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函[2019]61号 商务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平台经济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 2019-02-12
文号:商建函[20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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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经济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集聚资源、便利交易、提升效率,构建平台产业生态,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的新型经济形态。近年来,发展平台经济成为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商品市场)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也是我国流通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商品市场以发展平台经济为重点开展优化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要求,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加快推进商品市场发展平台经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流通创新促进商产融合和消费升级,带动全产业链升级和效率提升,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构建多层级现代市场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平台经济促进市场规则、模式与管理高效统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2.服务实体经济。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增强市场服务功能,推动一二三产融合,打通生产、流通、消费循环,形成国内大市场和生产主体、经济增长和就业扩大、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3.推动创新融合。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发展平台经济生态,提升流通创新能力,以流通创新带动产业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

  4.引导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法制化营商环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严守防范风险底线,引导合规有序发展。

  (三)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战略布局要求,结合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力争到2020年,培育一批发展平台经济成效较好的千亿级商品市场,推动上下游产业和内外贸融合,形成适应现代化经济体系要求的商品流通体系,更好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构建平台生态,激发市场活力

  (四)强化市场主体。鼓励商品市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建立新型组织方式和体系架构,搭建开放平台与中小商户共享,发挥平台企业“以大带小”作用,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逐步形成集成服务、协同产业的平台经济生态。支持有条件的商品市场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平台经济研究中心,加强平台经济理论研究,促进市场主体适应平台化发展要求。

  (五)夯实支撑体系。支持商品市场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入,完善数字化交易配套和服务设施,为平台化发展提供支撑。鼓励商品市场立足平台经济发展,依法合规创新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应用,强化平台数据整合和资源配置能力,加快传统交易场景的数字化重构,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信息实时交互,实现上下游企业和周边服务企业的智能互联,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尖转型发展。

  (六)发挥实体优势。支持商品市场根据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制定符合平台化发展趋势的经营规划、评价指标、服务规范和招商政策。推动具有示范效应的电商功能区、展贸平台、创意中心和品牌专区建设,汇聚高端品牌和设计师资源,统一市场营销,更好发挥实体市场的渠道、展会和品牌等优势。

  (七)创新发展模式。鼓励商品市场转变传统经营模式,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交易模式和规则创新,稳步推进平台经济发展。不断强化市场交易、仓储物流、加工配送等配套功能,优化数据共享、分析、引流等信息服务,建立重要商品价格指数,完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推动商品生产、流通及配套服务高效融合、创新发展,带动产业升级和效率提升。

  (八)完善信用体系。推动商品市场以信用数据的信息化、标准化、指标化为导向,完善信用记录、发布、披露、风险预警等制度,构建以市场信用评价为核心的平台经济共治体系,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市场自我约束和风险抵御能力,营造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分类引导,促进商产融合

  (九)引导农产品市场强化产销对接。支持农产品市场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全过程应用,搭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产销对接平台,多渠道拓宽农产品产销对接渠道。依托平台发展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合作等,提高农民在农产品流通和加工环节的参与程度,更好链接农户、市场和消费者,构建长期稳定的农产品流通模式,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

  (十)推动工业消费品市场跨界融合。鼓励工业消费品市场依托大数据分析和智能化应用,增强对消费需求变动研判,健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引导生产企业更好满足居民消费升级和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推动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市场加快“互联网+”应用,完善商品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全周期服务,全面提升智慧消费体验。鼓励建材家居、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积极探索与文旅休闲、创意体验等融合发展,更好服务消费升级。

  (十一)促进生产资料市场向上下游延伸。推动生产资料市场与企业开展供需对接,优化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资源配置,培育形成一批开放、高效、绿色的供应链平台。加快技术应用和管理创新,发展“市场+平台+服务”模式,增强定制化生产、一体化服务功能,构建线上线下融合、上下游协作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促进生产资料更好服务产业发展。

  四、发挥集聚优势,推动协同发展

  (十二)引导市场集群联动发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完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发挥平台集聚优势,推动跨行业跨地域的商品市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促进市场和产业集群协同发展。鼓励商品市场以数据共享为纽带,探索“城区展示交易+远郊仓储物流”或“大型市场批发+中小市场就近配送”的发展模式,促进实体市场合理布局、功能优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物流仓储成本。

  (十三)推动内外贸融合发展。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重点商品市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核心市场互联互通,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或国际商品集散中心。扎实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推动边境地区商品市场建设。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国际贸易平台,创新海关监管模式,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发展,实现优进优出,提升国内供给体系质量。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提高认识,做好统筹衔接,建立推动商品市场发展平台经济跨部门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各项促进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商品市场优化升级发展基金,根据不同类别商品市场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的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十五)健全培育机制。各地要结合国家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自身区位和资源优势,加强规划引导,强化行业管理和重点联系。鼓励各地为民营商户参与平台经济提供职业培训和多方位服务保障,建立平台经济人才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内外贸结合好、信息化应用水平高的地区,培育一批商产融合产业集群和平台经济龙头企业。加大对商品市场开展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商品市场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型。

  (十六)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商品市场优化升级和区域联动发展的空间统筹协调。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保障商品市场优化升级用地,对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资源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

  (十七)加大金融支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民营、小微商户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担保、质押、保险和征信等服务,更好为商品市场平台化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结算规模大、频次高的商品市场,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提升市场支付结算现代化水平。

  (十八)规范管理运营。坚持商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严防脱实向虚。依法依规落实平台经营者在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创新管理服务,建立以商务信用共治为核心的管理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风险防范、服务监督等工作落实,促进中小民营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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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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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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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