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更新国别报告告知要求和申报要求 告知义务更清晰 申报要求更明了
发文时间:2020-01-15
作者:王晓琨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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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官网发布《国别报告告知要求表》,并更新了《国别报告申报要求表》,集中整理参与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家和地区关于国别报告的告知要求和申报要求,方便跨国企业集团明确自身国别报告告知义务和具体申报要求,有效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2019年12月2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国别报告告知要求表》(以下简称《告知要求表》),并更新了《国别报告申报要求表》(以下简称《申报要求表》),集中整理参与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家和地区关于国别报告的告知要求和申报要求。


  OECD官方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有69个参与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家和地区提出国别报告告知要求,84个参与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国别报告申报要求。随着国别报告立法国家的不断增多,不少跨国企业集团在合规编制并申报国别报告表时,会面临语言、政策理解和实操等多方面的障碍。《告知要求表》的发布和《申报要求表》的更新,无疑为跨国企业集团熟悉并掌握投资国国别报告告知要求和申报要求提供了方便,并有效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了解各国告知要求


  OECD对各个国家和地区国别报告告知的法规要求进行了总结,整理出《告知要求表》,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别报告告知主体要求、告知截止日期、提交《国别报告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的方式、格式、频率、使用语言和网站、是否允许第三方提交《告知书》以及是否允许单个或集团整体提交《告知书》等信息,有助于中国跨国经营企业集团,更方便和准确地了解海外经营地相关国别报告告知义务的最新动态,及时筛选出在哪些海外经营地需要提交《告知书》。


  假设A集团为中国跨国企业集团,其最终控股企业是中国公司X,A集团在美国拥有子公司B,在沙特阿拉伯拥有子公司C,在泰国拥有子公司D,A集团使用的财务年度为日历年度。A集团可以根据《告知要求表》,明确集团内不同公司的国别报告告知义务及具体要求。


  具体而言,中国和美国没有国别报告告知的要求,因此X公司和B公司在中国和美国均无须提交《告知书》。沙特阿拉伯有国别报告告知的要求,因此C公司需要根据沙特阿拉伯的法规要求准备并提交《告知书》,即在A集团财务年度终了后的120日内将《告知书》报送主管税务当局。同时,根据《告知要求表》中沙特阿拉伯规定的《告知书》语言、提交方式、提交频率等具体要求,C公司可以使用沙特阿拉伯语或英语,每年通过网上电子提交的方式向沙特阿拉伯税务机关提交《告知书》。如果A集团在沙特阿拉伯设有多家公司,这些公司均需单独向其主管税务当局提交《告知书》。


  熟悉最新申报要求


  OECD还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国别报告申报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更新,总结新增国别报告立法国家的法规要求,整理出《申报要求表》,包括该国的国别报告申报主体要求、收入门槛、申报起始日期、申报截止日期、本地申报起始日期、是否有国别报告告知义务、是否签署《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MCAA)、该国处于互惠或者非互惠状态以及是否有控制措施以确保合理使用国别报告的信息。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申报要求表》,筛选出在哪些海外经营地需要进行国别报告本地申报,熟知本地申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合理安排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本地申报的时间、方式和策略等。


  仍以A集团为例,根据《申报要求表》,中国、沙特阿拉伯均有本地申报国别报告的要求,因此X公司、C公司须分别按照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要求进行国别报告本地申报,美国、泰国没有提出本地申报国别报告的要求。因此,B公司、D公司不承担国别报告申报的义务。


  从《申报要求表》来看,中国和沙特阿拉伯的国别报告本地申报截止日期也不同。X公司应在中国报送其《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即2020年5月31日(含)之前填报2019年度的国别报告,C公司应在A集团财务年度终了日起的12个月内,在沙特阿拉伯本地申报国别报告,即2020年12月31日之前本地申报2019财年的国别报告。此外,如果A集团在沙特阿拉伯设有多家公司,根据沙特阿拉伯的法规要求,A集团可以指定任意一家公司在沙特阿拉伯提交国别报告,并同时通知其主管税务当局,说明该报告旨在满足A集团在沙特阿拉伯的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要求。


  关注国别报告法规动态


  近年来,国别报告要求正在全球范围内全面落地。OECD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球已有90个国家将国别报告要求引入国内法,并已建立超过2400个国别报告的双边自动交换网络。各个国家和地区与国别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于动态调整的过程中,中国跨国企业集团应当积极关注其变化。


  《告知要求表》的发布和《申报要求表》的更新,为跨国企业集团明确国别报告告知义务、熟知具体申报要求提供了便利,有助于企业集团满足在投资国的国别报告告知要求和申报要求。


  笔者建议中国跨国企业集团用好《告知要求表》和《申报要求表》,密切关注海外经营地相关的国别报告法规动态,明确告知义务和申报要求。对于尚未立法的经营地,关注其对国别报告的立法状况,确保及时了解当地法规要求,对于已经立法的经营地,关注当地法规变化和税务机关针对具体情况而出台的临时性措施。比如2019年底,中国香港税务机关就发布了2018年国别报告本地申报延期的通知,有关企业须针对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国别报告告知与申报安排。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国别报告效率,笔者建议中国跨国企业集团应根据经营地的法规要求,制定完备的国别报告信息收集和申报策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申报需求,尽可能一次性完成信息收集,避免二次收集造成额外负担。同时,建议中国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分区域或者国家设置专人专岗关注并负责相关申报事项,避免出现少报、错报或者漏报的情况。为了更准确和全面地了解各经营地的国别报告告知和申报要求,跨国企业集团也可以考虑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制定高效且可执行的国别报告准备和申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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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