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9]1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18
文号:豫人社办[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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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力度


  (一)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低于12个月的可以实行返还政策。基金滚存结余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要停止本项政策执行。同时,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薄弱的统筹地区实施返还政策。


  (二)申请返还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费。存在历史欠费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并签订补缴协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豫人社文[2018]225号”和“豫人社文[2018]23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标准即4?5%。裁员率计算方式按“豫人社办〔2018〕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返还资金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提升经办时效


  1?对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汇总审批时间由一个季度审批一次,改为每个月审批一次。


  2?对申请稳岗补贴3000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36号)文件要求,对相关企业单独汇总审核,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从简从快审批办理,确保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快享受待遇。对申请稳岗补贴3000元以上的企业,按月另表报送。


  二、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给予特殊帮扶


  (一)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可以实行特殊帮扶政策。基金滚存结余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停止本项政策执行。同时,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薄弱的统筹地区对暂时性困难企业实施帮扶政策。


  (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


  1.基本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调查失业率5.5%。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在补缴失业保险欠费(含滞纳金)后可以申请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2.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连续亏损在三年以内;


  (2)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3)经当地政府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3.资金使用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结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应急稳岗返还标准:


  一是按6个月的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二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两者任选其一,原则上基金结余支付能力5年以上的选取高标准,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要采用同一标准。


  (2)返还资金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可优先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每户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稳岗补贴同时享受。


  4.审批程序


  (1)申请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的企业,由当地人社部门进行预审,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个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暂时性困难企业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将拨付500万元以上的单个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备案。


  5.申报材料


  (1)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表样附后);


  (2)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年度财务报表;


  (3)当地政府认定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


  (4)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6.其他


  各统筹地区要求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做出在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一般不少于6个月,未能履行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关于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参保职工,可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等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可在12个月内申领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准入类补贴标准:一个级别的统一为1500元;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三个级别):高级2000元、中级1500元、初级1000元。具体目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充分认识到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有利于强化政策激励,引导支持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和职工就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优化经办服务。要积极整合资源,强化信息共享,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要探索实行网络在线办事,推行“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加快释放政策红利。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在职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三)严格监督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比对,审慎甄别资格,严防冒领、骗取现象。对冒领骗取企业,各地应按规定在相关诚信网站上公布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资金运用内部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和廉洁风险。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会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正面宣传,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使相关企业和在职职工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


  1.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


  2.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情况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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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