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2020]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琼府[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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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千方百计帮助旅游企业渡过难关,全力以赴促进旅游经济全面复苏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提振市场信心


  (一)减轻企业负担。疫情期间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包括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免除2020年1-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不超过所减免的租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落实好商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政策,鼓励对旅游企业给予更加优惠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权期限延长12个月,现有旅游客运经营车辆经检测合格后延长使用期12个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国资委、海南电网公司、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三)支持旅游企业在疫情期间提质升级,完善功能。对涉及旅游提质升级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特别紧急的服务事项或交易活动,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全天候网上受理、“容缺受理”,提供“快审快办”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四)每年从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企业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上市奖励、保险费补贴、入境旅游奖励、创优评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市县,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项目单位,新创建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风情小镇、椰级乡村旅游点、特色旅游街区等,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五)不断扩大海南旅游文体产业投资基金(筹)规模。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加大对旅游文体企业及上下游关联企业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


  (六)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打通全域旅游的“最后一公里”。地债资金向旅游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倾斜。吸引社会资本,创新运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环岛旅游公路驿站建设。鼓励投资周期长、回报慢、资金需求量大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引进险资投资。用活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旅游厕所资金,支持全省旅游厕所建设维护管理及其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七)支持旅游企业以资产证券化、信托、预期收益抵押等方式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轻资产化。支持旅游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由政府补贴挂牌和中介服务费用。为旅游企业投融资和上市(挂牌)创造便利条件,妥善解决旅游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瑕疵资产处置,补办相关手续。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对省内旅游企业发行证券化产品提供无偿或者低成本信用增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八)推出“海南游、疫安心”旅游综合保险产品,对2020年来琼游客因感染新冠肺炎等传染性疾病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产生医疗费用的给予赔付。(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各有关保险机构)


  (九)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故保险险种。通过旅游企业自愿购买,政府给予30%补贴的方式,降低经营风险,增强企业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促进旅游项目落地,打造核心吸引物


  (十)出台支持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全省各级政府应将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旅游用地分类指导意见,结合不同旅游用地类型确定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旅游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可按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60%确定。明确临时旅游设施的范围,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允许临时旅游设施按规定使用临时用地。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用于旅游项目建设,支持利用农村空闲住房发展乡村旅游,保障旅游项目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十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现有旅游景区在非生态核心区可适当建设旅游配套设施。高水平打造海南森林旅游项目,支持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项目建设,重点打造4A、5A级森林旅游景区。支持中部市县依托热带雨林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引进国际知名环保型酒店品牌,开发高端生态旅游产品,打造吸引中外游客的生态旅游目的地。支持西部市县开发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十二)建立省市县联动推进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A级景区、国内外知名IP主题公园的机制。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园区。实施旅游企业养成计划,高标准选择本省前100名旅游企业,建档立库、精准施策、扶大扶强,对旅游重点企业实施政府联络员制度。(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十三)加大对旅游产业招商项目的支持、指导力度,加强旅游重大项目的策划储备,多渠道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鼓励海南旅游企业重组上市、扩大规模,培养一批旅游集团公司。(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国资委、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各市县政府)


  三、加大推广营销力度,刺激旅游消费


  (十四)深入落实《海南国际旅游消费年活动实施方案》,打造“阳光海南,度假天堂—健康游、欢乐购”目的地形象。逐步恢复举办国际旅游消费年各项活动,集中推出一批专项旅游产品,策划开展一系列旅游节庆、会议展览、文化艺术、体育赛事等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及其他相关厅局)


  (十五)发挥海南热带海岛、天然氧吧的优势,鼓励旅游企业邀请全国医生护士、公安民警等一线抗疫英雄来我省度假休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十六)扩大离岛免税购物消费限额,增加免税商品品种。引导免税品经营企业在现有门店增加品牌数量,简化免税购物手续,扩大免税品网络销售规模。推出离岛免税购物系列促销活动,举办优惠月(季)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海关)


  (十七)激发大众旅游热情,有序释放消费潜力。开展“海南人游海南”活动。引导、支持全省A级景区发行年度联票,对省内居民推出套票优惠。倡导、刺激乡村旅游,引发海南乡村游的热潮,促进消费扶贫。工会组织可依据规定,组织会员职工开展职工(劳模)疗休养及春游秋游活动。鼓励企业、学校等利用周末、节假日在省内开展团建、研学等活动。全面加强国内旅游市场推广,组织各市县、旅游企业在重点客源市场集中举办路演、推介等活动。利用网络新媒体开展线上推广活动,实现对主要客源市场广告的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省总工会、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工商联)


  (十八)鼓励省外游客自驾游海南。2020年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试行减免小客车过海费政策,对非琼籍非营运7座及以下小客车实行过海费用减免。(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四、深入推进“旅游+”,促进产业高度融合


  (十九)大力发展健康旅游。出台推动海南加快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高质量推出医疗旅游、温泉养生、森林旅游、中医康养、气候医疗等健康旅游产品。(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大力发展文化旅游。推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加大文创产品转化成旅游商品力度。挖掘本土文化元素,增加海南旅游产品的本土文化内涵,打造一流的文化旅游演艺主题公园,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文化旅游交流平台。(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一)大力发展体育旅游。出台《海南省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发展规划》,大力发展高尔夫旅游、水上运动旅游、沙滩运动旅游、户外运动旅游等。(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二)大力发展会展旅游。出台支持会展业发展的办法,推进我省会展业向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创新化发展,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项目,形成资源集聚、创新发展的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二十三)大力发展邮轮游艇旅游。积极与邮轮企业合作,落实《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以三亚为试点,推进游艇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游艇旅游服务产业“一站式管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相关市县政府)


  五、提升旅游国际化水平,蓄势发展入境游


  (二十四)出台提升海南旅游国际化水平行动措施,进一步提高我省旅游服务国际化、消费环境国际化、医疗保障国际化及标识系统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二十五)出台海南入境旅游市场开拓扶持办法,疫后积极拓展入境旅游市场。继续加大俄语区、港澳台、东南亚、日韩、欧美和澳新六大重点客源市场推广促销力度。优化“请进来、走出去”促销方式,加强境外新媒体应用,加大与境外旅游促销机构的合作力度。(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


  (二十六)优化海南免签政策,提高入境便利化水平。推动实施更加开放的免签入境政策,积极推动邮轮从海南入境15天免签政策落地,进一步简化游艇入境手续。优化完善航线补贴办法,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复飞国际航线。(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二十七)扩大旅游企业员工“旺工淡学”覆盖面,将《海南省酒店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培养对象扩大到旅游景区、旅行社和旅游餐饮企业。允许旅行社安排本公司员工提供外语旅游服务,其执业行为由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鼓励大型旅游企业建立大中专学生实习、实践基地。旅游企业可参照国家对就业见习基地的政策,享受就业见习的相关补贴。(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二十八)加大引进和培养旅游人才力度,支持引进国际知名院校和企业与海南院校合作办学。加大旅游从业人员供给力度,优化调整海南中职院校结构,增加高等和中等旅游职业学校数量。推进全社会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建立旅游教育培训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九)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加快“一部手机游海南”系统建设,实现与健康“一码通”、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进旅游统计制度改革,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旅游产业统计制度,推动旅游、统计、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税务、交通、商务等部门统计数据的互联共享。(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三十)全面提升海南旅游服务质量。健全旅游服务的标准体系、监管体系、诚信体系、投诉体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海南消费环境,让游客来海南游得舒心、放心、开心。(责任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本行动措施适用的旅游企业范围是指在海南注册的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民宿、旅游商品、邮轮游艇、高尔夫旅游、椰级乡村旅游点等七类企业。省政府统筹领导全省旅游业振兴工作,具体由省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推进落实。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工要求,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责任事项涉及的各项任务。省政府将定期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跟踪推进责任事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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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