内不应设置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六)防潮、防高温:档案库房应有独立的温湿度环境。库房温度控制在14~24℃,每昼夜波动幅度不大于±2℃;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之间,每昼夜波动幅度不大于±5%。库房内应配备温湿度仪,应配备空调、除湿机等调温调湿设备。当温湿度超过标准时必须采取措施使之符合要求,档案库房安装单体柜式或壁挂式空调为宜。有条件的应采用独立的中央空调系统。


(七)防虫、防霉:档案进库前宜作消毒处理。档案箱柜内应放置中草药防虫防霉产品,并定期更换。有条件的可配备库房空气净化系统、低温冷冻杀虫或真空充氮杀虫设备。禁止在档案库房内种养花草。


(八)防鼠:库房门要安装防鼠板,窗户安装纱窗。管道通过库房墙面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


(九)防光:档案库房外窗应安装防光和防紫外线窗帘,避免阳光直射档案。库房宜选用乳白色防爆灯罩的白炽灯作人工照明光源,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


(十)防尘:档案库房及箱柜应保持整洁、无灰尘,箱柜、地面要用吸尘器、拧干的抹布、拖把清洁。库房内严禁存放杂物。


(十一)防磁:计算机磁带、录像带、录音带等磁性载体档案的贮存与保护应符合《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的规定。


(十二)防污染:档案库房应防止有害气体和颗粒物对档案的危害。档案用房不得临近餐厅,远离储存或中转潲水、垃圾等污染物的用房和站场。


(十三)防腐蚀:应定期对金属档案柜表面涂层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因涂层脱落造成柜体锈蚀,以及对档案实体及卷盒产生腐蚀。沿海地区还应注意防止海风对建筑材料、库房门窗、档案装具及档案实体的腐蚀作用。


(十四)防辐射:对档案工作用房环境进行防辐射监测和治理,避免对档案实体和档案设备及档案工作人员造成强辐射影响。


(十五)防汛:汛期应做好档案库房、门厅防汛截堵,楼顶防渗防漏,确保库房周围排水系统通畅。遭遇洪涝灾害风险大的档案工作用房,应提前或及时做好档案安全转移工作。


(十六)防台风:台风地区的档案库房,应在防汛基础上,做好对库房门窗及外墙有关线路和设备等的加固改造。台风来临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封堵门窗缝隙,防止雨水倒灌或进入档案工作用房。档案资料须入库上架,不得放置在地面或临近窗户,并采取措施确保不散落。


(十七)防失泄密:切实做好档案实体、信息及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防范工作。严防把涉密文件、档案传输到非涉密网络上。做好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工作。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载体的安全保密管理,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严防文件、档案在传输过程中失泄密。有条件的应将涉密文件存放在专门库房管理。


(十八)防电子病毒:切实做好档案数据整理与迁移过程中的防电子病毒工作,积极采取“双套制”模式及异地异质备份措施,确保档案数据资源的安全有效。


七、档案装具及设备要求。


(一)档案柜、架应牢固耐用、数量充足,并符合《档案装具》DA/T 6的规定。


(二)档案柜、架安装要求: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两行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顶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应小于0.60m。库房内柜、架应成行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档案柜、架间的通道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


(三)卷皮、卷盒的印制使用应符合《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箱》DA/T 24的规定。为保证质量,采用本地区档案部门统一印制或推荐的档案卷皮(盒)为宜。


(四)录音、录像、唱片、软盘、X光片、光盘等特殊载体档案,应配备防磁柜或恒温恒湿柜,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


(五)档案室应配备档案工作专用、配置较高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数码照相机、网络及存储设备等。


八、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


(一)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单位开发或采购档案管理软件,应符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印发的《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在建立和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时,应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单位电子文件管理进行统筹规划,并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充分满足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的功能需求,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按照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或《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要求,进一步提升数字档案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效能。


(二)档案数字化要求。各单位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处理应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 31的规定,档案移交单位还应满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单位将档案委托外包机构进行数字化加工时,应符合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单位数字化档案数量较少、数字化加工场所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可委托本地区档案部门集中统一加工处理。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