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今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采取一系列过硬措施,确保个人所得税第二步改革顺利推进、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及时落地、深化增值税改革平稳实施、社保费及非税收入降费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实现了2019年减税降费工作的良好开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2019年新出台和以前年度已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到,无论是今年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还是往年已实施的减税政策,都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任何一项政策落实不力都会直接影响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都会直接影响整个减税降费工作的成效。因此,落实好新老减税降费政策都是税务部门必须抓实抓细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硬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合理安排、统筹调度资源和力量,确保新政策和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打好新政策加力和老政策固力的“组合拳”,既不能让新出台政策“打白条”,也不能让已有老政策打折扣,确保所有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细致做好减税降费政策的梳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既要对新政策“了然于胸”,也要对老政策“心中有数”,确保政策落实工作无缺失、无漏项、无死角。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编辑修订《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对国家统一规定的所有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系统地归类梳理,完成后将尽快下发给各地税务机关参考。各地税务机关也要细致梳理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授权制定的本地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税收优惠政策清册,逐项对照抓好落实。
三、进一步精准抓好减税降费政策的宣传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在对2019年出台的新政策开展全覆盖、多轮次宣传辅导的同时,也要重视对以前年度出台的老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针对落实中暴露出来的弱项、短板,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方法开展宣传辅导,务求高质量、好效果。4月底前,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好第三轮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工作,对新老政策统筹开展深入细致的答疑解惑。对适用范围广、普惠性强的政策,继续通过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短信等渠道,进一步扩大宣传覆盖面,加深纳税人和缴费人对政策的知晓度和掌握度;对优惠对象界定明确、适用范围指向具体,特别是采取“名单式”管理的减免税政策,要通过加强沟通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等方式,主动向有关部门全面了解掌握适用政策的纳税人名单,进一步将政策“点对点”“面对面”地精准推送到户、精细辅导到位;对在执行中反映问题较多、落实难度较大的政策,要通过专门走访、专题座谈、专项辅导等方式,与纳税人和缴费人进行互动式沟通交流,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并积极查找政策执行中的症结,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推进政策更好地落实落地。
四、进一步提高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便利性
近年来,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陆续取消了若干涉及减税降费的税务证明事项,大幅精简了减免税办理流程,多次扩展了“最多跑一次”范围,大量压缩了需要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大部分事前备案事项改为留存备查,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向简便易行方向明显转变。以前年度出台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内容没有变化,但操作更为简便,纳税人享受更加便利。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要求,严格按照新的管理方式、征管流程,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对老政策也要按新要求来抓落实,绝不能固守老习惯、照搬老办法,坚决杜绝变相增设管理要求、增加享受难度、增添办理负担的情况发生,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便利、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五、进一步扎实全面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核算分析
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好2019年新增减税降费政策统计核算工作的同时,对以前年度出台的优惠政策要继续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做好统计核算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前端源头数据的准确性,理顺数据核查、会审、差错数据更正等后端纠错业务流程,切实提高减税降费数据统计质量。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减免税分析,力求全面、及时、准确、深入,确保新政策和老政策的运行情况都能得到完整反映,实施成效都能得到充分展现。
六、进一步加强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反馈
各级税务机关既要密切跟踪新政策实施情况,也要持续关注老政策执行效果,持续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及时反映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重点选取执行中操作性不强、受益面有限、纳税人获得感不明显,以及减免税数据反映落实情况异常的政策,开展深入调研、深度剖析,分门别类查找原因,认真研究“对症施策”的有效办法,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对偶发性、局部性的问题,要立足本地实际,及时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多发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税务总局相关业务部门对各渠道反映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问题,要抓紧研究、及时应对。对能够通过文件明确的,要及时制发文件;对适宜通过问答方式回应的,要及时发布问答口径;对征管操作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政策调整问题,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有力有效推动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在落实中不断完善,在完善中更好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2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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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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