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3号,以下简称《转让细则》)于2017年12月22日发布,将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实施。为保证《转让细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业务安排
为配合制度实施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将于制度实施前后暂停部分业务办理,请市场各方协助做好配合工作:
(一)2018年1月2日至1月12日,全国股转公司暂停受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做市商加入或退出为股票做市业务;1月8日至1月12日,将暂停办理上述在审业务。
(二)2018年1月3日至1月17日,全国股转公司暂停办理已取得同意挂牌函公司的股票挂牌手续。
(三)2017年12月25日起,全国股转公司不再办理生效日为2018年1月8日至1月18日的证券简称变更、股票特别处理撤销业务,及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月4日至1月17日的除权除息业务。
(四)2017年12月25日起,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不再办理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月4日至1月17日的权益分派业务,及新增股份挂牌公开转让日为2018年1月5日至1月18日的新增股份登记业务。
(五)2018年1月2日至1月16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暂停办理已取得同意挂牌函的股份初始登记业务;2018年1月8日至1月17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暂停办理已取得终止挂牌函的股票退出登记业务。
(六)2018年1月的挂牌公司行业分类调整由1月15日延后至1月19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场参与人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转让细则》的实施工作。做好《转让细则》实施的保障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悉业务和技术规范;制定有针对性的业务应急处置预案,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做出快速反应和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二)各相关市场参与人应切实做好技术系统准备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V1.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参与者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之交易制度改革(V1.3)》的要求,完成各技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确保技术系统准备满足全国股转公司的基本要求,并积极参加仿真、全网、通关等测试,做好上线方案,完善应急预案,保证《转让细则》实施后各方投资者可正常交易。
(三)各主办券商及挂牌公司应按要求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市场培训,了解交易规则及相应监管要求,合法合规参与股票转让,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主办券商应及时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工作,确保各业务条线从业人员全面、准确掌握监管要求,熟悉操作规程。同时,应加强对挂牌公司及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交易制度的培训和解释说明工作。
三、联系方式
全国股转公司交易监察部支持电话:010-63889700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业务部支持电话:010-63889583
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支持电话:010-63889557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支持电话:010-63889549
全国股转公司技术支持电话:010-63889800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支持电话:010-50939721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结算业务支持电话:010-50939876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支持电话:010-50939703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技术支持电话:010-50939991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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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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