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建安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文时间:2021-02-09
作者:王侠
来源:亿企赢17win
收藏
2826

在实务工作中经常会有建筑企业的会计朋友来问我,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底是按什么标准呢?是按收款时间、开票时间、还是合同约定的时间呢?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


  一、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5月25日,建设单位A通知B施工企业,将于近期付款109万元,要求B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施工企业当日开具发票109万元。6月16日,B施工企业收到工程款109万元。则B施工企业于2018年5月25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计征增值税。


  二、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8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18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三、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18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了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结算,每月结算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8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结算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18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四、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17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8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18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五、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17年8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因此,B施工企业只有在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六、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5月18日,建设单位A向B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103万元。则B施工企业于2018年5月应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七、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18年6月1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施工企业垫付,竣工验收后十年内向B施工企业支付,201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由于B施工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则B施工企业,最晚于2028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此前如有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提前收款情形,以开票或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4年的解读——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问题:


  1、工程企业提供建筑劳务,预收到进度款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


  2、第1问题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后什么时间缴纳税金?


  3、工程企业在外地施工,纳税期如何确定?


  解答:


  1、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发生纳税义务后税款缴纳时间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如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单位确定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则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也就是下个月的1日至15日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3、在外地施工的纳税事宜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该纳税人到异地从事建筑业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接受劳务地税务机关管理,按其确定的纳税期申报缴纳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