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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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长期稳定的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开放、规范发展,特别是减轻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化危为机,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全面清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和隐性门槛,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附加条件。建立清理隐性门槛的长效机制,重点在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社会领域加大清理力度。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不得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投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开展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的清理工作。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

  (二)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改革,承接部分竞争性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投资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老旧小区、商业区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大高精尖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三城一区”、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向民营企业推介项目长效机制,每年向民营企业发布推介项目清单。

  (三)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央企和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成果转化和资产整合项目,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获得项目控制权。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公开发布合作项目。

  (四)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

  二、持续营造平等公正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五)健全政府重诺守信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持政府行为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造成政府严重失约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立解决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六)健全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的保护,加强对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法治原则处理民营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行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正当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发生的失误,不违反刑法及相关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依法慎重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涉嫌犯罪,需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及时甄别区分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依法从速办理。

  (七)完善社会化纠纷调解机制。健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事务所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优化北京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支持各区建立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

  三、不断营造有利于激发民营企业生机活力的政策环境

  (八)加快构建有利于民营企业资金融通的政策体系。落实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完善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功能,探索建立面向小微企业的贷款服务中心,解决民营企业续贷难、贷款难问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探索拓宽轻资产企业融资渠道。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完善民营企业增信支持和金融服务体系,利用好市级融资担保基金,2020年底前累计办理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不低于500亿元。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试点期内对试点区每年给予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

  (九)不断完善有利于民营企业降成本的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惠及民营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新增产业用地通过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应方式,切实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鼓励各区有效盘活闲置土地、厂房资源,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低成本发展空间。落实国家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减轻企业用电负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推动减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一门、一窗、一网、一号”改革,推动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十)持续构建有利于形成亲清政商关系的政策体系。完善民营企业服务机制,坚持市、区领导走访服务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服务包”工作体系,兑现服务承诺。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强化12345市民服务热线企业服务功能,对企业诉求的办理情况进行响应率、解决率和满意率考核。每年召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营造重商亲商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健全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评估制度,梳理并督促落实已出台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企业对政府服务和营商环境评价。

  (十一)建立完善应对疫情影响帮助企业化危为机的政策体系。制定实施恢复生产秩序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措施,助力企业实现疫情当前少减速、疫情过后加速跑。加大对民营企业在纾困、融资、用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公积金缓缴政策。加强疫情期间援企政策效果的跟踪研判,实施效果好的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固化为长效机制。

  四、引导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突出民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原始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建设应用基础研究机构,推动研发链条前移。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自主研发,加快疫情防控关键技术和药品科研攻关。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国际商标。定期发布应用场景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人工智能、区块链、前沿材料、5G等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大兴国际机场等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的应用场景建设。

  (十三)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机制。充分发挥首台(套)政策作用,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更加积极、开放的人才政策,对业绩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允许通过“直通车”评审申报工程技术系列或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加快建设创新创业集聚区,认真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引导民营企业开放发展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税收负担。鼓励科技型民营企业并购境外创新资源,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室。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加展会、开展境外品牌和知识产权认证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商等贸易新方式拓宽销售渠道,建立“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信息、融资、法律、人才等支持服务体系,促进企业稳健开展境外投资,构建海外市场体系。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区域市场。在京津冀地区,加快探索建立规划制度统一、发展模式共推、治理模式一致、区域市场联动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发挥龙头和骨干民营企业作用,参与区域间产业升级、项目建设、联盟合作。深入推进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布局产业链,鼓励京外民营企业利用首都创新资源禀赋完善创新链。

  六、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

  (十六)引导民营企业守法守信。推动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增强民营企业实实在在做实业、筑牢守法底线的意识,督促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责任,在疫情期间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引导民营企业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自觉强化信用管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疫情防控,对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民营企业给予关爱帮扶和宣传鼓励。加大对优秀企业家的培育和激励力度,制定企业家培育计划,从理想信念、行业发展、经营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开展培训,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和宣传。

  (十七)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能力。支持民营企业采取联合互助等多种方式提升危机应对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鼓励民营企业立足“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强化统筹布局错位发展,促进科技文化深度融合,培育打造文化创意特色品牌。鼓励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因地制宜优化产业链布局。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做优做强。鼓励引导中小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民营企业设立党组织,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

  七、保障机制

  (十八)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相关问题。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发挥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中小企业资金和平台促进、发展改革部门民间投资项目推动、投资促进中心民间投资信息平台服务、工商联桥梁纽带、科技和商务等部门行业管理作用。

  (十九)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工作评价机制。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定期发布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报告。鼓励智库机构联合专业服务机构探索建立民营经济观测点,加强本市民营经济研究。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评价机制,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二十)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开展民营企业百强调研和发布工作,宣传民营企业发展贡献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树立民营企业良好形象。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困难,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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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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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