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函[2019]61号 商务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 2019-02-12
文号:商建函[2019]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50

  平台经济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集聚资源、便利交易、提升效率,构建平台产业生态,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的新型经济形态。近年来,发展平台经济成为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商品市场)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也是我国流通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商品市场以发展平台经济为重点开展优化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要求,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加快推进商品市场发展平台经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流通创新促进商产融合和消费升级,带动全产业链升级和效率提升,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构建多层级现代市场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平台经济促进市场规则、模式与管理高效统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2.服务实体经济。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增强市场服务功能,推动一二三产融合,打通生产、流通、消费循环,形成国内大市场和生产主体、经济增长和就业扩大、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3.推动创新融合。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发展平台经济生态,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以流通创新带动产业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

  4.引导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法制化营商环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严守防范风险底线,引导合规有序发展。

  (三)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战略布局要求,结合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发展平台经济成效较好的千亿级商品市场,推动上下游产业和内外贸融合,形成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商品流通体系,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构建平台生态,激发市场活力

  (四)强化市场主体。鼓励商品市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建立新型组织方式和体系架构,搭建开放平台与中小商户共享,发挥平台企业“以大带小”作用,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逐步形成集成服务、协同产业的平台经济生态。支持有条件的商品市场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平台经济研究中心,加强平台经济理论研究,促进市场主体适应平台化发展要求。

  (五)夯实支撑体系。支持商品市场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入,完善数字化交易配套和服务设施,为平台化发展提供支撑。鼓励商品市场立足平台经济发展,依法合规创新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应用,强化平台数据整合和资源配置能力,加快传统交易场景的数字化重构,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信息实时交互,实现上下游企业和周边服务企业的智能互联,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尖转型发展。

  (六)发挥实体优势。支持商品市场根据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制定符合平台化发展趋势的经营规划、评价指标、服务规范和招商政策。推动具有示范效应的电商功能区、展贸平台、创意中心和品牌专区建设,汇聚高端品牌和设计师资源,统一市场营销,更好发挥实体市场的渠道、展会和品牌等优势。

  (七)创新发展模式。鼓励商品市场转变传统经营模式,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交易模式和规则创新,稳步推进平台经济发展。不断强化市场交易、仓储物流、加工配送等配套功能,优化数据共享、分析、引流等信息服务,建立重要商品价格指数,完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带动产业升级和效率提升。

  (八)完善信用体系。推动商品市场以信用数据的信息化、标准化、指标化为导向,完善信用记录、发布、披露、风险预警等制度,构建以市场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平台经济共治体系,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市场自我约束和风险抵御能力,营造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分类引导,促进商产融合

  (九)引导农产品市场强化产销对接。支持农产品市场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应用,搭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产销对接平台,多渠道拓宽农产品产销对接渠道。依托平台发展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合作等,提高农民在农产品流通和加工环节的参与程度,更好链接农户、市场和消费者,构建长期稳定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

  (十)推动工业消费品市场跨界融合。鼓励工业消费品市场依托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应用,增强对消费需求变动研判,健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引导生产企业更好满足居民消费升级和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推动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市场加快“互联网+”应用,完善商品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全周期服务,全面提升智慧消费体验。鼓励建材家居、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积极探索与文旅休闲、创意体验等融合发展,更好服务消费升级。

  (十一)促进生产资料市场向上下游延伸。推动生产资料市场与企业开展供需对接,优化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资源配置,培育形成一批开放、高效、绿色的供应链平台。加快技术应用和管理创新,发展“市场+平台+服务”模式,增强定制化生产、一体化服务功能,构建线上线下融合、上下游协作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促进生产资料更好服务产业发展。

  四、发挥集聚优势,推动协同发展

  (十二)引导市场集群联动发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发挥平台集聚优势,推动跨行业跨地域的商品市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促进市场和产业集群协同发展。鼓励商品市场以数据共享为纽带,探索“城区展示交易+远郊仓储物流”或“大型市场批发+中小市场就近配送”的发展模式,促进实体市场合理布局、功能优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流仓储成本。

  (十三)推动内外贸融合发展。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重点商品市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核心市场互联互通,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或国际商品集散中心。扎实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动边境地区商品市场建设。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国际贸易平台,创新海关监管模式,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发展,实现优进优出,提升国内供给体系质量。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提高认识,做好统筹衔接,建立推动商品市场发展平台经济跨部门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各项促进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商品市场优化升级发展基金,根据不同类别商品市场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的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十五)健全培育机制。各地要结合国家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自身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强规划引导,强化行业管理和重点联系。鼓励各地为民营商户参与平台经济提供职业培训和多方位服务保障,建立平台经济人才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内外贸结合好、信息化应用水平高的地区,培育一批商产融合产业集群和平台经济龙头企业。加大对商品市场开展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商品市场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型。

  (十六)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商品市场优化升级和区域联动发展的空间统筹协调。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保障商品市场优化升级用地,对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资源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民营、小微商户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担保、质押、保险和征信等服务,更好为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结算规模大、频次高的商品市场,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提升市场支付结算现代化水平。

  (十八)规范管理运营。坚持商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严防脱实向虚。依法依规落实平台经营者在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创新管理服务,建立以商务信用共治为核心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风险防范、服务监督等工作落实,促进中小民营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商务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保监会证监会

2019年2月12日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