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函[2017]37号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40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7-06-27
文号:财预函[2017]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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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亚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西部欠发达地区财税政策和资金扶助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西部欠发达地区特色产业优化升级的财税支持政策

  2008年我国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格局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在此背景下,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保留了作为国家战略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总体看,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是从西部地区的实际出发,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给予西部地区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对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不断提升西部地区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力拉动西部地区招商引资,促进了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此外,近年来国家还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主要包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放宽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扩充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政策扶持力度;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扩大到10万元;自2017年4月1日起,统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西部地区符合条件企业均可以按规定适用有关政策。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关于加大西部欠发达地区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政策力度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提高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对地方财政因限制开发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减收增支进行适当弥补,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2016年,中央财政进一步扩大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加大了生态环境考核及奖惩力度。截至2016年底,西部地区共有416个县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2016年中央财政下达西部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320.47亿元。其中,甘肃省42.56亿元,补助规模居全国第1位。西部地区被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县个数和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分别占全国总量的57.4%和56.2%。此外,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治理环境、减少污染、控制排放等削减工业项目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相应表现为标准财政收入的减少或标准支出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中央财政对其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从而形成对这些地区的自动补偿。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结合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和地方反映的实际情况,继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积极扩大补偿范围,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将转移支付向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较多的地区倾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脱贫攻坚工程实施。

  三、关于加大对西部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我国开始建立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多年来,中央财政不断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在广泛征求理论界与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逐步形成以“因素法”为基础的测算体系,使之更加适应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需要。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例,其测算数据全部来源于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和财政决算,根据工业增加值、企业利润等指标测算各地的标准财政收入,选取总人口、可居住面积、人口密度、温度、海拔等因素测算各地的标准财政支出,对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地区进行补助,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系数越高。可以看出,均衡性转移支付因素选取都是考虑影响西部地区支出成本差异的因素,体现了均衡性转移支付向西部地区倾斜的初衷。2017年,中央财政下达西部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5968.52亿元,占全国总量的47.5%。与均衡性转移支付相似,中央财政在分配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时也积极向西部地区倾斜。2016年,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补助总额达到2.56万亿,占西部地区一般预算支出的55%。今后,中央财政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财力较为薄弱的西部地区倾斜,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关于提高税收地方分享比例

  目前,中央财政正在加快推进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下一步,将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在保持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兼顾保障地方利益的前提下,结合税制改革进展,积极稳妥地调整中央和地方相关税种收入划分,逐步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在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注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形成科学、合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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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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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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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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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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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