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港建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港口建设费作为我国一项政府性基金,是国家筹集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和支持保障系统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其对改善我国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提高水运通过能力、增强水运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港口建设费自1986年开始征收,历经30多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管理制度,对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及使用方向等进行规定。其中相关政策调整最大的一次是2011年,随着码头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需国家直接投资建设的码头大幅减少,港口建设费支出重点相应由以往的码头建设及维护,调整为水运公共基础设施和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其征收标准也相应降低了20%。
目前,港口建设费统一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港口建设费实行中央与地方8:2比例分成,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其中:中央分成的部分主要用于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内河水运建设、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等;地方分成的部分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建设和维护。“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港口建设费支出735亿元,其中沿海港口公共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36亿元,占32%;海事、救助打捞、航道维护、内河航道等投资499亿元,占68%。
对您提出的民营港口直接取消征收港口建设费及采取税收取代港口建设费的建议,我们认为:国有港口和民营港口属平等的港口投资建设经营主体,在使用港口公共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航海保障、搜寻救助、治安防控等支持保障系统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对进出民营港口货物减免或取消征收港口建设费,不利于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公正性。同时,为保障特定领域国家重大事业的发展,向特定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既体现了“使用者付费”的原则,也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水运公共基础设施改善后,最主要的受益群体为通过水路运输货物的货主,通过向该群体收费的方式筹集水运发展资金,较税收普遍负担更为公平。
此外,对您反映的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征收对象、范围、返还比例等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将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调研和督查。同时,我们也将依托中国政府网“涉企收费投诉”平台,加大对港口建设费征收中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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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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