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7]16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26
文号:工商个字[2017]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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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查处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查处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2003年颁布实施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务院适时修订出台《查处办法》,对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顺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需要。《查处办法》按照“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

  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创业创新的需要。《查处办法》立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限定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放宽了对创新性营业行为及民生性营业行为的要求,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三是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需要。《查处办法》体现了商事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核心思想。面对快速增长、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监管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查处办法》立足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理念,把信息共享、信息公示、协同共治等创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准确把握、落实《查处办法》新理念新原则

  《查处办法》扩展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查处工作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立足职责法定,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厘清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各地要准确把握、坚决落实,积极开展工作。

  一是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划定免予登记经营区域,确定日常生活用品及劳务服务种类,做好指定区域的市场管理工作。对具备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要切实履行无照经营查处职责。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无照经营发现机制,建立查处无照经营工作台账制度,包括建立投诉举报台账、部门告知台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果必反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清理与《查处办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依法进行。

  三是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双告知”工作,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将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三、切实加强对《查处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地要从依法行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高度,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查处办法》。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实到位。把《查处办法》的培训纳入业务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计划。围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涉及的法律法规、行业及部门职责划分、处罚流程、文书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总局也将适时组织相关培训工作。

  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深入宣传阐释《查处办法》新理念新原则,宣传无照经营的危害、后果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安排人员受理举报。动员群众参与无照经营治理,为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工商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贯彻落实《查处办法》的综治考评。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工商总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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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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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