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发[2018]78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20
文号:市规划国土发[2018]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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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我市“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优化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相关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政府审改办制定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市政府审改办(市编办代章)


2018年3月12日


  附件1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企业和群众重大财产安全,是政府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市自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税收征管等工作联系密切、衔接顺畅,各项业务办理平稳有序。但从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来看,依然存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不彻底、网上服务事项不全面、智能化人性化创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为落实我市“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优化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服务水平,让企业和群众获得更优质的服务体验,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国务院、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重大决策部署,把不动产登记办事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紧密结合起来,以企业和群众不动产登记需求为导向,以当前我市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工作衔接水平为基础,加强部门协作共享,充分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大力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注重智能化、人性化服务创新,强化实体不动产登记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让企业和群众过户领证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物权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规优化整合工作流程,规范设置网上办事内容,科学制定和实施改革各项任务。


  2.坚持需求导向。以企业和群众不动产登记办事需求为导向,梳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抵押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在办理确权、转让及变更等业务时涉及的过程性审批环节,合理聚合关联业务最大公约数,充分共享复用政务信息,减省申报材料,压缩办事时限。


  3.坚持有序推进。根据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业务特点、关联业务复杂程度及信息化建设基础,合理确定纳入改革范围的业务种类、实施次序及完成时限。对已明确完成时点的改革措施要抓紧启动规则制定、系统研发及区级试点等工作;对需持续推进的改革措施要抓紧开展政策调研等工作,尽快确定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措施落实有着落,改革有成效。


  4.坚持资源统筹。以最大程度发挥现有行政资源效能为宗旨,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对涉及多部门联办的物理窗口和网上接入端进行管理,会同业务归口部门建立业务协同流程,对人员安排、窗口设置、数据共享交换等行政资源进行统筹调配。


  (三)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8年5月起,物理聚合不动产登记办事窗口,实现自然人房屋权属转让中涉及多部门参与的业务一窗办理。


  第二阶段:2018年6月起,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一询三预”,即网上咨询、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网上预审、购房人资格网上预审、不动产登记移动客户端网上预约。


  第三阶段:2018年底,在“一询三预”的基础上,推广不动产登记办事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二、职责分工


  建立改革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改革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审改办、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邮政局等单位。市规划国土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


  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负责制定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工作改革目标,研究改革举措,落实改革任务,指导各区开展改革试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构建不动产登记场所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费、政策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网上支付,强化对综合窗口建设的财务支撑。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强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技术支撑,推动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数据共享应用。


  市邮政局负责做好证书寄送服务支撑。


  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督促协调各部门按照改革任务抓好工作落实,检查改革落实情况,做好不动产登记办事相关权力事项的规范、清减工作。


  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改革相关工作,强化场地人员等方面支撑。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房屋权属转让业务一窗办理


  各区规划国土部门会同住建(房管)和地税部门,在不动产登记场所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根据业务关联度、受理量及税收征管情况等因素确定窗口服务内容。实施初期,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新建房屋买卖(受让人为自然人)、自然人转让存量房及存量房买卖预告登记,分两部门办理和三部门办理两类联办情形。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信息录入及签订、涉税审核及征收开票、登记申请(包含购房资格审核纸质材料核验)等。其他房屋权属转让情形,在具备税收征管网络预审等条件后,逐步纳入综合窗口服务。


  各部门要结合不动产登记场所实际,做好综合窗口布局、服务容量及工作流程的部署整合,统一编制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和申请材料目录,合理规定办事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原有各环节时限总和)。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关联业务综合受理、行政资源管理及对外咨询答复等工作;住建(房管)和地税部门主要负责配置相应工作人员和系统接入,依职责做好业务办理支撑,对材料核对、信息录入、收费(税)、文书打印等可以合并设置的岗位尽量简并,对授权其他部门办理的业务,做好授权事项审查标准的培训及监督指导工作。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方案实施后同步在丰台区启动试点,2018年4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流程,各区大厅做好窗口整合、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5月起,在全市不动产登记大厅逐步推广综合窗口服务。


  (二)梳理制定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清单


  转变服务理念,在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的基础上,面向需求侧提供涵盖过程性审批环节,以“我要办”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清单,对不动产登记事项按申请人类型、联办形式、处分情形、使用性质、权利类别等不同主题进行分类。同时,通过统一的线上政务平台,强化“我要查、我要办、我要问、我要评”等政务信息的汇聚、发布与展示,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进度查询、申办事项定位、提问咨询及评价帮助服务。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清单的梳理制定,持续推进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推广不动产登记办事网上服务


  一是实施不动产登记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规划国土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在保留现有申请模式的基础上,建立线上预审、线下核验、一次办结机制,逐步推动各类依申请启动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分期分步纳入网上办理。同时,基于大数据分析,强化网上服务平台服务评价、自助查询、资源导航及提醒服务等功能,进一步丰富接入网上服务平台的网络渠道。


  在网上服务平台办事时,申请人可在线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凡是可以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重复提供),由规划国土部门在系统中使用政务共享数据验证填报信息,核验上传材料,完成登记预审查。对网上信息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由规划国土部门通知申请人,前往不动产登记场所核验材料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对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办事主题,由规划国土部门在服务平台开发综合服务模块,申请人可在线填报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登记事项等内容,并上传相应资料,相关部门同步或分步在线开展业务网上预审,对网上信息审核最终符合登记要求的,由规划国土部门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对办事主题以外的其他服务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步研究推广网上办理。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时间节点:系统建成后同步在丰台区启动试点,2018年底,90%以上的依申请登记事项实现网上办事服务,其他改革措施持续推进。


  二是推行登记办事移动客户端预约。在西城区试点开展移动客户端网上预约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预约服务内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行移动客户端网上预约服务,确保企业和群众可以随时随地接入登记预约需求。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时间节点:2018年3月底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系统功能,各区大厅做好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4月起在全市逐步推广实施。


  三是强化购房资格审核协同办理。对自行转让存量房的情况,参照现有经纪成交模式,为申请人开通购房资格审核网上办理权限。申请人可在线填报信息、提出购房资格审核申请,交易部门网上初审通过后,通过信息共享验证初审结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5月底前完成相应系统功能上线,持续推进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是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结合动态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应用,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规则,对可以公开查询的登记信息,在网上服务平台建立线上申请查询、后台快速反馈的机制。对不动产处分中涉及其他登记信息查询业务,要从依法行政、实践便民的角度进行规范。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政府审改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四)优化房屋权属转让相关业务办事程序


  一是对存量房买卖业务,涉及房屋由交易权属系统发证的,申请房源核验时,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减少至5个工作日;对购房资格审核业务,涉及相关当事人名下房屋由交易权属系统发证的,申请资格审查时,办理时限减少至5个工作日。待全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成果使用后,上述涉及非交易权属系统发证的房屋,在办理上述相应业务时,办理时限也减少至5个工作日。此外,进一步发挥不动产转移登记、税收征管行政资源效能,不断扩充纳入快捷服务通道的业务种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3月底前确保本项改革措施第一、二项任务落实到位,其他改革措施持续推进。


  二是对委托经纪成交的情形,推行预告登记委托与网上签约在经纪机构同步办理、买卖双方委托经纪人代理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快捷服务的模式。对自行成交的,可以通过“存量房买卖预告登记”综合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预告登记与网签一站式办结服务。各部门要加强对预告登记办理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宣传,在购房合同中增加预告登记选项,做好经纪机构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完成存量房买卖制式合同内容调整和预告登记规则细化,持续推进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推广不动产权属证书物流递送和登记费网上支付


  对依申请启动且“非当场办结”的登记业务,推广证照寄送服务。申请登记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快递送达”或“现场领取”两种方式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缴款书或相关登记文书,选择快递送达的,快递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支付。对准予登记的,规划国土部门可先行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登记费由邮递单位代收代缴。财政部门要加快研究非税收入收缴在线支付功能,实现登簿确权后,登记费网上支付与权属证书寄送同步办理。地税部门要同步研究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完税凭证、增值税代开发票等材料的快递服务。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邮政局


  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权等多项涉证登记业务开通证书或相关文书的快递服务,其他改革措施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是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相关政务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敢担当、顾大局,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改革各项任务。


  (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地。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落实情况列入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考核,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作为我市不动产登记“百佳窗口”专项考评的重要评价内容。由市政府审改办牵头成立检查组,对相关部门改革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推进不力、相互推诿造成没有完成改革任务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开展政策法规解读,方便更多群众通过网络获取政务服务,提高“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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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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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