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落实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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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精神,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分级分类,突出风险导向,建立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现代化稽查抽查机制,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在税务稽查职责范围内,围绕税务总局稽查局部署的重点工作,结合北京市及各区县税源分布、税收风险管理情况和稽查工作实际,分级分类实施随机抽查工作。


  (二)随机抽查主体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全国、市级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案源由市局稽查局负责选取,并向税务总局、北京市政府汇报,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稽查局如需对全国、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检查,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稽查局统筹安排。


  各区县局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市局稽查局随机抽取的重点税源待查对象,由市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局、市局组织的检查团队实施检查。其他待查对象,可以自行稽查,也可以交由各区县局稽查局实施检查。


  各区县局稽查局因力量不足实施稽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市局稽查局从其他地区选派人员参与检查。


  市局稽查局可以对各区县局稽查局随机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


  (三)随机抽查对象


  所有待查对象,除上级督办交办、内外部单位移交、涉及协查举报或其他有明确税收违法犯罪线索需要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包括全国、市级、区县重点税源企业和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名录库由市局建立,经市局局长办公会批准,按规定上报税务总局。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包括:占全市税收总量90%的纳税人;纳入收入规划核算部门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纳税人;其它市局确定的重点税源纳税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名录库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名录的调整须经市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区县重点税源企业和辖区内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由区县局建立、实施动态管理并报市局稽查局备案。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应录入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和前三个年度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等情况。


  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税收风险高、纳税信用级别低、税收违法检举多、税收征管违法记录多、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企业等。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由市局建立,并实施动态管理。市局负责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集中管理和信息共享,各区县局负责收集各类税务稽查对象异常信息并上报市局。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应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方式按照是否设定特定的选案指标和条件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1.重点税源企业的随机抽查


  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根据税务总局要求实施随机抽查。


  在市级重点税源企业中,参照收入、税收贡献、税收风险等因素综合打分排名前500户企业,采取公开摇号的形式实行不定向抽查,每年抽查比例20%,每5年检查一轮,期间不得重复检查。其他市级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为主、不定向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超过5%。


  区县重点税源企业由各区县局稽查局安排抽查并报市局稽查局备案。


  2.各类专项案源的随机抽查


  各类专项案源应按照税务总局、市局确定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区域性专项整治、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和其他专项行动等规定项目内开展随机抽查,主要由各区县局稽查局实施定向抽查,对全市性税收风险的专项抽查待查对象可以由市局稽查局统一抽取。


  各类专项案源抽查比例由各区县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力量和待选纳税人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查频次每年4次,抽取的专项案源每季度首月10日前集中上报市局稽查局,以便统筹安排检查工作。


  3.风险应对任务的随机抽查


  风控部门、税政部门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由市局稽查局统一接收和处理。市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力量和风险应对任务工作量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抽取风险应对对象。抽取的风险应对任务由各区县局稽查局负责实施核查并反馈市局稽查局,查实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开展立案检查。


  4.其他税务稽查对象的随机抽查


  其他未纳入上述3类抽查范围的税务稽查对象,由区县局稽查局实施非定向抽查,非重点税源企业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非企业纳税人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抽查频次为每年2次。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重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对重点税源企业、绿色办税通道试点企业及其他纳税信用等级高的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自查事项由市局稽查局统筹安排,各区县局稽查局拟开展自查的,须报请市局稽查局批准。对其他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应按工作规程要求实施立案检查。税务稽查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检查人员竞标和随机选派方法


  市局稽查局和各区县局稽查局分别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市局负责在全市税务工作人员范围内建立重点税源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局稽查局对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各区县局稽查局建立区县稽查部门所有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报市局稽查局备案,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根据检查能力分为主查人员名录库和一般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专长、业绩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税种、案件等进行分类。


  重点税源检查实行“项目式管理、团队化作业”的稽查模式,通过“自由组队、竞争择优”采取竞标形式选派检查项目组。市局稽查局定期公布待查重点税源案源名单,有意担当项目负责人的检查人员自行召集项目组成员组成检查团队并编制检查方案参与竞标,市局稽查局组织竞标评审小组,对检查方案匿名编号、集体评审,由检查方案得分最高的检查团队负责实施检查。对竞标参与人、中标检查组成员制定不同的积分奖励办法,今后在人才培养、提拔使用上予以优先。


  一般税源检查通过“随机组合、摇号抽取”采取随机形式选派检查组。每年年初,从主查人员名录库和一般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各随机抽取1-2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对检查组进行编号。年内检查任务以组为单位摇号产生,摇号备选检查组的确定要兼顾法定回避情形、各检查组工作量、检查组检查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因素。在3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二、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计划统筹机制,优化资源配置


  科学安排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统筹考虑辖区内税务稽查对象数量、税源结构和行业分布、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的范围和比例,保持各类税务稽查任务相对均衡。


  (二)建立随机抽查事项公开发布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市局稽查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包括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数量、查补税款和罚款金额、曝光案件和联合惩戒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


  (三)建立随机抽查事项结果运用机制,强化成果增值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对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


  (四)建立随机抽查事项内外协同机制,提高执法水平


  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与税收征管部门的检查要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实地检查事项,统一规范进户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切实解决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影响形象等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与税收征管、大企业税收管理等部门要充分沟通配合,统筹协同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列名企业)、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等抽查工作。


  各区县局稽查局要建立国地税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同步或共同实施检查,互通检查情况。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的联合抽查,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执法协作。


  (五)建立随机抽查事项督导考核机制,确保工作质效


  市局稽查局负责布置、安排、督办随机抽查事项,严密跟踪、督促、指导直属稽查局、各区县局稽查局开展工作,防止敷衍塞责和消极懈怠。直属稽查局、各区县局稽查局对市局稽查局布置、安排、督办的随机抽查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随机抽查事项涉及其他地区的,委托方稽查部门应积极履职、准确严谨发出协查,受托方稽查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取证,市局稽查局对各区县局稽查局委托、受托协查事项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局稽查局对直属稽查局、各区县局稽查局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并定期通报,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随机抽查的信息化建设,推进稽查现代化


  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纳入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其落实到位,并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通过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在税务系统共享。市局稽查局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结合市区两级选案实践经验,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指标体系建设,加快定向抽查分析模型设计,并不断修正完善。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局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地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打击税收违法活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局主要领导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税务稽查部门牵头落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和目标,相应调整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绩效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


  (三)加快进度,强化落实


  根据税务总局要求,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收集和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建设税务稽查选案指标体系和设计定向抽查分析模型,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贯彻落实随机抽查工作进展及主要成果等情况,于每年7月1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报送一次。


  各区县局要按照工作进度要求,明确落实责任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北京落实随机抽查的各项工作进度和实效领先。市局稽查局将强化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通过纳入绩效考核,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对落实不力、成绩较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保障,注重宣传


  加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制度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组建专业团队。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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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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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