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重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努力降低企业缴费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保缴费高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率在世界上确实属于比较高的国家。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国家的社保费率水平是由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人口结构、覆盖范围等多种因素决定的,不宜脱离这些因素进行国别之间的数字对比。我国社保费率排位靠前的主要原因:一是筹资模式不同。有些国家社会保障筹资通过一般税收的方式实现,待遇由国家财政直接支付;有些国家的部分社会保险项目通过强制的商业保险来实现,这些筹资都不计算在社会保险费率中。二是统计口径存在差别。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比很多国家更为齐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5个险种,而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种类较少,因而总和费率低于我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国务院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要从降低企业成本出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2015年3月以来,国家先后4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两年来,社会保险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7.25%,下降3.7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费率从30%降至26.75%,下降3.25个百分点。截止2016年底,累计共降低企业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2016年度内降低企业成本约1050亿元。
下一步,人社部将抓好现行费率调整政策的同时,密切关注社保基金运行形势,加强经办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改革举措,着力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间差异,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基金收支平衡条件,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二、关于更多的使用国有资产划拨和国有企业分红支持社保的问题。
在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方面,目前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权并上市、在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及增发股票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均须按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此外,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财政部正会同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制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政策。
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方面,国家也出台了多项政策:一是不断增加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截至2017年已累计调入1082亿元,调入规模已从最初的10亿元提高到257亿元;调入比例从2%提高到22%。二是加大对厂办大集体,棚户区改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等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支持力度。三是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重点支持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更好的在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承担社会责任。
三、关于清理规范种类繁多的收费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各类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本届政府以来,共取消和减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368项,涉及减收金额3690亿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体现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许可类、检验检测类、登记检索类、监督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累计取消1246项、减征90项,涉及金额2043亿元。在政府性基金方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效果和调控作用弱化、不适应改革和发展形势的环境资源类、电力附加类等政府性基金进行了清理,累计取消19项、减征13项,涉及金额1647亿元。经过持续清理规范,本届政府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51项,减少幅度超过72%,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至33项,减少幅度为69%;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至21项,减少幅度为30%。
同时,为巩固清费成果,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财政部在此前分级管理、分级公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打造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并于今年6月29日在财政部网站上汇总公布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有关部门将国务院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查处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规行为,让企业真正得到实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8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