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9]1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8]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18
文号:豫人社办[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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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力度


  (一)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低于12个月的可以实行返还政策。基金滚存结余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要停止本项政策执行。同时,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薄弱的统筹地区实施返还政策。


  (二)申请返还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费。存在历史欠费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并签订补缴协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豫人社文[2018]225号”和“豫人社文[2018]23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标准即4?5%。裁员率计算方式按“豫人社办〔2018〕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返还资金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提升经办时效


  1?对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汇总审批时间由一个季度审批一次,改为每个月审批一次。


  2?对申请稳岗补贴3000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36号)文件要求,对相关企业单独汇总审核,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从简从快审批办理,确保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快享受待遇。对申请稳岗补贴3000元以上的企业,按月另表报送。


  二、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给予特殊帮扶


  (一)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可以实行特殊帮扶政策。基金滚存结余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停止本项政策执行。同时,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薄弱的统筹地区对暂时性困难企业实施帮扶政策。


  (二)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


  1.基本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调查失业率5.5%。存在历史欠费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在补缴失业保险欠费(含滞纳金)后可以申请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


  2.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连续亏损在三年以内;


  (2)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3)经当地政府认定为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3.资金使用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结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应急稳岗返还标准:


  一是按6个月的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二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两者任选其一,原则上基金结余支付能力5年以上的选取高标准,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要采用同一标准。


  (2)返还资金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可优先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每户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稳岗补贴同时享受。


  4.审批程序


  (1)申请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的企业,由当地人社部门进行预审,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个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暂时性困难企业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将拨付500万元以上的单个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备案。


  5.申报材料


  (1)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表样附后);


  (2)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年度财务报表;


  (3)当地政府认定的暂时性困难企业名单;


  (4)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


  6.其他


  各统筹地区要求享受应急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做出在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承诺,一般不少于6个月,未能履行承诺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政策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关于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参保职工,可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审核发放办法等按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可在12个月内申领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准入类补贴标准:一个级别的统一为1500元;两个级别的,按级别高低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评价类补贴标准(三个级别):高级2000元、中级1500元、初级1000元。具体目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充分认识到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有利于强化政策激励,引导支持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提高企业发展能力和职工就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优化经办服务。要积极整合资源,强化信息共享,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经办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地区(部门),要探索实行网络在线办事,推行“一次办、网上办、马上办”,加快释放政策红利。要重点关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较弱的统筹地区,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力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在职职工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


  (三)严格监督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比对,审慎甄别资格,严防冒领、骗取现象。对冒领骗取企业,各地应按规定在相关诚信网站上公布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资金运用内部监管,防范道德风险和廉洁风险。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会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正面宣传,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悬挂、张贴、发放宣传材料,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政策解读,使相关企业和在职职工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件:


  1.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请表


  2.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补贴情况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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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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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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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