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68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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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财政支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力度和幅度,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100%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政策建议

  2014年,为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中央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严重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进行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方面的支出。此后,为进一步加大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力度,中央先后出台多个政策性文件,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并不断提升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其中,2015年,将稳岗返还政策对象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2017年,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返还标准。2018年,将深度贫困地区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阶段性提高至60%,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标准已超出符合条件企业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此外,2015-2018年,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在党中央、国务院统筹部署下,我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多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全国职工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水平从41%降至36.95%,累计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约5000亿元。2019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研究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可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政策。2019年,预计将再减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对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工作岗位起到了有力的支撑。

  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力度和幅度”的政策建议,我们理解,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为提升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稳岗返还政策需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就业整体局势、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前提下,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目前,大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仅为0.5%,已处于较低水平,将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从50%或60%提升至100%对企业降低成本作用有限,且容易诱发大量未参保的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套取失业保险待遇,存在道德风险,可能会影响失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运行。

  二、关于加大财政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补贴力度,提高企业员工培训标准的政策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职工的职业培训问题。为做好企业职工培训相关工作,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部署,主动发挥职能作用,会同部门推动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一是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人员就业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单位,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按规定给予职工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三是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四是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将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大师工作室评审权限下放至各省,由各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统筹确定补助标准。五是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于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支出从职业教育经费列支不足的,予以适当补贴。六是出台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技能提升补贴。七是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以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为重点,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

  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预算547亿元,较上年大幅增加70亿元,增长15%,用于支持各地落实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在内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此外,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用于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相关规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各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资金使用、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积极主动发挥财政职能,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促进就业资金,切实做好企业职工等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

  三、关于支持企业开办职工培训学校的政策建议

  企业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办学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相关要求,要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实施了一系列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均涵盖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一是支持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2015年,中央财政整合设立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健全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改善中职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级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在设置分配因素时采用了订单班毕业生比重、双师型教师比重等因素,体现了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要求。二是落实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企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以及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四、关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资金,财政培训补贴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龙头企业支持目录内企业倾斜的政策建议

  目前,中央财政通过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职业培训,通过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予以支持。同时,中央财政还出资设立了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支持。地方和企业应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职工技能培训相关工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多头重复安排资金,建议不单独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职工技能培训专项资金。此外,财政资金安排注重普惠性和公平性,特别是对企业的补贴,更加注重公平。如果重点对龙头企业进行补贴,相当于影响了其他非龙头企业的发展,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鉴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同等享受财政补贴政策,不宜重点向龙头企业倾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213

财政部

2019年7月5日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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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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