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内蒙古、广东、宁夏、新疆、四川省(区)财政厅,东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大学、天津大学:
自《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颁布以来,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经研究决定启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第二批试点地区和单位
根据各地区和单位的意愿及前期工作基础,选择河北、山西、内蒙古、广东、四川、宁夏、新疆等地区,东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大学、天津大学等中央单位,自通知颁布之日起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主要内容
各试点地区和单位应根据国务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总体部署,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统一规划,推进运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新型财政票据监管体系,全面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应按照财综〔2017〕32号文件有关要求,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基本概念,统一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编码规则、数据标准,构建财政电子票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建立财政电子票据监督检查体系,促进财政电子票据顺畅流转、安全传输、规范使用、便捷查询,达到提效和便民的双目标。
三、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衔接。要做好与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衔接,做好与单位业务管理的衔接。
(三)加强沟通。要加强与用票单位、交款人的沟通交流,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同时要与第一批试点地区和单位积极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共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四)勇于创新。在满足财综〔2017〕32号文件有关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勇于尝试新技术,创新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为财政电子票据的全面推广探索可行路径。
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试点工作,并将试点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
财政部
2017年11月22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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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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