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粤财法[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8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2013年通过(2家)


  1.广东省顺丰慈善基金会


  2.广东省广府人珠玑巷后裔海外联谊会


  2014年通过(7家)


  1.广东省浙江商会


  2.广东会展组展企业协会


  3.广东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学会


  4.万科公益基金会


  5.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6.广东省岭南禅宗文化发展基金会


  7.广东省湖南益阳商会


  2015年通过(87家)


  1.广东温泉行业协会


  2.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


  3.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


  4.广东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


  5.广东省广告协会


  6.广东省华南师大附中教育基金会


  7.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8.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


  9.广东省自动化学会


  10.广州市禁毒基金会


  11.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


  12.广东省老字号协会


  13.广州地区老游击战士联谊会


  14.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5.广东省皮革协会


  16.华润慈善基金会


  17.顺丰公益基金会


  18.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


  19.广东省绿景慈善基金会


  20.广东省直销企业协会


  21.广东省第三产业研究会


  22.广东省博物馆协会


  23.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学会


  24.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25.广东省学习型组织研究会


  26.广东省橱柜业商会


  27.广东省江西进贤商会


  28.广东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29.广东省南华节能和低碳发展研究院


  30.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广东岭南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


  32.广东国际经济协会


  33.广东省摄影家协会


  34.广东省舞蹈家协会


  35.广东省戏剧家协会


  36.广东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37.广东省音乐家协会


  38.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39.广东省曲艺家协会


  40.广东省文艺批评家协会


  41.广东省书法家协会


  42.广东省美术家协会


  43.广东省杂技家协会


  44.广东省电影家协会


  45.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46.广东青年创业就业联合会


  47.广东省设备监理协会


  48.广东省计算机学会


  49.广东省润希靖南抗骨癌基金会


  50.广东省伏羲文化研究会


  51.广东省浙江温州商会


  52.广东纺织助剂行业协会


  53.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


  54.广东省平凡慈善基金会


  55.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56.广东省江苏商会


  57.广东省江西上饶商会


  58.广东省绿盟公益基金会


  59.广东省生态学会


  60.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


  61.广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62.广东省孝美德传统文化推广中心


  63.广东省新粤商投资商会


  64.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65.广东省四会商会


  66.广东省污泥产业协会


  67.佛山市顺德区职工解困基金会


  68.广东省华夏珠宝发展服务中心


  69.广东省金银珠宝玉器业厂商会


  70.广东省浙江青田商会


  71.广东省经济科技发展研究会


  72.广东省加优教育发展基金会


  73.广东省江西九江商会


  74.广东省百川军盾慈善基金会


  75.广东省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


  76.广东省让爱回家公益促进会


  77.广东省健康管理发展促进会


  78.广东华南经济发展研究会


  79.广东省基督教协会慈善基金会


  80.广东省惠州商会


  81.广东省救援辅助志愿者协会


  82.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


  83.南方医科大学


  84.广东省海上丝绸之路商会


  85.广东省长江公益基金会


  86.广东省平远商会


  87.广东新三板公司协会


  2016年通过(77家)


  1.广东省再就业与创业发展促进会


  2.广东省民营医疗健康产业协会


  3.广东省城镇化法治研究会


  4.广东省新疆商会


  5.广东省水产商会


  6.广东医药价格协会


  7.广东省工贸发展促进会


  8.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9.广东省大爱相髓慈善基金会


  10.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


  11.广东省霸王花日杨公益基金会


  12.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


  13.广东常兴画院


  14.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


  15.广东省混凝土外加剂协会


  16.广东省创新人才促进会


  17.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


  18.广东省船舶工业协会


  19.广东省江西兴国商会


  20.广东省福建商会


  21.广东省佳莱崇德慈善基金会


  22.广东省茶文化研究会


  23.广东省茂名商会


  24.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25.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


  26.广东省河南焦作商会


  27.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


  28.广东省临床试验协会


  29.广东省惠来商会


  30.广东巴蜀文化促进会


  31.广东省江山食品医药行业慈善基金会


  32.广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


  33.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


  34.广东省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会


  35.广东省食品生产技术协会


  36.广东省渔业协会


  37.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38.广东省农产品流通协会


  39.广东省闽南商会


  40.广东省真空学会


  41.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协会


  42.广东省投资商会


  43.广东省电梯技术学会


  44.广东省顺商公益基金会


  45.广东省保利地产和谐文化基金会


  46.广东省汽车用品商会


  47.广东省岭东美术馆


  48.广东殡葬协会


  49.广东省流通业商会


  50.广东省孕婴童用品协会


  51.广东省牧邻慈善基金会


  52.广东省江西广丰商会


  53.广东省红太阳陶瓷研究院


  54.广东盛和塾企业管理促进中心


  55.广东省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广东省农村电子商务协会


  57.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


  58.广东省天行健慈善基金会


  59.广东省客都扶贫基金会


  60.广东省经济学家企业家联谊会


  61.广东省湖北咸丰商会


  62.广东梵华文化博物院


  63.广东省方圆公益基金会


  64.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基金会


  65.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66.广东木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67.广东省体能协会


  68.广东省丹勋教育基金会


  69.广东省暖通空调协会


  70.广东省医师协会


  71.广东省一正传统文化教育基金会


  72.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73.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74.广东省民间足球促进会


  75.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


  76.广东省执信教育发展基金会


  77.广东省育才幼儿院二院


推荐阅读

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以自持物业为抵押,向Z银行贷款5.2亿元后,分别向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无偿借出资金,截至检查所属期末,其余额分别为2.1亿元、2亿元、1.4亿元、0.2亿元,但向Z银行支付的巨额利息却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出现亏损。据此推测,A公司存在向外借出款项,未申报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关联交易需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质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提供有偿服务。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结合A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加权平均数额,向银行贷款金额及借出时点等要素研判,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向关联方无偿借出款项的规模,已超过其向银行贷款的5.2亿元贷款总额,且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特征。这表明A公司除了将从银行的贷款金额全额借给关联方外,还将部分自有的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

@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