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发[2018]78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印发《“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20
文号:市规划国土发[2018]7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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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我市“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优化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相关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政府审改办制定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市政府审改办(市编办代章)


2018年3月12日


  附件1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实施方案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企业和群众重大财产安全,是政府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市自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税收征管等工作联系密切、衔接顺畅,各项业务办理平稳有序。但从企业和群众办事体验来看,依然存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不彻底、网上服务事项不全面、智能化人性化创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为落实我市“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优化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服务水平,让企业和群众获得更优质的服务体验,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及《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4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国务院、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重大决策部署,把不动产登记办事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紧密结合起来,以企业和群众不动产登记需求为导向,以当前我市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工作衔接水平为基础,加强部门协作共享,充分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大力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注重智能化、人性化服务创新,强化实体不动产登记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让企业和群众过户领证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物权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规优化整合工作流程,规范设置网上办事内容,科学制定和实施改革各项任务。


  2.坚持需求导向。以企业和群众不动产登记办事需求为导向,梳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抵押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在办理确权、转让及变更等业务时涉及的过程性审批环节,合理聚合关联业务最大公约数,充分共享复用政务信息,减省申报材料,压缩办事时限。


  3.坚持有序推进。根据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业务特点、关联业务复杂程度及信息化建设基础,合理确定纳入改革范围的业务种类、实施次序及完成时限。对已明确完成时点的改革措施要抓紧启动规则制定、系统研发及区级试点等工作;对需持续推进的改革措施要抓紧开展政策调研等工作,尽快确定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措施落实有着落,改革有成效。


  4.坚持资源统筹。以最大程度发挥现有行政资源效能为宗旨,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对涉及多部门联办的物理窗口和网上接入端进行管理,会同业务归口部门建立业务协同流程,对人员安排、窗口设置、数据共享交换等行政资源进行统筹调配。


  (三)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8年5月起,物理聚合不动产登记办事窗口,实现自然人房屋权属转让中涉及多部门参与的业务一窗办理。


  第二阶段:2018年6月起,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一询三预”,即网上咨询、自然人存量房交易税收网上预审、购房人资格网上预审、不动产登记移动客户端网上预约。


  第三阶段:2018年底,在“一询三预”的基础上,推广不动产登记办事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


  二、职责分工


  建立改革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改革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审改办、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邮政局等单位。市规划国土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委。


  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负责制定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工作改革目标,研究改革举措,落实改革任务,指导各区开展改革试点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构建不动产登记场所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费、政策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网上支付,强化对综合窗口建设的财务支撑。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强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技术支撑,推动不动产登记相关政务数据共享应用。


  市邮政局负责做好证书寄送服务支撑。


  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督促协调各部门按照改革任务抓好工作落实,检查改革落实情况,做好不动产登记办事相关权力事项的规范、清减工作。


  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改革相关工作,强化场地人员等方面支撑。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房屋权属转让业务一窗办理


  各区规划国土部门会同住建(房管)和地税部门,在不动产登记场所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根据业务关联度、受理量及税收征管情况等因素确定窗口服务内容。实施初期,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新建房屋买卖(受让人为自然人)、自然人转让存量房及存量房买卖预告登记,分两部门办理和三部门办理两类联办情形。具体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信息录入及签订、涉税审核及征收开票、登记申请(包含购房资格审核纸质材料核验)等。其他房屋权属转让情形,在具备税收征管网络预审等条件后,逐步纳入综合窗口服务。


  各部门要结合不动产登记场所实际,做好综合窗口布局、服务容量及工作流程的部署整合,统一编制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和申请材料目录,合理规定办事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原有各环节时限总和)。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关联业务综合受理、行政资源管理及对外咨询答复等工作;住建(房管)和地税部门主要负责配置相应工作人员和系统接入,依职责做好业务办理支撑,对材料核对、信息录入、收费(税)、文书打印等可以合并设置的岗位尽量简并,对授权其他部门办理的业务,做好授权事项审查标准的培训及监督指导工作。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方案实施后同步在丰台区启动试点,2018年4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流程,各区大厅做好窗口整合、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5月起,在全市不动产登记大厅逐步推广综合窗口服务。


  (二)梳理制定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清单


  转变服务理念,在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的基础上,面向需求侧提供涵盖过程性审批环节,以“我要办”为核心的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清单,对不动产登记事项按申请人类型、联办形式、处分情形、使用性质、权利类别等不同主题进行分类。同时,通过统一的线上政务平台,强化“我要查、我要办、我要问、我要评”等政务信息的汇聚、发布与展示,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进度查询、申办事项定位、提问咨询及评价帮助服务。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办事主题清单的梳理制定,持续推进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推广不动产登记办事网上服务


  一是实施不动产登记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规划国土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在保留现有申请模式的基础上,建立线上预审、线下核验、一次办结机制,逐步推动各类依申请启动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分期分步纳入网上办理。同时,基于大数据分析,强化网上服务平台服务评价、自助查询、资源导航及提醒服务等功能,进一步丰富接入网上服务平台的网络渠道。


  在网上服务平台办事时,申请人可在线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凡是可以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再重复提供),由规划国土部门在系统中使用政务共享数据验证填报信息,核验上传材料,完成登记预审查。对网上信息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由规划国土部门通知申请人,前往不动产登记场所核验材料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对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办事主题,由规划国土部门在服务平台开发综合服务模块,申请人可在线填报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登记事项等内容,并上传相应资料,相关部门同步或分步在线开展业务网上预审,对网上信息审核最终符合登记要求的,由规划国土部门通知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对办事主题以外的其他服务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步研究推广网上办理。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时间节点:系统建成后同步在丰台区启动试点,2018年底,90%以上的依申请登记事项实现网上办事服务,其他改革措施持续推进。


  二是推行登记办事移动客户端预约。在西城区试点开展移动客户端网上预约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预约服务内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行移动客户端网上预约服务,确保企业和群众可以随时随地接入登记预约需求。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时间节点:2018年3月底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系统功能,各区大厅做好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4月起在全市逐步推广实施。


  三是强化购房资格审核协同办理。对自行转让存量房的情况,参照现有经纪成交模式,为申请人开通购房资格审核网上办理权限。申请人可在线填报信息、提出购房资格审核申请,交易部门网上初审通过后,通过信息共享验证初审结果。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5月底前完成相应系统功能上线,持续推进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是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结合动态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应用,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规则,对可以公开查询的登记信息,在网上服务平台建立线上申请查询、后台快速反馈的机制。对不动产处分中涉及其他登记信息查询业务,要从依法行政、实践便民的角度进行规范。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政府审改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时间节点:持续推进。


  (四)优化房屋权属转让相关业务办事程序


  一是对存量房买卖业务,涉及房屋由交易权属系统发证的,申请房源核验时,办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减少至5个工作日;对购房资格审核业务,涉及相关当事人名下房屋由交易权属系统发证的,申请资格审查时,办理时限减少至5个工作日。待全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成果使用后,上述涉及非交易权属系统发证的房屋,在办理上述相应业务时,办理时限也减少至5个工作日。此外,进一步发挥不动产转移登记、税收征管行政资源效能,不断扩充纳入快捷服务通道的业务种类。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地税局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3月底前确保本项改革措施第一、二项任务落实到位,其他改革措施持续推进。


  二是对委托经纪成交的情形,推行预告登记委托与网上签约在经纪机构同步办理、买卖双方委托经纪人代理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快捷服务的模式。对自行成交的,可以通过“存量房买卖预告登记”综合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预告登记与网签一站式办结服务。各部门要加强对预告登记办理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宣传,在购房合同中增加预告登记选项,做好经纪机构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完成存量房买卖制式合同内容调整和预告登记规则细化,持续推进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推广不动产权属证书物流递送和登记费网上支付


  对依申请启动且“非当场办结”的登记业务,推广证照寄送服务。申请登记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快递送达”或“现场领取”两种方式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缴款书或相关登记文书,选择快递送达的,快递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支付。对准予登记的,规划国土部门可先行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登记费由邮递单位代收代缴。财政部门要加快研究非税收入收缴在线支付功能,实现登簿确权后,登记费网上支付与权属证书寄送同步办理。地税部门要同步研究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完税凭证、增值税代开发票等材料的快递服务。


  牵头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邮政局


  时间节点:2018年6月底前,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权等多项涉证登记业务开通证书或相关文书的快递服务,其他改革措施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是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及税收征管等相关政务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敢担当、顾大局,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改革各项任务。


  (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地。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落实情况列入各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考核,定期通报并公开工作进展和成效,作为我市不动产登记“百佳窗口”专项考评的重要评价内容。由市政府审改办牵头成立检查组,对相关部门改革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推进不力、相互推诿造成没有完成改革任务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开展政策法规解读,方便更多群众通过网络获取政务服务,提高“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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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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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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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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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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