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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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省和市委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着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壮大,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支持工业稳增长、促投资


  (一)持续加大投入力度。2018—2021年累计安排各类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不低于30亿元,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融资引导等方式支持工业发展。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总规模100亿元的工业发展基金,加快布局重点工业领域基金群建设,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工业经济发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各区县、开发区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高技术工业项目和10亿元以上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按照市政府“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20—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结合产值增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每3年内产值由3亿元以下增加到5亿元以上,且年均增速20%以上的企业,连续三年分档给予100—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产值增速超过全市工业总产值增速一定幅度的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一年期贴息,上限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体系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五)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西安市辖区内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生产销售企业,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巡游出租车、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不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度50%的地方补贴。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后给予实际投资30%(不含征地费用)的建设补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促进军民融合深化改革发展


  (六)支持“军转民”改革深化。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国家级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重大项目,新设立的军工总部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2018年底完成改革改制任务的军工试点单位,给予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改制中产生的资产评估、产权过户、上市融资等费用,按总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核定的军工单位民品产值占比超过80%的企业,按照民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对军工单位民品研发生产企业新增所得税的市与区县留成部分,按照同等金额对企业进行奖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支持“民参军”融合发展。对民口企业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经费、两维经费等支持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口企业给予研发投入1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发挥西安市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联合各领域资本资源,支持“民参军”示范企业快速发展。(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军民融合平台及转化体系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按照投资规模,分别给予500、300、200万元奖励。对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按照服务交易范围、交易量,给予总投资额30%,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自主或联合研发填补军民两用领域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首台(套)产品(设备)的本地军民融合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于引进的国外技术产品,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给予首批使用合同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三、持续推进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建设


  (九)支持区县工业园区建设。支持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园区项目通过奖励补助、股权投入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给予综合支持;对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基地出租标准化厂房,给予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8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支持众创载体建设。落实《西安市支持创业的十条措施》,对市级新认定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档给予30—3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10—30万元运营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地高校院所、军工集团、龙头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一)积极落实特色小镇财政政策。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税收收入的市、区县(开发区)两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在西安合作发展基金下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特色小镇专项子基金,对纳入创建及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建设予以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提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水平


  (十二)支持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在本地设立的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年服务30户以上本市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含技术规范)且排名在我市第一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企业申报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补助力度。对经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级科技创业种子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技术转移转化。对技术转移吸纳方、输出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仪器共享提供方和使用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档奖补。支持境外机构在西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市政府或相关开发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合作伙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五)支持科技小巨人发展计划实施。以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重点围绕硬科技“八路军”产业领域,培育发展一批快速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支持其持续快速成长并挂牌上市,成为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对符合条件企业择优给予基金投入、政策增信、贷款贴息和奖励补助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高校院所自建或与企业联合建设众创空间和新型研发机构。市级科技创业种子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给予股权投入支持,可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设置股息收益。对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成效显著的,给予投资原值部分等价退出等让利优惠。对于将70%以上成果转让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的高校院所,按其就地转让成果奖励支出的30%,给予每个单位每年最高500万元的补助,专项用于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文化产业培育力度


  (十七)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市属重点文化企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2020年底前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对经认定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微文化企业,减免文化企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费用,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设立支持实体书店发展专项资金,对大型、综合性实体书店按年经营收入的3%、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补助,对中小型实体书店按营业场所面积,每年每平方米150元给予补助,对其固定资产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限额为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30万元。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对在我市举办的对促进产业、扩大消费、营销城市作用明显的国家级展会加大扶持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八)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0万、100万元的奖励,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同等数额给予配套奖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十九)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等方式直接融资给予奖励。设立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力争2021年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六、积极推进旅游产业发展


  (二十)支持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对改建、扩建酒店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星评机构新评定或改造升级的四星级以上酒店,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达到国际排名前30名的,奖励标准上浮40%。对新引进国际知名的特色酒店,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平均增幅的,对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特色旅游景区发展。对新获得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西安旅游业贡献突出的相关旅行社按标准给予一定奖励。(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二十二)拓宽旅游企业融资渠道。设立总规模40亿元西安旅游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的要求,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旅游业发展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提升西安旅游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市旅发委、市财政局)


  七、持续推进农业发展水平


  (二十三)进一步加大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支持力度。对具有明显竞争优势、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企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应用方面给予一定补助。围绕蔬菜、粮食、果业、休闲综合、畜牧五大类创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对符合标准并认定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认定的西安市十佳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补资金。(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二十四)大力支持依托高校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深化西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科技战略合作,积极推进都市现代农业综合试验示范站和六个产业技术推广站建设。在西安现代果业展示中心建立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都市农业综合试验示范站和产业技术推广站,市财政每年安排160万元用于综合试验示范站和产业技术推广站的运行。(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创建田园综合体。采用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创建田园综合体,市财政整合各类资金对确定创建的田园综合体给予一定补助。同时,鼓励区县采取PPP等模式建设田园综合体。(市农林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商贸物流及外经贸发展


  (二十六)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对新纳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限上重点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商贸建设类项目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我市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经市质监部门认定,对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的主要制定单位中,排名最靠前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5万奖励。对承担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试点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承担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旅发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市统计局)


  (二十七)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用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大型商贸企业将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物流业务外包给本市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进行配送,且外包实现销售额占其在本市总销售额3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


  (二十八)支持物流示范园区和口岸建设。支持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生鲜物流园区。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投资超过1亿元、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物流园、电子商务金融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对我市口岸作业区内的口岸功能建设项目,通过贷款贴息和建设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支持,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对符合中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认定标准,上年进口额3000万元以上的前20户申报企业,分档给予每户10—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市国际知名出口品牌,上年出口额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十)支持外经企业走出去。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直接承揽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按承包合同额每3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境外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且能带动我市出口的企业,实际投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做大做强,打造西安劳务品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九、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一)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公路、通信、电力等“专精特新”企业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参照晋升特级标准给予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二)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的,每10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三)积极引进市外建筑企业。对企业总部落户我市的央企,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市的央企区域公司,并取得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以及落户我市的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四)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的,每5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十五)激励企业创优夺杯。对承建(不含参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及“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建委、市财政局)


  十、发挥“人才新政”促进作用


  (三十六)支持人才引进。对进入“千人计划”和“百人计划”的引进人才,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和30万元的配套资助,“市级引进人才”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公开招聘形式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安家费3万元,5年共15万元。每年开展“西安之星”评选表彰,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领域评选领军人才,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按该人才上一年度在西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西安市留成总额给予补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十七)支持人才创业。实施“百名双创新星”计划,每年通过“双创”竞赛活动选拔和培育10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大学生)人才,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给予每人20—1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参与双创的D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每人一次性2—5万元项目资金资助。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在政策执行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400万元、450万元和800万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八)支持人才创新。对为西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活动,给予 “西安工匠之星”每人奖励3万元,“西安工匠”每人奖励1万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三十九)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在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8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在境内股票交易所非首发上市的企业,其中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业板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共计50万元。对上市后增发或配股再融资,以及在新三板挂牌后增发融资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通告》(陕政发[2018〕14号)要求,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正式更名,对在2018年3月28日之前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挂牌企业开展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比例2‰进行奖励,奖励不超过20万元。(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十)推进“政银担企”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资本金注入、资源整合等方式,持续支持市级政策性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西安市辖区内各类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照年平均担保额给予分档补贴奖励,对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代偿损失,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有效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西安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担保基金、“助保贷”、“创业贷”、“园区贷”和“基地贷”等政策引导作用,为我市创新性、成长性小微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推动实施“投贷联动”和“投保联动”业务试点,多渠道缓解实体企业融资难题。(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四十一)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开展,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贴息。对合作担保机构按照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损失或代偿,按照代偿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偿。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按照其保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保险公司发生贷款违约赔付的,按照贷款项目实际损失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十二)积极落实各类创业贷款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后发放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放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市区县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十三)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按照“初创—成长—上市”的投资阶段,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体系。统筹设立千亿级规模的大西安产业基金,引导全市各级、各领域优势产业基金发挥二次融资功能,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股和跟投,推进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向硬科技产业“八路军”和实体经济领域聚集。支持各产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基金。对创投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10%—30%的投资损失风险补偿。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投入、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机制,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上限提高至30%,收益给予适当让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农林委、市委宣传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二、发挥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作用


  (四十四)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和中介技术服务等方面向社会购买服务。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鼓励中小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十三、保障措施


  (四十五)切实落实保障措施。以上政策的具体执行管理以市委、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和市级部门联合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制度办法为准,政策无实施时间限定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督查督办,切实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资金筹措保障工作。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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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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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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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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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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