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葵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年限分别规定,并适当缩短纸质会计档案保存年限的建议
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1998年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档案办法》)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档案办法》)。此次修订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其中将凭证、账簿等重要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统一为30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统一为10年。此次调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计档案是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辅助生产经营、维护单位权益、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凭证,也是国家和公众对企业依法经营、政府依法收支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对凭证、账簿的利用远超过了原《档案办法》规定的15年、25年的最低保管期限,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会计档案往往成为重要证据。民事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您在提案中也提到了,并建议按照《民法通则》的最高民事诉讼追偿时效,将纸质会计账簿的保存时限定为20年。但是,《民法通则》中所指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作为重要证据的会计档案很可能是在当事人权利被侵害之前所形成的,因此,从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重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应超过20年。
二是满足国家档案管理的统一要求。为优化档案资源结构,减少档案保管压力,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明确了企业管理类档案和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10年、30年,原《档案办法》规定的五类定期保管期限已不符合国家关于档案保管期限的分类要求,需根据实际情况重分类。因此,对于凭证、账簿等重要会计资料,我们将其最低保管期限划为30年。
三是电子档案的规范和推广将有效缓解档案保管成本。新《档案办法》首次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畴,规定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可不再输出纸质,而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会计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将有大量电子凭证、账簿产生,形成电子会计档案,逐步改变过去以纸质档案为主的档案结构,将有利于降低档案保管成本,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此外,考虑到纸质、电子会计档案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并存,如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是纸质的并以纸质形式归档保存,内部生成的记账凭证是电子的并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由于记账凭证是依据原始凭证生成的,为此,二者的保管期限应该统一,而不能因其载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保管期限。因此,我们认为,同一类纸质和电子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应该保持一致,不宜分别设置最低保管期限。
二、关于加强顶层设计、分类指导,推进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法制化、标准化、社会化进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电子文件真实、完整、可用、安全等建议
2017年,我部启动了《会计法》修订工作,将通过此次修法进一步明确电子会计资料的法律地位和有关要求。同时,我部将会同国家档案局等部门加强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技术研究,不断完善电子会计档案相关标准,组织编写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案例,积极指导和推动电子会计档案的规范管理、有效利用,更好地发挥会计档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财政和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6月13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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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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