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立法征求意见稿之银行业洞察
发文时间:2020-02-03
作者:PWC中国
来源:PWC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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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征税范围和纳税主体,规定了包括销售金融商品在内的五大类应税交易活动的税率和征收率,承袭了现行增值税政策下的三档税率,同时还明确了销售额、税收减免等计算依据和操作方法。此次增值税立法,既是深化增值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体现。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普华永道在第一时间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读,并与企业分享其与现行增值税政策的区别之处。同时普华永道在深入了解银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听取并广泛收集银行业企业对征求意见稿及目前税收制度的一些意见,并提出了我们的观点。

  详细内容

  关于银行业,我们听取并总结了行业对于增值税政策的各种反馈和建议,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贷款服务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和逐渐完善,目前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政策上基本打通。但是目前贷款服务利息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仍不得抵扣。

  贷款利息在全面营改增初期不得进项抵扣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增值税采取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上存在难度;二是贷款利息总金额巨大,纳入抵扣范围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三是利息的增值税抵扣可能影响贷款基准利率等重要金融指标发挥作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

  随着信息技术在增值税管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贷款利息进项抵扣操作层面的障碍已逐渐消除。出于目前国家实质性减税的政策导向、充分利用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需要,可以考虑将贷款利息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以进一步贯穿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让纳税人普遍受益,同时避免因金融服务业交易复杂频繁推陈出新,无法套用贷款定义而导致灰色地带,进而增加的纳税人税务合规成本。

  (二)跨境金融服务

  在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的情况,属于境内发生交易,应在境内缴纳增值税。而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市场交易金融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其代扣代缴存在难点。一是以购买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难以操作;二是代扣代缴时无法掌握境外投资者投资多个产品的正负差。

  以外汇市场为例,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外央行类机构可以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银行间外汇交易,其进入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所兑换的人民币资金须“落地”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之后可以用于境内或汇出境外。鉴于购买人可能同样为境外机构,即使购买人为境内机构,也难以掌握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因此难以作为境外机构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执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可以考虑以交易中心或开户银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如果同一境外机构投资多种金融商品,单个交易所或单个银行由于无法掌握总体投资情况,可以考虑按单个产品计算代扣代缴税额,同时给予境外投资者自行申报,并按照各金融商品正负差抵减进行清算后,进行补缴或退税的权利。

  (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的范围

  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中,规定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政策。然而当涉及跨境融资时,虽然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但由于境外银行非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导致除外资银行与其境外母行或者总行之间的往来之外的金融同业往来无法享受免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可以考虑将境外金融机构与中国境内非关联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入与借出纳入到增值税免税的范围中,并在实施条例中考虑明确金融机构的定义包括境外由其注册管辖地与银监会职能相同的监管机构所批准成立并监管的金融机构。

  (四)合并纳税问题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增值税合并纳税的原则。合并纳税可以有效减少增值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并有效解决合并纳税的不同主体之间的税负差异。可以考虑进一步在增值税法或者实施细则中明确纳税人合并纳税的定义和具体操作,例如不同纳税人之间销项、进项是否可以合并计算、抵扣,合并纳税的范围与条件等。

  除上述问题外,金融行业共有的金融商品转让中的进项抵扣、金融商品转让负差的跨年度结转、是否可以考虑给予金融服务进项加计抵减政策等问题,我们已经在《》一文中做出详细阐述,网页链接如下:

  【金融视点】在增值税立法过程中逐步完善资管行业税收政策

  注意要点

  银行业增值税制度目前还存在部分不适应行业现状的问题,有待国家层面考虑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予以进一步优化。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引起了银行业的高度关注。普华永道在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对于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同时,也通过人大、学会、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向国家层面提出银行业相关增值税立法建议。鉴于增值税政策对于银行业的影响重大,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关注增值税立法的相关政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增值税立法的相关进程,并及时分享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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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时间: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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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结合贸易业务网点多、人员岗位类型多样的特点,专门制定社保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算、申报缴费流程等标准要求,精准核定参保人员,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同时,公司常态化开展社保合规自查,重点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准确性、缴费基数合规性、缴费凭证完整性,逐一梳理职工社保台账、档案资料,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对自查中发现的经办疏漏、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与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逐项复核销号,形成全流程闭环管理。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来,公司无逾期申报缴费记录。2025年,重庆千信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社保费622万元,以社保合规管理筑牢公司发展根基。

  案例三: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社保费缴纳

  重庆华新参天水泥有限公司构建数据集成管理系统,保障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水泥、砂石骨料及相关建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在职员工202人,2025年申报缴纳社保费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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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以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社保合规。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智能制造,目前有近800名职工,2025年缴纳社保费7000余万元。

  针对行业人才密集的用工特点,中冶赛迪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将社保合规要求全面嵌入薪酬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告知职工社保权益,指导职工测算社保待遇,讲清据实申报缴费的长期收益。同时,公司细化合同签订、参保登记、工资核算、基数申报、费用缴纳等关键环节操作规范,安排专人统筹社保合规事务,将合规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从源头防范少报、漏报、欠缴等风险。近5年,公司无任何社保合规投诉纠纷,以社保合规守护职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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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法税融合研究中心主任葛静表示,社会保险托底民生促稳定,保障的是权益,安定的是人心。企业作为社保制度落地的关键责任主体,加强社保合规管理绝非经营选项,而是法定底线与生存前提。强化社保合规,既是维护劳动者法定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求,也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的战略保障,是现代企业合规治理的核心“必修课”。

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