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举措的建议
发文时间:2021-02-10
作者: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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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作用,更好地推进税收现代化,对“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不断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税收改革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动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协调联动的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优势,不断提升监督工作质效,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形成全程防控、及时预警、严肃查处的全流程闭环管理责任链条,更好地管控税务系统内部廉政风险和外部不法分子侵蚀税款问题。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十四五”期间完成全部税种的立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税法,提升立法质量,最终建成成熟完备的税收法治体系。一方面,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另一方面,在立法工作中,应充分反映改革要求,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框架。


  坚持税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相结合,提高税制的科学性、权威性、稳定性,形成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税收制度,让税收通过改革真正走上法治化的道路。完善税收执法和监管体系,完善税收执法程序、执法保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制度,打造执法质量控制体系,全面提升税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治税水平。


  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一是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有效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进一步做大中等收入群体、缩小中低收入群体,加快形成纺锤形收入分配格局,夯实社会治理基础。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依据物价、收入水平变动建立基本减除费用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深化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畅通抵扣链条;完善和增强货物劳务税对宏观经济的整体调控能力。一方面,逐步降低各类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带动基本消费品的价格下降,减轻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税负;另一方面,将一些高档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一些网络消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现对高档消费行为的有效税收调节,从而完善国民经济分配格局,改善民生、扩大内需。


  三是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加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税费体系。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完善税费政策体系。加快形成全方位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服务国家发展重大战略。加大科研人才个税优惠力度,吸引科技创新人才集聚,吸引境外高端人才。


  稳定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将一些临时性、阶段性政策转变为基础性制度甚至上升为法律,以此来放水养鱼,稳定预期,以新的就业带动更多就业。


  积极研究税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共建“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新的国家发展战略,促进构建全面开放、竞合有序、统筹协调、公平共享的区域协调战略体系,探索差异化的高质量协调发展道路。


  完善支持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助推科技教育事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持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税收征管资源配置,进一步巩固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成果。


  推进税收征管制度改革,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抓紧完成税收征管法修订,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面建立符合现代税收治理内在要求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机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纳税服务,统筹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在简政放权上做好“减法”,在后续管理上做好“加法”,着力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推进建立税收共治格局。完善税收监管体系,优化税收执法方式,增强税收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推进科技兴税战略。紧跟先进技术潮流,在金税三期基础上加速谋划金税四期,建设全国统一高效的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建设全国集成统一的大数据服务云平台,加强税收大数据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开发、分析和应用。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努力构建智慧税务生态系统。


  加强数据治理,深化数据集成应用,强化数据标准化建设,建立数据供需双方对接渠道和良性互动机制,特别要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形成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税收分析产品,更好服务领导决策和国家治理。


  继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推动完善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加强税收情报交换,积极开展对外税收援助,促进不断提高“走出去”的竞争力和“引进来”的吸引力,支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广泛参加国际税收组织活动,不断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及时处理、积极化解跨境涉税争议问题。构建反避税国际协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课题组组长:谭珩


  成员:李平、孙丽梅、向景、赖勤学、周贺、邓永勤、洪连埔、胡浩、魏升民


  执笔:李平、胡浩、魏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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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 100 万,工商查股东已实缴,法官驳回追加申请?

  上周当事人找我,才发现股东用过桥资金搞虚假出资,转完股就跑路!今天教你三步戳穿猫腻,让逃责股东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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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工商 “已实缴” 但公司没钱,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

  ♦冻结股东名下的房产、银行卡、股权(哪怕股权已转给 “替罪羊”,如果能证明 “转让是恶意逃债”,也能冻结);

  ♦目的:一是防止股东继续转移资产,二是给股东施压 —— 他看到资产被冻,可能主动协商还款,减少后续麻烦;

  ♦关键:保全要 “快”,别等股东把资产全转走了才行动,最好在起诉时就同步申请。

  第二步:用 “律师调查令”,撕开虚假出资的伪装

  工商信息和验资报告没用,必须查 “银行流水和账册”,这一步需要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重点查 3 个方向:

  1. 查 “出资款的流水”:看是不是 “快进快出”

  核心逻辑:

       真实出资的钱会 “留在公司用”(比如买设备、发工资),虚假出资的钱会 “短期内转走”;

  取证重点:

  ♦查股东 “出资时” 的银行流水(比如 2023 年 1 月,股东转 100 万进公司账户,对应工商实缴登记时间);

  ♦再查 “出资后 1-3 个月” 的流水(如果 1 月进账,2 月就把 100 万转给 “某商贸公司”“某个人账户”,且没有业务合同、借条,基本就是 “过桥资金”);

  案例:

       我帮当事人查过一个股东,出资 100 万后 5 天,就把钱转给 “他老婆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流水备注 “往来款”,但没任何业务凭证,直接坐实 “抽逃出资”。

  2. 查 “公司账册”:看是不是 “账实不符”

  核心逻辑:

      真实出资会记入 “实收资本”,虚假出资可能 “不入账” 或 “记假账”;

  取证重点:

  ♦查公司的 “会计凭证”(如果出资款转走时,账上只写 “还款”,但没借条、没还款协议,就是漏洞);

  ♦查 “资产负债表”(如果 “实收资本” 有 100 万,但 “货币资金” 只有 1 万,且没有其他资产增加,说明钱被转走了);

  3. 查 “关联关系”:看钱是不是 “转给自己人”

  核心逻辑:

       虚假出资的钱,大多会转到股东的 “关联方”(老婆、子女、关联公司)手里,不会转给陌生人;

  取证重点:

  ♦查 “收款方” 的工商信息(比如转走的 100 万到了 “某科技公司”,查这家公司的股东 / 法人,发现是出资股东的小舅子,就是关联方);

  ♦查 “股东的亲属关系”(通过结婚证、户口本,证明收款方是股东的家人);

  关键:

       关联转账 + 无业务凭证,能证明 “钱是股东故意转走的,不是正常经营支出”。

  第三步:写 “精准申请书”,用证据说服法官

  拿到流水、账册、关联关系的证据后,重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重点突出 3 点:

  ♦股东的虚假 / 抽逃行为:比如 “2023 年 1 月 5 日,股东张某转入公司 100 万(用于验资),1 月 12 日即转给其配偶控制的 A 公司,无任何业务合同或借款协议,属于抽逃出资”;

  ♦转让股权是 “恶意逃债”:比如 “张某 2023 年 2 月抽逃出资后,3 月就将股权以 1 元价格转给无固定收入的李某(替罪羊),转让时明知公司欠申请人 50 万,属于恶意逃债”;

  ♦法律依据要准确:引用《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未履行 /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担补充责任)、第 14 条(抽逃出资,股东担责任)、第 18 条(转让未实缴股权,原股东担责),让法官明确 “股东必须担责”。

  三、律师提醒:3 个关键取证方向,别遗漏!

  1.盯紧 “时间差”:出资后随即大额转出,且无合理理由,大概率是虚假出资;

  2.抓 “关联方”:收款方是股东的家人、朋友、关联公司,哪怕备注往来款,也可能是抽逃;

  3.找 “自认证据”:如果和股东沟通过,保存聊天记录(比如股东说 “当时那笔钱是借的,验完资就还了”),这是直接证据!

  工商 “已实缴” 不是股东的 “免罪金牌”,只要找到 “快进快出、关联转账、账实不符” 的证据,就能追加他担责!

买赠业务财税处理:政策解析与实务指引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买赠模式作为常见的促销手段,能有效提升销售额与客户粘性。然而,其背后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及开票规范,却因政策细节差异和地方执行口径不同,成为财税管理的重点与难点。本文结合政策规定与实务案例,从财税角度拆解买赠业务的核心处理要点,助力企业合规管控风险。

  一、从稽查案例看买赠业务的财税风险底线

  税务稽查是检验企业财税处理合规性的重要窗口,某“喵公司”买赠案例便清晰划定了风险边界。案例中,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搭配赠送的商品,因属于“买一赠一”的组合销售范畴,未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但对于无正常购进记录、直接用于赠送的商品,税务机关判定其不符合买赠业务的实质,需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这一案例明确传递出核心原则:买赠业务的合规前提是“关联性”与“合理性”。只有基于真实销售行为、伴随主商品交易发生的赠送,才可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若赠送商品与主销售无直接关联(如无购进依据、单独无偿赠送),则需按视同销售履行纳税义务,企业需警惕此类风险。

  二、买赠业务核心税种的政策解析

  (一)企业所得税:全国统一的“公允价值分摊”规则

  关于买赠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给出了明确且统一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以1000元销售一台公允价值800元的冰箱,同时赠送一台公允价值200元的微波炉,需将1000元销售额按8:2的比例分摊,分别确认冰箱销售收入800元、微波炉销售收入200元,而非将微波炉视为捐赠不计收入或单独计税,这一规则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清晰依据。

  (二)增值税:总局无明确规定,地方执行口径有差异

  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针对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出台统一政策,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买赠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具体处理方式需参照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主要分为两类:

  - 按“公允价值分摊”处理:以四川(2011年6号、7号公告)、贵州(2012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明确买赠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则,按主商品与赠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总销售额,分别计算两者的增值税计税依据。

  - 按“商业折扣”处理:以江西(2013年第12号公告)为代表,要求企业将买赠业务视为商业折扣,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一致,可直接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若税率不同,则需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避免因税率差异引发计税冲突。

  三、买赠业务的开票方式:合规与实务的平衡

  开票是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最后一公里”,需同时满足税务合规要求与企业实务操作便捷性,常见方式有三种:

  1. 商业折扣开票:这是最普遍的方式,企业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主商品、赠品的原价,再标注总折扣金额,最终按折扣后金额计税。但需注意,若主商品与赠品税率不同,此方式易因“折扣金额无法拆分”导致税率适用争议,需谨慎使用。

  2. 公允价值分摊开票:完全遵循企业所得税处理逻辑,在发票上分别列示主商品与赠品的名称、公允价值,再按分摊后的金额填写销售额与税额,实现“税会处理一致”,尤其适用于执行“公允价值分摊”口径的地区(如四川、贵州)。

  3. 折扣分摊结合开票:融合前两种方式的优势,先按公允价值拆分总销售额,再在发票上注明对应折扣,既符合江西等地“商业折扣”的政策要求,又能清晰区分不同税率商品的计税依据,是兼顾多地政策的实务优选。

  四、买赠业务的拓展场景与特殊处理

  除常见的“买物赠物”外,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拓展场景,其财税处理需结合业务实质判断:

  - 业务分类:买赠业务可分为“组合销售”(如买手机赠耳机,主赠品均为销售商品)和“附赠”(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赠品为服务),两者均需基于“主销售行为”确认,不得脱离主交易单独认定。

  - 附赠服务的增值税处理:目前总局无明确规定,实务中参照“混合销售”规则,按主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买家电赠安装服务,按家电的13%税率计税,而非服务的6%税率)。

  - 消费体验类赠送:酒店住宿送矿泉水、飞机出行送餐饮等,属于企业为提升消费体验提供的“配套服务”,并非独立的买赠业务,无需在发票上单独体现赠品,按主服务(住宿、航空运输)的全额计税即可。

  五、总结:买赠业务财税处理的核心原则

  企业处理买赠业务时,需牢牢把握三大核心原则:政策依据优先,以国税函[2008]875号文为企业所得税处理基础,结合地方口径确定增值税方式;业务实质为王,判断赠送行为是否与主销售直接关联,避免“无偿赠送”的视同销售风险;开票清晰合规,根据地区政策选择匹配的开票方式,确保发票信息与计税依据一致。

  只有将政策细节与实务场景深度结合,企业才能在享受买赠促销红利的同时,实现财税处理的合规化、精细化,有效规避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