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法[2019]15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19-07-31
文号:江财法[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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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反映。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1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 林敏子,联系电话:350167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汤晓文,联系电话:3935215;市科技局 何卓驹,联系电话:3317363  市科技局 胡兆强,联系电话:3362995;市人才工作局 苏长腾,联系电话:3273951;市税务局 何晓枫,联系电话:3278186)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发放、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本办法所指的纳税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对在江门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按年度一次性予以补贴,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六条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财政补贴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工作、补贴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以及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补贴申请受理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


  市人才工作局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组织部门开展相关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各级科学技术部门开展高端人才认定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各级税务部门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审核,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人相关纳税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江门市本级与各市(区)按照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承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人才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且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天;


  (三)申请人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江门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九)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十)高新技术企业和江门市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管理团队或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十一)在江门市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文旅等新兴产业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


  (十二)国家、省、江门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十三)江门市“人才绿卡”人才;


  (十四)江门市“名师名医名家”;


  (十五)江门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十六)江门市科研创新团队成员;


  (十七)经认定并资助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成员;


  (十八)经评审并获得资助的江门市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员;


  (十九)江门市高技能领军人才、技能大师以及取得国际认证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二十)属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江门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工种目录》范围的技能人才;


  (二十一)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承诺其本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请人对所在扣缴义务单位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进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人才工作局、市税务局于受理申请年度的6月份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页(www.jiangmen.gov.cn/szdwzt/czj、www.jiangmen.gov.cn/szdwzt/srlzyshbzj)(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应提交资料,申请人按照申报指南公告的时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申报指南另行提供下载样本)。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系统出具的国外学历电子证照认证结果。必要时,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工作累计90天等文件及材料:


  1.如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江门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或相关材料,证实该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江门市工作的事实,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申请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如申请人因工作关系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应当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的个人承诺,内容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如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江门市雇主、江门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江门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收入及纳税文件及材料,包括申请年度工资表、申请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文件纳税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文件。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材料(需注明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六)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受理属地的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职能分工,将申请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人才认定。


  (二)人才认定。人才认定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及在申请表中加具认定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正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补贴申请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对通过人才认定的申请人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同级税务部门负责提供补贴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税额等相关纳税信息的数据清单(若涉及在两处以上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数据清单由市税务局提供)。


  (四)拟补贴人员名单的公示。各级财政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工作部门、科技部门、税务部门确定拟补贴申请人名单,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7个工作日。


  (五)补贴的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以及有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财政部门通过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直接划拨至申请人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户;对有异议且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相应的补贴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承诺与事实不符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认定和审核,以及发放补贴,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江门市财政局                   2019-08-19


  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鼓励吸引更多国际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生活,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并充分考虑珠三角九市的实际需要,由各市根据当地实施制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赋予各市充分的自主权。按照该通知要求并,我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三、主要内容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使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才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我市在中央、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办法》内容共十七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五章,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税负差所指的纳税年度和已缴税额标准。根据粤财税[2019]2号规定,我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本《办法》明确纳税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已缴数额以次年(即2020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二)明确人才认定的标准。在省确定的明确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基础上,细化我市可享受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包括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和承诺事项,其中《办法》第八条明确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四项基本条件;《办法》第九条明确申请人只需符合条件之一的二十一条资格条件;《办法》第十条明确申请人应当承诺的事项。


  (三)明确补贴申请的受理部门和受理时段。补贴申请可以由申报人本人或申请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向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第三季度进行受理,即申请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在2020年第三季度受理。


  (四)明确补贴流程和部门分工。申请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认定(由各级人才认定部门按职能分别认定)——审核补贴申请(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公示(各级财政等五部门联合)——补贴发放(各级财政部门)。


  (五)明确另行制定申报指南确定具体办理事项。为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办法》制定部门于2020年6月份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页(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www.jiangmen.gov.cn/szdwzt/czj、www.jiangmen.gov.cn/szdwzt/srlzyshbzj))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相关申请资料的参考样本等具体办理事项。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及承诺书、有效身份文件、在江门市工作时间达到工作累计90天的文件及材料、收入及纳税文件及材料、银行账号、人才认定相关佐证材料,表格样本和具体文件及材料于申报指南逐一明确。请补充……


  (六)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办法》第12十二条明确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及、承诺书、有效身份文件、工作关系及工作时间情况的资料、收入及纳税情况的资料等,具体材料和相关表格样本可参照年度申报指南的指引。明确另行制定申报指南明确具体办理事项。《办法》制定部门于2020年6月份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页(江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上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等具体办理事项。


  (七)明确实施时间和粤财税[2019]2号文件实施时间的衔接问题。(一)关于本《办法》实施时间和粤财税[2019]2号文件实施时间的衔接问题。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即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可以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同时明确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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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2×26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甲公司以 1120 万元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0%股权。假定协议签署当日,甲公司即取得对丙公司的控制权并支付对价,该交易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本次合并中,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假定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一致),其中包含一项因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 100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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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本例两种情形中,甲公司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100%股权,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乙公司针对丙公司购买日存在的未决诉讼未来产生的损失给予甲公司补偿,甲公司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上述两种情形应当适用上述解释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补偿性资产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情形一。

  1. 2×26 年 5 月 10 日(购买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 100%股权。

  (1)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因为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2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在确认被补偿项目(预计负债 100 万元)的同时,确认补偿性资产100万元。有关分录如下:

  借:补偿性资产 1 000 000

  贷:商誉 1 000000

  2. 2×26 年 6 月 30 日,丙公司预计其很可能需要额外承担 10 万元的赔偿责任。

  (1)被购买方丙公司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10 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100 000

  贷:预计负债 1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为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在被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预计负债增加10 万元,如上)的同时,调整增加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10 万元),并计入投资收益。有关分录如下:

  借:补偿性资产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

  3. 2×26 年 9 月 15 日,法院判令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15 万元且判决生效,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115 万元,且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当日,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款,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偿款。

  (1)被购买方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115万元。

  借:预计负债 1 100 000

  营业外支出 5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5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预计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115 万元,且获得的补偿权利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补偿性资产 1 1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 150000

  借:银行存款 1 150 000

  贷:补偿性资产 1 150000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终止确认之前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认的补偿性资产110 万元,并抵销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 115 万元,差额 5 万元计入投资收益。有关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150 000

  贷:补偿性资产 1 100000

  投资收益 50000

  (二)情形二。

  1. 2×26 年 5 月 10 日(购买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 100%股权。

  (1)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因为预计丙公司未决诉讼实际赔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甲公司无权获得补偿,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2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因为预计丙公司未决诉讼实际赔付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甲公司无权获得补偿,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2. 2×26 年 6 月 30 日,丙公司预计其很可能需要额外承担 30 万元的赔偿责任。

  (1)被购买方丙公司进一步确认预计负债30 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300 000

  贷:预计负债 3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为甲公司获得补偿的权利不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所以不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在确认被补偿项目(预计负债 30 万元,如上)的同时,考虑可收回性后确认补偿性资产 28 万元。有关分录如下:

  借:补偿性资产 280 000

  贷:投资收益 280000

  3. 2×26 年 9 月 15 日,法院判令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 130 万元且判决生效,甲公司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30 万元,且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当日,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款,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偿款。

  (1)被购买方丙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赔偿款130万元。

  借:预计负债 1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300000

  (2)购买方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预计其实际能够收到补偿款金额为 30 万元,且获得补偿的权利满足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应确认补偿性资产。

  借:补偿性资产 3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补偿性资产 300000

  (3)购买方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终止确认之前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确认的补偿性资产28 万元,并抵销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因确认补偿性资产而减少的长期股权投资 30 万元,差额 2 万元计入投资收益。有关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贷:补偿性资产 280000

  投资收益 20000

  分析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第一项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 340、601-609 页等相关内容。

  税屋附件:

  企业合并准则应用案例——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pdf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8日

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负连带责任时,股东须提供的举证事项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公司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2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英正。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春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下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商和俊,该中心主任。

  一审第三人:山东大润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9号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原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张英正、原春华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一审第三人山东大润黄金珠宝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英正、原春华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法院的认定主观臆断,缺乏证据证明,张英正、原春华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个人财产独立于大润公司股东财产的事实。

  1.鲁振审字(2016)60号审计报告、鲁新求财字(2018)第43号审计报告,均是由第三方审计公司制作的,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明了大润公司的财务账目状况。

  2.张英正名下622909373856933316、6228450250007769315的银行卡持卡人和实际使用人系大润公司,该卡号内的资金流转系大润公司为了自身经营由专业财务人员进行操作完成的。张英正没有该卡号的U盾也没有该卡的密码,无权使用卡号内的资金。从这一点上,张英正与大润公司财产并不存在混同。大润公司经营模式很简单,就是收取房屋租金和水电物业费,商户大部分将付款打入大润公司帐户,只有少部分根据经营需要通过张英正上述卡号打款。

  3.原审法院认定原春华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错误。原春华仅仅是挂名大润公司的股东,其作为80多岁体弱多病的老人,不能也不可能具有实际控制大润公司的能力。原春华取得大润公司股权时已经是2017年6月2日,此时,大润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的条件。

  二、原审判决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交易明细作出是错误的。这些证据既不是大润公司财务账目和凭证,也不是银行出具的证明,不属于有效证据。原审法院依据伪造的表格作为判案依据,与事实不符。

  三、原审法院在没有收集证据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就认定原春华个人财产与大润公司的财产不独立,缺乏事实依据。

  四、原审法院对鲁振审字(2016)60号审计报告、鲁新求财字(2018)第43号审计报告未予采信,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张英正、原春华不是济南仲裁委员会(2017)济仲裁字第1248号裁决书的主体,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剥夺了其实体权利。评审中心在申请追加时并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一审法院依据该条规定裁定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和“不告不理”的民事审理原则。张英正、原春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评审中心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一审法院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对大润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正确。经审查认为,张英正、原春华申请再审的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张英正、原春华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问题。

  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英正于2016年4月19日成为大润公司唯一股东,2017年6月2日变更其母亲原春华为大润公司唯一股东。张英正作为大润公司股东期间与大润公司之间频繁进行银行转账,大润公司一有入账,基本都是很快将其转入张英正个人账号,在大润公司需要对外支付时,再从张英正个人账户转入大润公司账户,然后大润公司再对外支出,且大润公司转账给张英正时的转账备注为“劳务费演出费”“往来款”等,而大润公司的记账凭证中却均记载为“还款”,张英正在原审庭审中亦承认曾伪造大润公司部分账目;此外,张英正多次以个人账户收取应由大润公司收取的租金。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英正、原春华个人财产没有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2.张英正、原春华提交的《破产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系为大润公司破产申报时使用和大润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形成,均不是大润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3.张英正作为大润公司唯一股东,称其名下银行卡实际系大润公司使用,其无权使用卡号内的资金,明显与常识不符。如其所称大润公司经营模式仅为收取房屋租金和水电费、物业费,在长期拖欠评审中心房租的情况下,张英正将大润公司转租租金收入转到个人账户或以个人账户收取大润公司应收租金,再称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大润公司的公司财产,亦有违常理。

  4.张英正在将大润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造成大润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为逃避公司债务和股东责任,让其80多岁老母原春华挂名一人公司大润公司的股东,有违道德伦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面原春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大润公司财产,另一方面按照前述规定法理,原春华接替张英正成为大润公司股东,对于张英正与大润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系知道或应当知道,亦应与张英正共同对大润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依据问题。

  原审法院认定张英正、原春华的财产没有独立于大润公司的依据,是张英正、原春华提交的大润公司与张英正的银行转账记录及记账凭证、评审中心提交的大润公司与承租户签订的合同等,均已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原审法院将其作为本案事实的认定依据并无不当。张英正、原春华申请再审主张原审法院以评审中心伪造的表格作为认定依据,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前述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在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负有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每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次要证明股东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本案中,在张英正、原春华没有尽到前述两方面证明责任的情形下,已足以认定其对大润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对其收集证据申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四、关于两个审计报告的采信问题。

  鲁振审字(2016)60号审计报告、鲁新求财字(2018)第43号审计报告既不是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亦系大润公司或张英正、原春华单方委托所作,原审判决未予采信并不违法。

  五、关于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是否适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张英正、原春华不是济南仲裁委员会(2017)济仲裁字第1284号裁决书的义务主体,但根据评审中心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张英正、原春华为被执行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并不存在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的问题。

  综上,张英正、原春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英正、原春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雪楳

审 判 员  黄 年

审 判 员  麻锦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德昌

书 记 员  张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