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财规字[2018]3号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0-17
文号:穗财规字[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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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税务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二、认定权限


  (一)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市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二)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工作由区级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二)接受本级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免税资格复审;


  (三)负责取消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下级工作监督和检查。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时限。


  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两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资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的,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向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报送条件的,区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受理。


  2.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


  (2)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或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2)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材料。


  (二)初步审核。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次日起10日内,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并报区级税务机关。属于市级认定机构认定的,区级税务机关应在申请时限截止次日起10日内,把所有申请资料及初审意见报市级税务机关。


  (三)认定。


  市级或区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权限,将需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提交本级的认定机构,由市级和区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四)公布。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予以定期公布。


  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并送认定机构复核。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后续管理


  我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后续管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处理。


  六、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责任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四)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七、本通知适用于市级和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4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反映。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7日



关于《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政策修订的背景


  2017年11月,市财政局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现已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4号),用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201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文),穗财规字[2017]4号文原制定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同时被财税[2018]13号文废止,与原财税[2018]13号文相比,财税[2018]13号文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报送材料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变化。为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让非营利组织及时了解、享受免税资格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广州市税务局对《通知》进行了修订,制定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政策依据


  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及资格认定的规定包括: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三、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申请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构


  市级和区级的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税务部门组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六、认定申请的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


  1.办理申请时限:各级认定机构每年对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一次认定审核。当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次年1月1日~2月28日。如非营利组织需办理2018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可在2019年1月1日~2月28日期间进行办理。以此类推。


  2.办理申请地点:凡经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七、复审申请的办理时限和办理地点


  1.免税资格的有效期: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免税资格从取得的当年度起5年内有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后,应按规定向认定机构申请免税资格的复审。


  2.办理复审时限: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如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将于2018年12月31日期满的,可在2019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进行办理。以此类推。


  3.办理申请地点:凡经市级、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复审的,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复审申请资料,办理免税资格复审申请。


  八、办理资料(全部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报告。


  (2)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按规定期限公示的年度报告,或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申请免税资格所属年度的前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2)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材料。


  九、查询方式和咨询电话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认定机构按认定权限予以定期公布。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在每年5月底(初审)、8月底(复审)以后通过认定机构公开的网站(其中,广州市财政局网站查询地址为“www.gzfinance.gov.cn—政务公开—执法公示”)查询认定结果。申请人对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由原受理机构受理。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可致电广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电话38923335、38923329、38923367或各受理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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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