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粤财法[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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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2013年通过(2家)


  1.广东省顺丰慈善基金会


  2.广东省广府人珠玑巷后裔海外联谊会


  2014年通过(7家)


  1.广东省浙江商会


  2.广东会展组展企业协会


  3.广东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学会


  4.万科公益基金会


  5.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6.广东省岭南禅宗文化发展基金会


  7.广东省湖南益阳商会


  2015年通过(87家)


  1.广东温泉行业协会


  2.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


  3.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


  4.广东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


  5.广东省广告协会


  6.广东省华南师大附中教育基金会


  7.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8.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


  9.广东省自动化学会


  10.广州市禁毒基金会


  11.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


  12.广东省老字号协会


  13.广州地区老游击战士联谊会


  14.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5.广东省皮革协会


  16.华润慈善基金会


  17.顺丰公益基金会


  18.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


  19.广东省绿景慈善基金会


  20.广东省直销企业协会


  21.广东省第三产业研究会


  22.广东省博物馆协会


  23.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学会


  24.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25.广东省学习型组织研究会


  26.广东省橱柜业商会


  27.广东省江西进贤商会


  28.广东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29.广东省南华节能和低碳发展研究院


  30.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广东岭南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


  32.广东国际经济协会


  33.广东省摄影家协会


  34.广东省舞蹈家协会


  35.广东省戏剧家协会


  36.广东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37.广东省音乐家协会


  38.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39.广东省曲艺家协会


  40.广东省文艺批评家协会


  41.广东省书法家协会


  42.广东省美术家协会


  43.广东省杂技家协会


  44.广东省电影家协会


  45.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46.广东青年创业就业联合会


  47.广东省设备监理协会


  48.广东省计算机学会


  49.广东省润希靖南抗骨癌基金会


  50.广东省伏羲文化研究会


  51.广东省浙江温州商会


  52.广东纺织助剂行业协会


  53.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


  54.广东省平凡慈善基金会


  55.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56.广东省江苏商会


  57.广东省江西上饶商会


  58.广东省绿盟公益基金会


  59.广东省生态学会


  60.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


  61.广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62.广东省孝美德传统文化推广中心


  63.广东省新粤商投资商会


  64.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65.广东省四会商会


  66.广东省污泥产业协会


  67.佛山市顺德区职工解困基金会


  68.广东省华夏珠宝发展服务中心


  69.广东省金银珠宝玉器业厂商会


  70.广东省浙江青田商会


  71.广东省经济科技发展研究会


  72.广东省加优教育发展基金会


  73.广东省江西九江商会


  74.广东省百川军盾慈善基金会


  75.广东省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


  76.广东省让爱回家公益促进会


  77.广东省健康管理发展促进会


  78.广东华南经济发展研究会


  79.广东省基督教协会慈善基金会


  80.广东省惠州商会


  81.广东省救援辅助志愿者协会


  82.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


  83.南方医科大学


  84.广东省海上丝绸之路商会


  85.广东省长江公益基金会


  86.广东省平远商会


  87.广东新三板公司协会


  2016年通过(77家)


  1.广东省再就业与创业发展促进会


  2.广东省民营医疗健康产业协会


  3.广东省城镇化法治研究会


  4.广东省新疆商会


  5.广东省水产商会


  6.广东医药价格协会


  7.广东省工贸发展促进会


  8.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9.广东省大爱相髓慈善基金会


  10.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


  11.广东省霸王花日杨公益基金会


  12.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


  13.广东常兴画院


  14.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


  15.广东省混凝土外加剂协会


  16.广东省创新人才促进会


  17.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


  18.广东省船舶工业协会


  19.广东省江西兴国商会


  20.广东省福建商会


  21.广东省佳莱崇德慈善基金会


  22.广东省茶文化研究会


  23.广东省茂名商会


  24.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25.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


  26.广东省河南焦作商会


  27.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


  28.广东省临床试验协会


  29.广东省惠来商会


  30.广东巴蜀文化促进会


  31.广东省江山食品医药行业慈善基金会


  32.广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


  33.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


  34.广东省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会


  35.广东省食品生产技术协会


  36.广东省渔业协会


  37.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38.广东省农产品流通协会


  39.广东省闽南商会


  40.广东省真空学会


  41.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协会


  42.广东省投资商会


  43.广东省电梯技术学会


  44.广东省顺商公益基金会


  45.广东省保利地产和谐文化基金会


  46.广东省汽车用品商会


  47.广东省岭东美术馆


  48.广东殡葬协会


  49.广东省流通业商会


  50.广东省孕婴童用品协会


  51.广东省牧邻慈善基金会


  52.广东省江西广丰商会


  53.广东省红太阳陶瓷研究院


  54.广东盛和塾企业管理促进中心


  55.广东省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广东省农村电子商务协会


  57.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


  58.广东省天行健慈善基金会


  59.广东省客都扶贫基金会


  60.广东省经济学家企业家联谊会


  61.广东省湖北咸丰商会


  62.广东梵华文化博物院


  63.广东省方圆公益基金会


  64.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基金会


  65.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66.广东木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67.广东省体能协会


  68.广东省丹勋教育基金会


  69.广东省暖通空调协会


  70.广东省医师协会


  71.广东省一正传统文化教育基金会


  72.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73.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74.广东省民间足球促进会


  75.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


  76.广东省执信教育发展基金会


  77.广东省育才幼儿院二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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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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