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函[2019]10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29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时间: 2019-07-05
文号:财教函[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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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祖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环境,推动高技能人才不断壮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和企校联合办学,输送符合企业需求的人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力量特别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2019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实施了一系列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等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一)支持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2015年,中央财政整合设立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支持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等。在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时,采用了订单班毕业生比重、双师型教师比重等因素,并要求省级加大统筹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创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237亿元,比2018年增加约50亿元。

  (二)支持落实职业教育各项国家资助政策。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不断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已经建立起覆盖所有教育阶段、形式多样、功能完备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学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三)通过相关财税政策支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为有条件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和校企联合办学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1.关于税收政策。一是自2018年起,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统一提高至75%,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的8%。企业支付的学生实训等合理支出,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作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配套税收政策,财政部于2019年4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试点范围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兴办职业教育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2.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相关文件,有关部门可以将职业教育服务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企业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

  3.关于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在教育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调动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一是加大政策支持。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加大对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各地在教育领域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二是加强规范引导。构建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标准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制定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三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在示范项目评选、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和中国PPP基金投资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倾斜,同时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明确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支持。四是加大融资支持。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金函〔2018〕95号),要求中国PPP基金加大对教育领域投入。截至2019年4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中,共有教育类项目428个、投资额2462亿元,其中落地项目256个、投资额1459亿元。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环境

  关于您提到的“对长期在一个企业服务十年以上的,一直从事本职业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大病医疗补贴等”建议,按照目前政策,高技能人才可通过参加职工医保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对于职工医保报销外的费用,所在单位还可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等方式给予补充保障。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正如您所说,高技能人才是支撑制造强国的基石,是科技创新落地和实施的主体,是推动中国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落实好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切实为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符合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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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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