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24
文号:津政办函[2017]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02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4日


天津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多证合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减证”推动“简政”,进一步压缩企业进入市场前后的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减少企业创业创新的制约和束缚,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便捷高效。合并、精简拟合并的各项涉企证照登记、备案事项信息,优化配置,再造流程,有机整合,减少审批环节。


  ——积极稳妥。按照国家确定的合并原则,各审批部门充分梳理涉企证照,市市场监管委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确定合并的涉企证照。


  ——互联共享。由市市场监管委搭建数据推送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对接,登记备案事项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应用。


  (三)工作目标。各审批部门要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登记中,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二、工作内容


  (一)整合证照事项。在原“五证合一”和刻制公章备案已合并登记的基础上,继续实现营业执照与天津检验检疫局发放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原产地证企业备案登记表》,市旅游局发放的《旅行社分社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市场监管委发放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市民委发放的《清真标志牌及清真食品备案证》等9个证合并登记。今后,逐步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最大限度整合、精简涉企证照,不断扩大“多证合一”覆盖范围。


  (二)深化业务协同。市市场监管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多证合一”涉及被整合证照事项的信息采集项目和申请表格,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确需在企业设立阶段补充采集信息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一并采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障便捷准入,依托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功能,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减少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部门在推进“多证合一”工作时,要充分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及时修改、制定相关配套制度文件,出台相关政策,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工作,确保“多证合一”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三、工作举措


  建设方便快捷、公平普惠、透明高效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在全面梳理、分类处理的基础上,各部门要全面公开涉企证照办事项目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成本。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网络信息共享以满足管理需要,推动服务更优、审批更简、监管更强。


  (一)统一材料规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依法梳理申请事项,精简合并的各项涉企证照登记、备案事项信息,简化文书材料,整合登记表格,形成统一的提交材料规范和申请文书规范。


  (二)统一审批流程。实行统一咨询、受理、审核、发照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区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市场监管所统一受理,由行政审批系统集中采集相关信息,“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实行“一口发放、限时办结”。


  (三)统一数据共享。各相关部门要改造优化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数据推送共享平台,建立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对接,登记备案事项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应用。


  (四)统一执照应用。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各自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区域内、行业内的认可、使用和推广。对于被整合证照所涵盖的原有事项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多证合一”工作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市市场监管委要牵头做好“多证合一”工作的具体推进。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将“多证合一”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衔接过渡。已按照“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强化基础保障。通过合理调整、优化机构和人员配置,配强配足窗口人员队伍,提高窗口服务能力,确保数据录入、文件扫描、档案转送等工作顺畅运转。


  (四)做好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办事服务大厅等多平台、多渠道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多证合一”工作,为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各相关审批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多证合一”工作摆进经济发展大局考虑,要将落实情况列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市市场监管委要组织各审批部门联合督导,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委。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