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7]6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8-08
文号:皖政办[201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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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放得更开,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一)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证照事项。依法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严禁将备案管理事项变相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施。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动态管理、调整公布《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务公开办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批整合、分类推进”方式,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实现企业“一照一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除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或属于国家部门审批权限的涉企证照事项外,一律实行“并联审批、一网通办”,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表登记、一站服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按照稳妥有序、分步实施的原则,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申报国家“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全省推开。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按照事项类别、风险等级,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采取取消、合并、改为备案管理等举措,制订全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分期分批实施,大幅度压缩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照国际化营商环境标准,全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深化权责清单建设,建立行政审批全过程留痕和监察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清单之内快审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务公开办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按照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原则,全面简化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注册登记时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并填写承诺书。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允许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或办公场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以及仅作为市场主体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实行清单管理,严禁违法设定禁止或限制注册登记区域。(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构建高效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按照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及时总结并在全省复制推广。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管得更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推进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建设应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落实登记信息“双告知”、涉企信息“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改革举措,实现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平台汇集形成完整涉企信息链,建立完善全省市场主体“证照”信息库、监管数据库、信用记录库,为推进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综合监管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实施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凡具有执法检查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2017年10月底前,原则上都要建立并落实随机抽查机制。各级执法检查机关都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监管细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部门有特殊规定外,对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都要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进行。制定安徽省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办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大力实施部门联合检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1次性完成,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实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制定全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制度,梳理公布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统一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2017年底前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将涉企信息通过同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或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构建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制定全省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编制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目录。各有关部门要实时、准确地对本领域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评价和处理,并将认定、评价和处理结果归集于企业名下,在办理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公共资源交易、银行信贷、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时,按照联合惩戒措施目录规定,对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定全省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4个类别。各职能部门依据信用等级和监管职能,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对守信类市场主体,实施审慎监管,除大数据监测、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和转办交办等情形外,一般不主动实施执法检查;对警示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违法记录、督促整改、案后回查等措施,实施警示和适度监管;对失信和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适用公开违法记录、案后回查、责任约见、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实施严密监管。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市场主体提高信用级别、修复负面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服务更优,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十一)全面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创业补助及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和后续帮扶的支持力度,推进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登记制度对接机制,规范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建立小微企业监测点,采取不定期抽样监测和数据分析,实时掌握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本系统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以及涉小微企业信息,于政策出台和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20日内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送至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安徽)。工商部门要按地区、按行业向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推送小微企业名录数据,并依托名录系统对全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以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的网上政务平台,推进工商登记信息系统和省有关部门面向企业、个人的各类业务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实行“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一网通办、信息共享”,有关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网上信息归集,实现全区域、全类型、全业务网上办理。建成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登记部门已经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进一步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全省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以及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等作用,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和分析应用能力,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建立基于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广告监测、电子商务、消费维权、基层管理服务等领域率先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不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实化工作举措,推动各项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改革合力,建好改革“总台账”,细化改革“施工图”,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责任,将商事制度改革纳入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和省直部门综合考核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实现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做好改革经验总结推广、改革成效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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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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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