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8]59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第188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1998-05-11
文号:财税政字[1998]59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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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仁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统一国家税负进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那样,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税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这一点在我国上市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及实际税负上也有所体现。目前,造成上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1993年我国境内第一批企业在香港上市,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还不统一,为使首批的9家企业顺利在香港上市,国家给予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即对9家企业统一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符合当时社会经济背景要求的。该政策至今已实行4年,扶持企业顺利上市的任务已经完成,因此,我们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将这9家企业的所得税恢复按33%的税率征收。

  二、除上述9家企业外,另有一些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经济特区的企业,无论上市与否,均执行15%的优惠税率,这主要是配合我国的外资政策和高新技术的产业政策。

  三、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其他企业都应按税法规定的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正如你们提到的那样,一个时期以来,很多地区以公平税负为由,纷纷将税负降至15%。这种擅自降低税率和变相减免税的做法已严重扰乱了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要求对这些问题予以纠正。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文件的精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企业平等竞争,1998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2号),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要求上报。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税负不统一问题的解决。

  关于能否对国家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超过平均税率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予以返还的问题,我们认为,先征后返的政策是新旧税制过渡时期的一项临时性措施,随着税制过渡期的结束,不宜再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解决问题。目前,我国的财政政策正向着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发展,因此,如果该产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采用增加对这些企业投入的方式对该产业予以扶持。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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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