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市监法[2019]182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 2019-09-11
文号:国市监法[2019]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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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在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推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以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要充分认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密切市场监管部门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意义。要坚守人民立场,自觉把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群众属性,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要深刻认识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全面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要坚持法治思维,自觉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认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法律属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重大职责。要认真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不断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二、切实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三)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对重大、复杂或者事实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对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案件,可以通过听证、实地调查或者书面调查等方式补充、核实证据。对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涉及社会重大问题的案件,可以征求相关专家、法律顾问意见。需业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的案件,业务机构应当向法制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或者指派工作人员参加集体讨论。公职律师管理部门可协商公职律师所在业务机构安排公职律师参与办理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四)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必须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相关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视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承办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务机构的,相关机构分别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牵头机构负责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经法制审核后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五)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落实行政复议全面审查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对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坚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内部监督效果。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落实善后工作情况回复行政复议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复或者拒不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予以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在履行后30日内将履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六)逐步推进行政复议文书公开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质量,增强文书说理性。逐步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平台上开设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专栏,推进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开前审查工作,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公信力,更好发挥案例的指引作用。

  三、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复议申请权,解决好矛盾多发领域问题

  (七)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复议申请权。要审慎把握不予受理的条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层级监督行为不服,或者对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服以及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人与行政行为之间明显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明显不具备主体资格、申请复议事项明显不属于受理范围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告知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八)做好行政复议与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衔接。投诉举报人要求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或者不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或者要求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督促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举报,进而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调解行为及调解结果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请人对市场监管部门未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具有法定答复义务,没有法定答复义务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审查调查处理行为与申请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调查处理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九)做好行政复议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衔接。要准确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企业注册登记、产品注册备案等登记信息查询的关系,对属于注册登记资料、产品注册备案资料等登记查询范围的申请,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查询办法办理。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案卷材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按上述要求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或者途径的,以及申请人申请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告知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健全应诉机制,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十)明确行政应诉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协助办理。

  (十一)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进行案件登记,通知应诉承办机构并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拟订答辩状,确定应诉承办人员,并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应诉承办机构根据需要,可就起草的答辩状等征求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或者会签法制工作机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将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提交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十二)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至少1名工作人员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确实无法出庭的,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负责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分别做好准备工作。

  (十三)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对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提交案件分析报告,对败诉的原因作出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通过制修订规范性文件等予以整改。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由承办相关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提出回复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反馈。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对检察建议指出的违法案件查处不及时、移送不到位、处罚依据不准确等问题,由负责承办相关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按照前述有关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确保本部门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谋划业务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汇报,解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制度,把旁听庭审活动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的重要形式。

  (十五)强化保障工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1〕33号)的要求,参照《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落实行政复议办案用房,设置听证室、审理室、阅卷室、资料室等。要结合本单位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充实、调剂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人员。支持成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统筹使用公职律师资源,指导、调配公职律师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对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推动责任落实。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行政复议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行政复议答复情况、行政复议纠错情况、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和反馈等内容,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有效开展。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对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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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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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