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已结束。在完成个人报名、组织推荐(自荐)、笔试、面试、业绩评价与考察程序后,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共录取60名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见附件)。
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研修班首次集中培训计划于2017年10月上旬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进行,具体报到时间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附件: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22日
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李玲
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耿鹏
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王宁宁
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李峰
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徐丽萍
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李晖
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王旭
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王羽佳
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吕佳
1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姚远
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陈恩宪
1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余洁
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王郁琛
1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陈平
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曹越
1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赵斯仪
1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蔡燕青
1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陈萌
1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李胜强
2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王超慧
2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杨磊
2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董旸
2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崔静
2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侯燕明
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西晓楠
2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王青芳
2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陶鹏宇
2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辛浩
29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何玮
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黄英
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安韶君
3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曹鸿
3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王卫军
3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杜鹏
35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张林强
36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周远超
37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杨丽
38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刘峰
39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杨泗斌
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陈海燕
4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陈虹霁
42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邵平
43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张晓燕
4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郑远菊
4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葛敬书
4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黄海
4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刘昊
4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王明强
4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沈思
5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黄智文
51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刘运毛
52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刘明扬
53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常新
54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许云程
55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 张再金
56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李杲
57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吕明
58 山东财经大学 吴笑晗
59 北京交通大学 姚立杰
60 中汇(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巴海鹰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