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9]1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皖政办[2019]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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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6日


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创优“四最”营商环境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要求,对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审批改革,开展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全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再造。

  (三)主要目标。2019年6月底前,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有条件的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争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省和16个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省和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2019年5月底前,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精简、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意见,确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的事项、管理方式和相关要求等,制定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优化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办事环节,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五)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制定省审批事项清单(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设区的市依据省审批事项清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和设区的市审批事项清单于2019年5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地应依法依规明确审批阶段的简化要求,进一步分类优化审批流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批准开工建设)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每个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2019年5月底前,制定全省并联审批相关管理办法。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审批流程,根据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示范图文本,2019年5月底前,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省和设区市审批流程图。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含工业建设项目),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建设工程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2019年5月底前,制定全省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九)推行区域评估。设区市应制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2019年5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2019年5月底前,制定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依托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2019年6月底前,初步建成省及设区市覆盖各部门和县(市、区)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健全“多规合一”协调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2019年5月底前,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2019年6月底前,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实现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功能策划生成项目。2019年9月底前,完成差异图斑分析,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计划。不断完善“一张蓝图”,2019年底前,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省、市、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发挥服务企业和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2019年5月底前,制定全省“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实现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每个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2019年5月底前,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各审批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要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配合,201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5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2019年5月底前,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9年6月底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2019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2019年6月底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改革主体责任,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整合专业技术力量,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十)制定实施方案。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完成时限、责任部门、保障措施等,按照国务院统一时限要求,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二十一)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各地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二)严格督促落实。各市人民政府每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为重点督导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于2019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机制,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导力度,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

  1.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具体任务分解表


  附件1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扎实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国英省长

  副组长:周喜安副省长

  成员:白金明省政府秘书长

  孙东海省政府副秘书长

  郭本纯省委编办主任

  徐成然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办)

  副主任(主任)

  张天培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牛弩韬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长

  姜明省司法厅厅长

  罗建国省财政厅厅长

  徐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胡春武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徐恒秋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赵馨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章义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

  卢仕仁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方志宏省水利厅厅长

  张箭省商务厅厅长

  袁华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

  陶仪声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张海阁省应急厅厅长

  牛向阳省林业局局长

  袁方省人防办主任

  刘健省能源局局长

  于波省气象局局长

  王焰省国家安全厅厅长

  韩永生省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劲松省统计局局长

  王崧省数据资源局局长

  刘欣省地震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赵馨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数据资源局有关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运行机制,抽调专门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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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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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