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办发[2019]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26
文号:皖税办发[2019]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2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现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落实税务总局《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税总办发[2019]34号)要求,确保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更好地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全面精准做实宣传辅导,精简办理手续,从快解决问题,过硬成效检验,全力实现宣传辅导100%全覆盖、可验证,红利账单100%有推送,有效做到政策明、流程清、手续简、成果显,以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红利,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三个坚持:

  ——坚持“实简快硬”,全力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宣传辅导要“实”,辅导对象实打实再扩围、辅导内容实打实再深化、辅导方式实打实再扩展、辅导质效实打实可验证;手续办理要“简”,政策内容简明解读、优惠办理简便操作、政策红利简洁推送、办税流程简化环节;问题解决要“快”,问题快速收集、投诉快速处理、需求快速响应、结果快速反馈;成效检验要“硬”,服务标准要硬、工作作风要硬、风险防控要硬、改进完善要硬。

  ——坚持把握关键,扎实做好针对性纳税服务工作。把握关键时期,在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公布后立即开展宣传辅导;把握关键环节,针对每个申报期前、中、后三个关键环节不同特点,开展针对性纳税服务;把握关键目标,确保增值税纳税人4月1日顺利开票,5月1日顺利申报;围绕纳税人获得感推送红利账单,展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把握关键征期,4月份征期是多重减税降费政策叠加的关键征期,要提前预判并提出系列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关键征期平稳运行。

  ——坚持分级负责,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联动效应。省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法,统筹组织开展本省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设计本省宣传辅导产品,开展本省宣传咨询和培训辅导工作,建立健全直联等工作机制,确保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平稳运行,指导省以下税务机关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市县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创新方式实现宣传辅导100%全覆盖、可验证,聚焦获得感实现红利账单100%有推送,全面开展一线干部培训,保障征期平稳有序,配合做好“3个100”直联工作,切实响应纳税人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地方面的诉求。

  二、工作措施

  (一)宣传辅导要“实”,增强政策知晓度

  1.统一宣传辅导口径。根据税务总局统一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宣传辅导口径,及时更新12366税收知识库,细化我省面向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口径。货物和劳务税处根据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口径,制发全省统一政策解读口径,并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和回应。

  完成时间: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拓宽宣传辅导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摸清辖区内纳税人底数,建立培训对象清单,根据管户情况,将每一户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任务责任到人,做到纳税人宣传辅导面100%全覆盖。同时,将宣传辅导对象由办税人员扩大到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等人员。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走访等形式,对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税务代理人员侧重开展面对面的政策辅导;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人员侧重推送政策信息,或者利用“小课堂”开展座谈和研讨,听取纳税人需求和建议。

  完成时间:4月1日前第一轮,4月底前持续开展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处、减税办;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3.用活用好全媒体平台。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主题,主动联系本地主流媒体,持续通过“报、网、端、微、视、台”全媒体平台以及电子税务局,及时转发税务总局有关动漫、视频、政策图解等宣传辅导产品,设置对外公开的增值税改革政策专岗人员、专线电话,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增值税改革最新政策,积极回应税收热点问题,做到铺天盖地、简明易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省局汇集各地典型做法和成果,推荐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发表及省局新媒体同步推送。

  完成时间: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减税办;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4.丰富宣传辅导产品。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设计制作图文解读、税收微视频、H5等宣传产品,积极组织专家学者谈减税降费。选择优秀作品在税务门户网站、全省税务微信矩阵持续投放,形成各方关注政策、支持政策的良好氛围。货物和劳务税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梳理、制作个性化税收政策手册。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创新制作生动形象、亮眼鲜活、符合辖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的宣传辅导产品,确保纳税人听得懂、看得明、记得牢。在办税服务厅放置减税降费宣传折页、宣传册等资料,制作相应宣传海报、易拉宝等,在有条件的税务部门办公楼和办税服务厅显示屏播放相关视频,扩大宣传影响力。

  完成时间:3月底前完成首轮,后期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5.做实内部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内部人员参加全国税务系统“一竿子插到底”视频培训会。各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培训计划,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和提供师资保障,及时、全面培训税政、窗口一线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开展12366和办税服务厅全员业务培训,确保12366坐席人员学得懂、答得准,确保办税服务厅一线人员懂政策、会操作。

  完成时间:3月底前完成首轮,后期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教育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6.切实开展精准辅导。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滴灌式”精准辅导。对适用不同政策措施的纳税人,分期分批组织开展涉税专题讲座,手把手讲操作,账对账算红利,让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应享尽享、有知有感。梳理行业特色和税收政策,满足关键人群个性化需求和“一对一”精细化政策辅导,利用电子税务局、税务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政策“点对点”推送和关键人群的程序性操作辅导。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服务体验区、“小课堂”,各级货物和劳务税部门派专人驻点提供咨询服务。

  完成时间:4月底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7.举行“进点帮扶送政策,减税降费促发展”活动。深入重点企业开展上门一对一服务,从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出发,有针对性的解读相关政策。实行包保责任制,分级包保、包保到企、责任到人,建立分户清册,明确包保关系,通过制发包保联系卡等方式告知包保对象,落实讲政策、送资料、问需求、帮享受包保任务,并建立省、市、县三级包保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实现包保服务全覆盖,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完成时间: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减税办、第三税务分局;各地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8.发挥涉税中介正向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涉税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沟通协作,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参与12366专家坐席、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专家咨询辅导等志愿服务活动,协同组织开展公益大讲堂、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代理记账“协税者”服务团、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等公益活动,助力宣传辅导全覆盖。

  完成时间: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9.加强舆情监测。将宣传工作和舆情应对工作有机融合,加强舆情监测,稳妥开展舆情应对。

  完成时间:持续进行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减税办;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二)手续办理要“简”,提高办税便捷性

  10.简化流程资料。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出台后,省税务局及时更新《纳税人办税指南》,重点关注申报表栏次和填写规则变化等内容,对纳税人办理事项实行资料清单化管理,清单之外资料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落实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3.0版)》,重点修改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的报送资料、办理流程、纳税人注意事项等内容。

  完成时限:政策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各税费种管理部门;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1.减少办税次数。拓宽“最多跑一次”清单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施,保障增值税纳税人4月1日顺利开票,5月1日顺利申报。

  完成时限:3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2.降低申报失误。围绕深化增值税改革在征管方面带来的变化和提出的要求,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在线申报辅导、数据校验、提示提醒和纳税人自查自检功能,确保纳税人尽享政策红利;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业务时,窗口人员应将信息系统提示的校验信息及时告知纳税人。

  完成时限: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升级同步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3.缩减等待时间。开展征期分析预判,提前做好安排部署,在时间错峰、场所错峰、渠道错峰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错峰申报措施,对享受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的纳税人应按企业类型、办理业务等不同类别主动预约办税;要在办税服务厅指定一个综合窗口专门负责处理疑难杂症问题,要有专人负责,导税人员做好相应引导,疑难杂症应尽量在导税环节处理,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

  完成时限:4月份起

  责任单位:省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4.推进线上办税。加速推行“网上办”,增加网上办理比例,更新“全程网上办”清单,凡与深化增值税改革密切相关的办税事项实现“应上尽上”;积极推行“自助办”,完善自助服务终端功能,确保线上线下各项业务处理一致。

  完成时限:4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货物和劳务税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5.加强办税辅导。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为纳税人办理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事项提供专门服务;根据办税服务厅业务量合理确定窗口数量,窗口人员与窗口数量比例不得低于1.3:1,配强配足导税人员,辅导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要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确保纳税人诉求有处说、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

  完成时限:3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三)问题解决要“快”,提升政策执行力

  16.及时收集纳税人对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方面的需求。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从纳税人的政策知晓度、便利性和获得感等方面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在日常工作中组织开展本地范围内纳税人需求征集,动员和辅导政策相关纳税人广泛参与税务总局纳税人需求调查、客观反映涉税需求,确保调查结果真实有效。

  完成时限:4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7.加快深化增值税改革信息直报。建立咨询紧急情况直报机制,实时监控涉及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的大规模、集中性咨询情况,并于当日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发挥好我省3个办税服务厅、5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10户小微企业等直联点的作用,按周“点对点”收集并上报纳税人在增值税政策、办理流程、系统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跟踪政策落实情况。

  完成时限:3月份起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8.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意见。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皖税函〔2019〕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皖税纳服便函〔2019〕17号)要求,建立涉税诉求台账,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12366纳税服务平台、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收集纳税人对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落实、执法规范、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意见建议,3个工作日内整理推送相关业务部门快速处理并反馈,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形成闭环处理机制。

  完成时限:持续落实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19.提速处理纳税人对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投诉。畅通税务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接收纳税人投诉。重点围绕涉及增值税方面的投诉,压缩受理时限50%,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压缩处理时限70%以上,其中:服务态度类投诉处理时限压缩70%,办结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服务质效类和侵害权益类投诉处理时限压缩85%,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并于处理当日向投诉人反馈,确保此类投诉受理及时、处置得当、反馈迅速。

  完成时限:持续落实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四)成效检验要“硬”,确保实在获得感

  20.强化纳税服务成效评议。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第三方评议机制,采取随机采访、调研走访、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纳税人和人民群众的评价和监督,要以纳税人知晓度验证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宣传的精准性,以纳税人满意度评估纳税服务举措的有效性。

  完成时限:6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办公室、纳税服务中心、督察内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21.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重点调查对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减税降费措施的评价,以纳税人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政策落实成效的重要指标,检验服务标准高不高、推进措施实不实、工作作风硬不硬,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调查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应迅速根据调查结果认真查找短板、整改问题。

  完成时限:4月份起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22.防控税务代理风险。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针对涉税中介机构的政策宣传辅导,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统一政策口径,扩大联网批量申报范围,为纳税人享受政策提供便利服务。加大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防范“黑中介”“中介黑”抵消政策红利。

  完成时限:4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局纳税服务处;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加强协作、总结提升、注重实效、改进完善,确保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落到实处。

  (二)保证质效。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制度。省局将把增值税改革的辅导、培训和落实等情况,纳入全省纳税人满意度调查指标,通报调查结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对工作存在过失,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三)及时报送。各市局要将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及时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

推荐阅读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及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合规指南

前 言

  在当下经济格局中,数字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而作为其核心引擎的平台经济,正以强劲的驱动力深刻重塑着商业生态。为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稳健发展,近期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意在明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起更主动、更规范的涉税信息提供及扣缴申报、代扣申报义务,构建高效透明、多方协同的税收共治环境。

  2025年0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06月26日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及相应解读[3]。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及解读[5],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新规落地,互联网平台企业亟须明晰合规路径。本文旨在为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报送涉税信息及履行扣缴申报、代办申报义务提供指引。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

  (一)涉税信息报送主体

  此次涉税信息报送新规针对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15号公告的列举,网络商品销售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灵活用工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均应履行报送义务。

  结合15号公告第4条,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除前述互联网平台企业,“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相关方,也应配合提供涉税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15号公告,“第三方支付机构”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而是与其平行的,有差异的企业。而在涉税信息提供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提供的也是“有限信息”,即仅在税务机关主动要求时,需要配合;而非像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样,周期性提供相关信息。换言之,在本政策项下,第三方平台企业负有“有限披露”的义务。

  在具体报送主体的确定上,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则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均无则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此外,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若不存在上述主体,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则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新规之下,境内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应寻求境内代理人的帮助。

  (二)应予报送、免予报送的涉税信息

  结合《规定》与15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予报送的内容为:(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3)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而言,收入信息包括: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此外,不仅需要报告收入总额,还需报告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针对第(1)项信息,正在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30日;新设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送;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针对第(2)、(3)项信息,首次报送时间为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此后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报送(如2026年1月报送2025年第四季度信息)。首次报送截止日前,相关企业需尽早建立数据采集、报送的常态化机制。

  《规定》还明确了免予报送的情形。一是平台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二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无需报送。准确理解适用上述规定,可减轻企业报送负担。

  (三)未依法报送的法律后果

3.png

  《规定》施行后,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或拒绝报送等,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的后果,将会影响平台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且一个年度内存在2次以上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为避免罚款及停业整顿造成的经营不便,及时、诚实、全面履行报送义务势在必行。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16号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该公告与15号公告相衔接,一体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16号公告,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变化较大,不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20%-40%的三级累进预扣率执行(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而是采用61号文平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辅以一定的调整(费用抵扣机制接近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处理)。换言之,16号公告项下,相关人员所得的扣缴机制,接近于工资薪金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计算时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扣缴税款,一定程度上也能减轻从业人员在预扣缴环节的负担。

4.png

  16号公告解读列举了17种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类型,其中9种,包括此前税务风险高发的直播行业,虽不在个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列举范围之内,可以理解为对个税法实施条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的进一步解释,涉猎相关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引起重视。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包括主播在内的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公司或类似主体提供服务,规避相关的信息披露或者个税扣缴义务呢?对于主播来说,信息披露等义务不可避免。根据15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相关收入性质是直播,那么无论是付给自然人,有限公司抑或有限合伙等主体,都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其他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个人,如非以个人名义提供服务(即以公司等主体名义开展业务),则暂未需要进行相关披露。《规定》第二条明确:“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当然了,对于非直播收入之外的其他互联网个人运营收入,一般情况下个体收入相对较低,不会触发非常严重的税务问题。

(二)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6号公告明确,按月代办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代办申报门槛为: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及以下)。若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难以自行判断是否达到代办申报门槛。因此16号公告规定,若从业人员从多个平台取得的收入合计超过免税标准,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向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留意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避免漏报、错报。

  至于不慎错报如何处理?若为当期代办申报有误,由互联网平台企业申请退税,若为往期代办申报有误,则由从业人员向税务申请退税,但互联网平台仍有告知义务。

  此外,与15号公告相衔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则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

5.png

  根据16号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第63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将面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乃至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涉税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自2025年7月1日起首次报送涉税信息,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相关规定也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规明确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筑牢合规意识,加速内部制度构建,未来,我们将持续追踪新规实施动态,结合实操案例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前瞻性风险预警与可落地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敬请注意,本文章的内容,系我们根据法律法规、政府网站内容及实操服务经验总结,不构成我们针对特定事项的任何法律意见。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解读

引言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是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而制定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目标是通过分级分类管理,引导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法,提升税法遵从度。该部门规章即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更好地学习法规精神,落实法规要求,笔者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法规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并对《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一、纳税信用评级法规政策演变脉络

  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历经7次重大修订,逐步形成"税费一体化"监管新格局:

  1. 制度初创期(2014-2016)

  2014年:首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确立ABCD四级评价体系,标志信用管理法制化开端。

  案例:某省大型制造企业因2014年虚开发票被直接判D级,当年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量从每月500份骤降至50份,被迫暂停生产线。

  2015年:补充《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办法》,建立动态修复机制。

  案例:某餐饮企业2016年因财务人员误操作逾期申报,通过复评流程纠正后,当年信用评分从85分恢复至92分。

  2016年:《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事项公告》引入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税务稽查联动

  案例:某外贸公司因2017年出口骗税被稽查,系统自动追溯调整2015-2017年信用等级,导致其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资格。

  2. 体系完善期(2018-2020)

  2018年:新增M级评定(新设企业/无营收企业),扩大覆盖面至90%市场主体。

  案例:某2019年成立的科技初创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合规申报,获评M级后顺利申请到"孵化器企业"税收减免。

  2020年:取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限制,优化评分规则(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起评)。

  案例:某连锁零售企业2021年因分支机构违规列支费用被扣11分,但因总分仍达82分保住B级,避免发票降版降量。

  3. 数字化转型期(2025年)

  2025年:《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整合22项旧规,对纳税缴费信用一体管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与税收治理深度融合。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核心价值解析

  1. 制度创新点

  评价维度立体化:整合税务内部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海关/工商等)、外部评价信息(银行/房管等)

  案例:某食品企业因2025年供应商虚开发票被牵连,外部信息扣11分叠加内部申报错误扣5分,直接从A级降为C级。

  等级设计科学化:新增M级缓冲带,形成"A(90+)、B(70-90)、M(新设/无营收70+)、C(40-70)、D(<40)"五级梯度

  案例:某2025年新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因无营业收入但申报合规,获评M级后即时解锁发票申领权限,助力业务快速拓展。

  修复机制人性化:允许6个月内纠错修复(最高恢复11分),建立"复评-修复-动态调整"闭环

  案例:某化工企业因2024年环保处罚被扣22分,通过缴纳罚款、整改污染设施,2025年评分从D级修复至C级,恢复普通发票供应。

  2. 技术赋能

  构建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库,日均处理2000万条涉税数据

  案例:某跨国集团子公司在境外涉税争议,系统自动比对全球关联交易数据,触发风险预警并下调信用等级。

  运用大数据算法实现动态风险扫描,自动触发预警指标

  案例:某零售企业因POS机刷卡流水与申报收入差异超30%,触发异常波动指标,税务机关启动专项核查。

  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23个部门联合奖惩

  案例:某物流企业因D级信用被铁路部门限制大宗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被迫调整供应链布局。

  三、新规对纳税人缴费人的深远影响

  1. 正向激励效应

  A级尊享权益:发票用量提升3倍、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银税互动"贷款额度提升50%

  案例:某农业合作社连续三年获评A级,2025年通过"税银贷"获得低息贷款500万元,扩大有机种植面积2000亩。

  M级扶持政策:新设企业自动豁免D级风险,享受基础辅导服务

  案例:某大学生创业团队2025年注册科技企业,获M级评定后免费获得税务UKey和远程辅导,节省代理记账费用3万元。

  2.负面约束升级

  D级惩戒网络:

  发票管控:专票限额限量(月供≤25份)、普票验旧领新

  案例:某建材公司因D级被限制每月领购专票25份,错失某大型基建项目投标资格

  经营限制:政府采购投标禁入、工程招标扣分、海关通关查验率提升至100%案例:某外贸企业因D级被海关列为高风险企业,2025年出口货物查验率从5%升至100%,通关时间延长3倍

  金融制裁:银行贷款审批否决率提升至80%、利率上浮30%

  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因D级被银行抽贷2000万元,导致3家门店停业整

  3. 合规成本变化

  隐性成本增加:D级企业年均合规成本增加约12万元(税务检查频次×2.3倍)

  案例:某商贸公司2024年因D级被税务机关稽查3次,支付中介整改费用8万元,同比上升400%

  修复成本降低:通过"信用中国"在线修复系统,材料提交时间缩短70%

  案例: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线上修复系统,2小时内完成材料上传,较线下流程提速90%

  四、纳税人缴费人风险应对策略

  1、构建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覆盖税费申报、发票管理、账簿记录的全流程合规制度,制定《税务合规操作指引》,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操作标准。定期通过智能系统监控申报逾期、发票异常等风险,设置"三级复核机制"(经办人初审-财务主管复审-法务终审),确保数据准确性。对高风险业务(如关联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双签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备查。

  2、建立动态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纳税信用指标变动,对扣分超11分的高危事项(如欠税超5万元、虚开发票嫌疑)启动预警响应。建立"红黄蓝"三级风险处置预案:红色级(直接判D行为)立即冻结发票权限并上报监管部门;黄色级(扣分累计达20分)开展专项审计;蓝色级(常规扣分)通过自查补正消除隐患。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信用风险管理报告》,留存履职痕迹。

  3、完善信用修复标准化流程

  制定《纳税信用修复操作手册》,明确三类修复情形:

  即时修复:非主观过失导致逾期申报,3日内补正并提交《情况说明》;

  常规修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需提供完税凭证、银行回单等佐证;

  特殊修复:重大违法案件撤案后30日内申请,需附司法文书及整改验收报告。

  建立修复材料"三审制"(业务部门初审-法务合规复核-管理层审批),确保材料完整性。

  4、针对性化解高频风险场景

  针对D级企业风险,实施"隔离-整改-重建"三步策略:

  隔离期:暂停发票申领,法定代表人签署《合规承诺书》,更换具备CPA资格的财务负责人;

  整改期:开展为期6个月的税务审计,逐项整改关联交易、账簿管理等漏洞;

  重建期:通过公开媒体发布《信用修复声明》,向合作方提供近三期完税证明(加盖税务章)。

  对联合惩戒措施(如银行限贷、招投标限制),同步准备《纳税信用修复进展报告》作为信用佐证。

  5、培育合规文化长效机制

  将信用管理纳入企业治理体系,董事会每年专题审议信用状况,高管绩效考核挂钩信用评级(A级奖励年薪5%,D级扣减20%)。建立“全员合规培训矩阵”:决策层每季度参加政策解读会,财务人员每月参加金税系统实操培训,新员工入职必修《税收违法案例警示课》。设立“合规先锋岗”,对主动报告风险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新设企业误判风险

  情景:某科技公司成立次年因未开展经营被误评M级

  应对:

  1.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经营计划书》《研发投入预算》

  2.主动补录2024年员工社保缴纳记录

  3.最终评分从M级上调至B级,获增值税加计抵减资格

  案例2:发票管理危机

  情景:商贸公司因丢失空白发票被扣11分濒临D级

  应对:

  1. 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附报纸原件)

  2. 提交《发票管理制度整改报告》

  3. 经实地核查后修复至B级,恢复百万元版发票申领

  六、总结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税收治理进入"信用+"时代,纳税人需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管理。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风控-修复"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充分利用信用工具提升竞争力,同时防范失信风险带来的连锁反应。未来十年,信用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

  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