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行政运行和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我们起草了《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9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赵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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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行政运行和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和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成本,是指单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源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源的耗费,以及人力资源耗费等其他耗费。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单位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成本管理活动。
第六条 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提供成本信息,应当满足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单位的成本信息需求主要包括:
(一)成本控制。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准确核算、全面反映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以便对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以及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干预,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
(二)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完整准确记录并核算定价服务或产品的成本,以便为政府定价机构制定相关价格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绩效评价。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设置成本等绩效目标,以便衡量单位整体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
(四)资源配置。为满足该需求,单位应当设置成本、效益等绩效目标,以便财政部门等将其评估结果作为预算资金安排、定额标准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单位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相关原始记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
第九条 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单位选择成本核算对象、提供成本信息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成本信息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作出评价或决策。
(二)可靠性原则。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三)适应性原则。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与单位行业特点、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四)一致性原则。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程序和依据等前后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确保各期的成本信息相互可比。若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在成本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影响等。
(五)成本效益原则。单位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权衡成本信息的取得成本和其满足相关成本信息需求的效益,采取合理的方法和工具,在成本信息的精确性和核算成本可承受性间取得平衡。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单位成本核算情况。成本报告包括成本报表和相关说明等。
单位成本报告的提供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
第二章 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其职能目标、所处行业特点,以及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 单位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
(一)按业务活动类型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二)按项目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三)按提供的公共服务或产品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四)按单位整体、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等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三条 单位一般按照其职能目标确定主要的业务活动类型,将其作为基本的成本核算对象。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确定其他成本核算对象:
为满足成本控制需求的,一般以业务活动类型、项目、内部组织部门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为满足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需求的,一般以公共服务或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为满足绩效评价需求的,一般以单位整体、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为满足资源配置需求的,一般以业务活动类型、单位整体、项目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四条 单位可以多维度、多层次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多维度,是指单位根据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确定业务活动类型、公共服务或产品、内部组织部门等不同维度的成本核算对象。
多层次,是指单位根据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确定单位整体、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等不同层面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成本项目和范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
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等设置成本项目。
第十六条 单位按照经济用途设置的成本项目一般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对企业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计提专用基金等。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以上成本项目下再设置明细项目。
第十七条 不属于成本核算对象耗费的项目,一般不计入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业务活动类型的,与单位开展业务活动耗费无关的费用,如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单位整体的,单位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但并非为满足其自身开展业务活动需要所控制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如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成本核算对象为公共服务或产品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规定的费用,如超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等,一般不计入成本。
第四章 成本归集和分配
第十八条 单位一般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
当成本核算对象为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品、建设工程项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应分别通过“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项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并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结转。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对具体的成本核算对象分别选择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
完全成本法,是指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耗费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方法。
制造成本法,是指只将与产品制造或业务活动有直接联系的费用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不将单位管理费用等向成本核算对象分配的方法。
第二十条 单位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不同,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应当按照所对应的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特点,按照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
间接费用分配标准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将资源耗费根据资源动因分项目追溯或分配至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如根据工作量占比、耗用资源数量占比、收入占比等。
间接费用分配标准一旦确定,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依法履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归集、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有条件的行政单位,可以区分行政运行成本、行政履职成本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和分配。其中,行政运行成本,反映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资源耗费;行政履职成本,反映单位为实现职能目标所发生的资源耗费。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内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的业务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如直接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领用的库存物品成本、业务部门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等,应当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归集、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内为业务部门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辅助部门所发生的业务活动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各类业务活动等成本核算对象。
辅助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服务、产品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服务、产品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本级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单位管理费用,如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费用,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采用合理的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
第二十六条 成本核算对象为公共服务或产品的,可以合理选择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方法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参照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非政府会计主体,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201X年X月X日起施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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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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