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线访谈(安徽省)
发文时间: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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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相关政策

  访谈时间:2018年12月11日15:00-17:00

  主题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金波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在线文字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金波来到节目现场,就围绕“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相关政策”这一主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互动交流。欢迎您,李金波副局长。首先,请您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在线文字访谈节目”现场,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 从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正式施行。新税法落地,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利好?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执行?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都非常关心,首先请李局长简单介绍一下滁州市税务局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工作开展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滁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市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贯彻意见,坚持“四抓”,扎实推进个税改革工作。

  一抓政策宣传。市局在《滁州日报》等主流媒体专版宣传个税改革政策,通过视频培训各县(市)、区个税改革师资;印发《致全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大厅发布,广而告之;全市税务系统举办纳税人培训班30多场,直接培训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合计4千多人次。

  二抓集中办公。市县税务局集中办公全到位,都成立数据清理工作团队,每一市、县团队人员3—6人。市局定期开展集中办公电话抽查。

  三抓客户端推广。截至9月底,全市客户端安装使用率为100%。10月上旬,针对纳税人客户端申报失败人数较多的情况,市局要求就纳税人申报失败的原因开展全面分析,对未作税费认定的纳税人、重复申报纳税人、表格填写错误纳税人,要加强税法宣传、加强客户端使用辅导,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纳税人申报存在问题,为纳税人办税服务提供周到满意服务。

  四抓数据清理工作。每逢月底,市局及时召开数据清理人员培训、辅导、总结会;多次下发清理情况通报;成立专门团队,克难攻关,集体研究解决清理工作的难点问题;截止12月中旬,完成同号不同名数据清理工作,基本完成验证不通过数据清理工作。

  [主持人] 好的,谢谢李局长!已经有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网友的提问。

  1.主持人好!嘉宾好!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想了解这次个税改革后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是怎么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2.嘉宾您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由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请问下一步在实施该法时,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是否还有优惠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纳税问题有特殊优惠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保持政策稳定性,下一步在落实个人所得税法时,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

  3.您好,此次税改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是如何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设计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能力和减税规模相匹配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此次税改,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主要考虑是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我国个税纳税人群呈金字塔型分布,适用中低档税率人数最多,在纳税人收入分布密集区间实行更精细调节,适度扩大中低档税率(20%以下)级距,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4.新的扣缴客户端能够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为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方便广大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8月1日,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正式升级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扣缴义务人可以到各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免费下载使用该客户端。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支持2018年四季度过渡期政策的扣缴客户端版本,新的扣缴客户端设置了在线自动升级功能,升级后的扣缴客户端新增纳税人身份验证功能,供扣缴义务人核对和修改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更加准确的报送相关信息、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新客户端上线后的运维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税务部门还对外公布了扣缴客户端运维热线,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运维热线,及时获得帮助和解答。

  5.您好!我是企业会计,很想知道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步骤如何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程序较为复杂,因为纳税人遵从新税制需要一定辅导期,征纳双方需要转变征纳方式的适应期,社会需要配套保障的准备期。为让百姓尽早分享改革红利。在全国人大的关心指导下,此次个税改革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步骤实行。具体如下:

  在“一次立法”阶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综合分类税制,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同时,授权国务院在新税法实施前,比照新税法相关要素,实施过渡期政策。

  在“两步实施”阶段,第一步是2018年10月1日至年底实施过渡期政策,包括:各所得项目仍然维持现行分类征收办法,按月或按次计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计税方式暂不调整,次年不汇算清缴;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第二步是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等。

  6.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什么时间,和企业所得税时间一样吗?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5月31日,根据中国实际国情,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

  7.您好!我是一名新入职的公司会计,刚才听您介绍了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政策,的确给我们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税降负,我想具体咨询下新个税通过哪些渠道来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目前,企业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2019年1月1日,我们将上线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到时候纳税人可以用采用网页、安徽税务移动办税手机APP和办税厅三个渠道进行申报。

  8.主持人、嘉宾好!我想问一下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扣除费用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执行5000元/月的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9.您好,我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进行自然人身份信息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为了更好的帮助广大扣缴义务人准确办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在【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中提供了身份验证功能,该功能目前正在试运行,即使存在身份验证信息不通过情形,也不会影响正常申报,系统验证结果当前仅供参考,请自行核对员工身份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10.您好!我是一名代账会计,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有的企业忘记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密码,请问该如何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如果咱们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出现申报密码错误的情形,只需要该企业的实名办税人员带着身份证,前往办税服务厅重新申请发放申报密码即可。

  11.您好!正好我这两天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遇到了一个操作问题想请教下您,我公司一职工的身份证号码在系统中错误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在职工信息录入模块搜索该职工,点开职工信息,将该信息选择“非正常”,保存后,再重新“新增”该职工信息即可。

  12.您好,我是公司的股东,在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13.现在都说在打造营商环境,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情况怎样?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2019世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大幅提升到第46位,相较去年第78位进步了32位,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中国最好名次。其中,与税务部门工作直接关联的纳税次数和纳税时间两个指标分别比去年上升了23位和43位,排在第15位和第53位。

  14.您好!我想知道近年来我国在税负降低力度上到底是怎么样?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在税收营商环境中,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始终是一个重点。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减税降费,特别是今年除年初确定的全年减税降费1.1万亿元政策措施外,又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预计全年减税降费规模将超过1.3万亿元。与此同时,不少企业期盼更大力度的减负。从政策信号看,预计下一步将推进增值税税率降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降低社保费率等。

  15.我目前在两家单位取得收入,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您这属于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需要每月在申报期内携带身份证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在安徽税务移动办税手机APP上自行申报。

  16.嘉宾,您好!我有时申报完个人所得税后系统仍显示个人所得税未申报,遇见这种情况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如果您在申报完个税后系统仍显示个人所得税未申报,那么1.首先您需要核对下您的个人所得税品目是否为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如果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需要另外用法人或合伙人身份证号进入自然人税收管理扣缴客户端申报个税即可;2.如果不为上述企业,可在申报明细里查询申报表确认是否已申报成功,或者拨打我们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550-3089783)进行确认。

  [主持人] 非常感谢李金波副局长做客本期在线访谈,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今天的文字在线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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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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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