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8]2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6-07
文号:皖政办[2018]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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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7日


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信用安徽建设,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规范涉企信息的归集与应用,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归集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以及相关司法涉企信息。

  第四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负责有关信息化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应用与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职责。

  第五条 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是本省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本省涉企信息的公示平台。监管平台和公示系统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

  第六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和推进监管平台和公示系统的应用。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涉企信息归集应用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履行信息归集应用职责。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九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范围包括:

  (一)依法应公示的涉企信息:

  1.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2.取得的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3.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

  5.各级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建立的对企业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并公示的“黑名单”信息;

  6.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股权冻结信息等司法协助信息;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其他涉企信息:

  1.被授予荣誉称号等诚信信息;

  2.缴纳税款、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3.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4.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

  5.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6.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7.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8.被行政机关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统一涉企信息归集的格式和内容,并定期更新。

  第十一条 涉企信息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路径交换至监管平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接收的信息于13个工作日内记于企业名下。

  (一)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交换至监管平台。

  (二)纳入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行政许可,相关信息通过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直接交换至监管平台。

  (三)直接登陆监管平台录入归集。

  (四)非本省行政机关产生的涉及本省企业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换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归集;通过其他途径交换至我省行政机关的,由相应行政机关参照本单位产生的信息进行归集。

  第十二条 信息归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采集涉企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对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建立健全保密及安全审查机制。

  第三章 信息应用

  第十三条 归集的涉企信息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系统公示期限暂定为1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

  2014年10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未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公示期限予以追溯公示。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归集到公示系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监管平台共享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信息。因依法履职需要查询或获取超出本行政区域涉企信息的,应当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

  各级行政机关共享的涉企信息,主要用于本部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表彰奖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统未公示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级管理与信用评价办法》,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与信用分级相适应的监管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市场监管风险评估、预警和防范。

  第十六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三)优化行政监管安排;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五)大力宣传推介。

  第十七条 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企业,依法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开展“双随机”定向抽查,增加抽查比例;

  (二)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或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四)限制或取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五)限制或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安徽省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在管理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企业、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对失信企业依法限入或禁止,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部门内部以及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从企业准入到退出全过程的联合惩戒。

  第四章 监管平台

  第十九条 监管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省电子监察系统和公示系统全面对接,满足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多证合一”“证照分离”、简易注销、证照协同监管、随机联查、联合惩戒以及日常监管信息互通、风险评估与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现实时动态监管和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强化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监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工作机制,实现证照信息闭环管理。

  (一)实行企业登记信息精准“双告知”。涉及后置许可审批或备案的省级行政机关须建立与具体承办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行政机关的对应关系,提供后置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的规范经营范围用语。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提供的规范经营范围用语,推行企业经营范围标准化。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将须办理的后置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告知企业,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监管平台精准推送告知有关行政机关。

  (二)实行接收和办理信息“双反馈”。涉及后置许可审批或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企业登记信息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认领下载,并在线反馈信息接收情况;办结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起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反馈至监管平台。

  (三)实行监督“双跟踪”。涉及后置许可审批或备案的行政机关在收到企业登记信息后,对尚未办理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的企业加强跟踪监督,60天内至少完成1次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反馈至监管平台;电子监察系统对企业申请办理许可审批或备案时效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整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省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纵向发起、横向联动”的原则,统筹制定本系统年度抽查计划,合理安排不同层级的监管任务。针对重点领域发起的多部门专项整治、行业整顿,牵头部门原则上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抽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依托监管平台对联合惩戒措施实行目录化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信息的推送、接收、下载、在线验证、应用反馈并记入企业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监管平台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将联合惩戒信息推送至监管平台后,相关实施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接收下载,有条件的部门应嵌入到相关信息系统中,实现实时信息预警,落实惩戒措施,并将应用结果反馈至监管平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企业及相关人员表彰奖励等业务时,通过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查询验证,并录入应用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监管平台与其他行政机关交换日常监管信息和案件线索。监管平台与各地已建立的综合监管平台对接,实现监管信息交换共享,推进部门监管业务协同。监管平台与12345和12315等服务热线对接,实现相关投诉举报与处理结果信息的归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结果和风险评估结果,应通过监管平台共享。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托监管平台开发大数据分析功能模块,共享运用分析结果,为各级行政机关实施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精准监管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平台使用与管理制度,对各级行政机关使用平台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加强日常运行监控和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护和容灾备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涉企信息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归集应用的人员、职责、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发现本单位提供的信息存在变更、失效、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归集至监管平台,其中依法应公示的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示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二)泄露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信息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二十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公示信息错误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告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比对。公示信息与提供信息不一致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申请人。公示信息与提供信息一致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异议申请转至信息提供单位,并告知异议申请人。

  在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期间,信息提供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暂停公示相关信息,并书面告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企业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督办函限期改正;对拒不履行的,提请同级监察委员会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送涉企信息和使用监管平台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导致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监管平台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公示系统数据信息,对公示系统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修改删除信息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产生的在有效期内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信息,2014年10月1日以后至本办法实施前产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以及其他有效涉企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归集完成。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信息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所产生的相关信息归集应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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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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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