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延长“新个税法”施行过渡期的建议
您提出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延长“新个税法”的施行过渡期,以便给予税务部门和各单位以及广大纳税人充足准备时间的建议,很有必要和意义。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改革内容多、力度大,对征纳双方来说确实需要有一定的熟悉期、适应期和准备期。因此,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税法时,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方式。一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的过渡期政策;二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新税法。与此同时,税务总局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同步研究征管操作办法,并在税法及政策颁布的第一时间,同步发布征管操作办法,组织开展多轮宣传辅导,并优化办税方式,提供多种便捷办税渠道,便于纳税人尽早、顺利享受个税改革红利。
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整体较为平稳,当前已暂无再行设定过渡期的必要。下一步税法修订时,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税法实施评估工作,为政策实施预留更合理的过渡期。
二、关于加强税法及相关概念的宣传普及的建议
您提出税务主管部门应尽快通过各种渠道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改进与优化宣传方式,创新宣传方法,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纳税人全面正确的理解和掌握“新个税法”以及相关概念,使善法真正普及惠民的建议,在税法实施中尤为重要。
税法宣传能够提升纳税人对税法的知晓度和遵从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自2018年8月3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发布以来,税务总局组织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组织开展了多层面、多轮次的面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围绕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配套制度、系统操作等编写热点问题问答口径、通俗版操作指引等资料,通过微信、微博、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渠道予以发布,及时将新政策传递给纳税人。与此同时,及时收集整理纳税人疑问,连续发布系列解读材料和视频,有针对性地发出多期热点问题“五问答”“五提醒”,引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准确顺利申报。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大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在发布税收政策和配套征管文件时,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尽可能将专业政策解读得通俗易懂;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好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宣传方法,用社会喜闻乐见的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持续做好新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关于优化完善有关网络应用软件的建议
您提出建立动态化的沟通、反馈机制,针对目前网络应用软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跟踪、调查并掌握信息,尽快优化、调整、完善,使网络系统能够高效的服务于广大纳税人的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
前期,为确保新税法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多重困难,下大力气完善个税征管信息系统,提供了全新的手机APP、网页端、扣缴客户端等多种办税渠道,在纳税人简单、快速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同时,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自动推送至扣缴单位,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专扣政策,简化了办税流程、优化了申报模式,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单位的办税负担。与此同时,随着个人所得税APP等应用软件上线,税务部门配套建立了相关信息系统的运维体系,并持续做好功能改进和完善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关注并注意搜集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各类办税终端的反映,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APP等软件功能,使之融合度更高、实用性更强,并依托个人所得税APP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针对常见问题,做好通俗易懂的政策解答,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所得税APP的作用。同时,对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人民来信、网站评论等渠道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也会及时收集整理,为系统功能优化提供参考借鉴。
四、关于做好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的建议
您提出关于做好纳税人相关信息核查工作的建议,意义十分重大,也是我们一直在探索的工作。
为便于纳税人依法准确、及时便捷地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政策设计之初,即确立了“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优化服务、事后抽查”征管模式。一方面,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由其自主填报专扣信息并进行诚信申报后,免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享受专扣政策;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专扣信息实施事后抽查,优化税收服务,加强税收管理,引导纳税人规范填报专扣信息。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1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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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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