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时降低或暂停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不断扩大投入”。李克强总理也强调,要“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先后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通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都明确规定了“一个不低于、两个只增不减”(坚持把教育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给予优先保障,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在全面清理规范重点支出挂钩事项的背景下,4%指标得以继续保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决心。
目前,从来源渠道看,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95.4%来自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3.3%来自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0.2%来自企业办学中的企业拨款,0.1%来自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1%来自其他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62%来自地方教育附加,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第二大来源渠道。从投入责任看,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80%以上来自地方政府。地方教育附加是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的,是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性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渠道。特别是在当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落实好“一个不低于、两个只增不减”的要求,巩固好来之不易的4%成果,继续保留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也是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
此外,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2014年我部会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2016年我部会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对部分普遍征收的公共收费项目,条件成熟时实施费改税。在规范管理、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按照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受益者负担等原则,适当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管理权限。同时,结合促进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工作,加强部门间协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您提出适时降低或暂停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建议,我们将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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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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