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68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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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任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财政支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力度和幅度,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100%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政策建议

  2014年,为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中央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严重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比例进行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方面的支出。此后,为进一步加大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力度,中央先后出台多个政策性文件,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并不断提升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其中,2015年,将稳岗返还政策对象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2017年,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返还标准。2018年,将深度贫困地区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阶段性提高至60%,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标准已超出符合条件企业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此外,2015-2018年,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在党中央、国务院统筹部署下,我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多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全国职工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水平从41%降至36.95%,累计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约5000亿元。2019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和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研究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明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可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政策。2019年,预计将再减轻社会保险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对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工作岗位起到了有力的支撑。

  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力度和幅度”的政策建议,我们理解,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为提升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稳岗返还政策需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就业整体局势、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前提下,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目前,大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仅为0.5%,已处于较低水平,将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从50%或60%提升至100%对企业降低成本作用有限,且容易诱发大量未参保的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套取失业保险待遇,存在道德风险,可能会影响失业保险制度平稳健康运行。

  二、关于加大财政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补贴力度,提高企业员工培训标准的政策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企业职工的职业培训问题。为做好企业职工培训相关工作,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部署,主动发挥职能作用,会同部门推动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支持力度。一是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人员就业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单位,可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按规定给予职工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三是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四是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将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大师工作室评审权限下放至各省,由各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统筹确定补助标准。五是支持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对于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支出从职业教育经费列支不足的,予以适当补贴。六是出台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技能提升补贴。七是推动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以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为重点,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

  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预算547亿元,较上年大幅增加70亿元,增长15%,用于支持各地落实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在内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此外,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用于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相关规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各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资金使用、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配合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积极主动发挥财政职能,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促进就业资金,切实做好企业职工等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

  三、关于支持企业开办职工培训学校的政策建议

  企业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办学力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相关要求,要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实施了一系列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均涵盖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一是支持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2015年,中央财政整合设立现代职业教育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健全完善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改善中职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由省级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在设置分配因素时采用了订单班毕业生比重、双师型教师比重等因素,体现了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要求。二是落实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企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以及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四、关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资金,财政培训补贴重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龙头企业支持目录内企业倾斜的政策建议

  目前,中央财政通过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开展职业培训,通过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予以支持。同时,中央财政还出资设立了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予以支持。地方和企业应统筹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职工技能培训相关工作。为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多头重复安排资金,建议不单独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职工技能培训专项资金。此外,财政资金安排注重普惠性和公平性,特别是对企业的补贴,更加注重公平。如果重点对龙头企业进行补贴,相当于影响了其他非龙头企业的发展,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鉴此,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同等享受财政补贴政策,不宜重点向龙头企业倾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010-68551213

财政部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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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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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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