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究竟是按会计税法孰小扣还是按各自规则独立走
发文时间:2021-01-25
作者:财税星空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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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建议修改模式)(A105120)中最后第11列,建议的一个纳税调整金额的规则是(4-3)-(8-9)。这个规则背后有这么一个含义,就是我不管你会计上准备金计提金额多少,我把你会计上计提的全部纳税调整为0,然后单独按照税收上可以扣除的金额来扣。


  也就是说,你会计计提了10,税法允许扣3,那我就给你纳税调增10,再纳税调减3。如果是会计是冲回了-10,税法应该冲回-3,那我就给你纳税调减10,再纳税调减3。


  但是,如果你会计当期计提了6,税法允许扣除的是9。按照(4-3)-(8-9)这个规则,实际就是我纳税调增6,再纳税调减9。


  这就是说,我们这个建议规则,在当期会计计提金额小于税法允许扣除金额时,实际也是按照税法金额扣的,而不是按照会计和税法哪个小扣哪个。




  那我们能不能调整到按照会计和税法哪个小就扣哪个的规则上来呢?肯定是可以的,那就是第11列我不设自动填报规则,进行判断填报。但是,这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会非常的复杂,我们要考虑后边的对应的管理成本,是否有必要坚持这样的规则,因为准备金本身就是一个时间性差异。


  下面,我们单独举一个案例,就来看准备金计提之间的差异。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假设在任何年份都没有贷款资产核销和收回,单纯就是看准备金计提之间的税会差异。




  20X1年的填报非常简单:


  20X1年:当年税前可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0)=1


  当年会计计提了3,税法只允许扣除1,纳税调整2。


  20X2年:当年税前可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5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4


  这一年就要特别来看了,当年虽然企业贷款资产余额从100增加到500,但是企业实际综合判断以后,会计在20X2年只计提了1。


  但是,20X2在税法上,我们计算出来可以扣除的金额是4。那20X2年,我们究竟是纳税调减3,还是按照税法和会计孰小来定。如果按照孰小来定,20X2年,当年纳税调整金额就是0。




  要注意,如果你按照这个规则填报,我们在进行20X3年计算当年税前可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对于“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这个金额就要特别注意:


  20X3年:当年税前可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9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如果我们在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建议修改模式)(A105120)中最后第11列,调整的规则用(4-3)-(8-9),则对于税法上计算“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就非常简单,直接用上年末企业税前扣除计提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就可以顺序计算了,几乎不需要做台账。


  但是,如果你要按照会计和税法孰小的原则扣,则企业必须登记详细的台账。此时,如果你20X2年,当年纳税调整金额就是0。实际你税法上当年只给扣了1的准备金。此时,在20X3年,计算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时,这个金额应该是1+1=2


  20X3年:当年税前可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9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2)=7


  当年会计计提了10,税法可以扣除7,则纳税调增3。


  20X4年,虽然会计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从上一年的900亿增加到1000亿,但是由于企业贷款质量提升,企业判断以前年度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多了,今年会计不仅没有新增计提,还冲回了2亿。


  此时,我们来看一下20X4年税法上准予扣除的金额计算:


  20X4年:当年税前可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000)×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1+7=0)=1


  如果按照我们在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建议修改模式)(A105120)中最后第11列,调整的规则用(4-3)-(8-9)规则来看:




  我们这个规则就很简单,我不管你会计计提情况如何,你会计计提准备金了,我就纳税调增,你会计冲回准备金了,我就纳税调减。然后我单独按照税法计算的规则来算你可以扣除或需要转回的金额。在《正确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申报表究竟应该如何设计》这篇文章中,我们说过,实际上税收上准备金税前扣除和冲回和贷款资产余额变化是一个线性关系:




  所以,我们对于企业当期会计冲回的-2,直接给予纳税调减,税法当期可以扣除1,则再纳税调减1,当期实际纳税调减3。


  这样,我们在计算20X5年“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就非常简单和清晰,直接按照上年末20X4税法准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余额1000*1%=10来确定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我们要用会计和税法孰小的规则来进行填报,20X4年,准备金究竟应该如何填报呢?有人说,你会计冲回-2,实际没有计提,那我税法也不给你扣,当期纳税调增金额就是0。这个观点就是经常企业和税务争议的地方。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人家会计当期调减的2,实际上调减的会计准备金金额。我们来看一下截止20X3年末,会计准备金余额的情况:




  此时,当期他会计转回2,那你要定一个规则,你认为他究竟是转回的哪个部分呢:


  1、如果你认为他转回的是红色部分,以前未税前扣除部分,则既然以前年度未税前扣除,转回的2当期也不应该交税,则20X4当期应该纳税调减2;那请注意,则到20X5年,我们计算的税法“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这个金额就还是9。


  2、如果你认为他转回的是蓝色部分,即属于税前扣除的部分,则会计转回增加了当期损益2,你调整的是以前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则也应该按2交税。则20X4当期准备金纳税调增金额就是0。请注意,如果按照这个方法,则到20X5年,我们计算的税法“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这个金额就还是7(9-2)。因为你已经就转回部分交税了,税前扣除准备金余额就变化了。


  所以,大家要看到,如果你准备金的扣除规则按照会计和税法孰小来扣,调整规则会非常麻烦,需要做非常复杂的台账。同时,考虑到企业会计政策的多变性和准备金仅仅属于时间性差异,如果我们再把贷款资产核销和收回因素考虑在内,准备金按照会计和税法孰小这个规则填报,你就要额外定一个规则,即在当期会计转回准备金时,你究竟是转回的以前税前扣除的,还是转回以前未税前扣除的,这直接影响到我们当年准备金纳税调整的金额,也影响到我们下一年计算税法上“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的金额,非常复杂。不仅申报表填报规则无法自动设计,企业还需要做复杂的台账,同时还特别容易出错。


  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准备金税前扣除,就按照会计和税法独立调整规则来填报最清晰,税收管理成本最低,也没有任何避税问题。即会计、税法独立走:


  1、当期会计计提了准备金就纳税调减,当期会计冲回准备金就纳税调整;


  2、单独按照税法:当年税前可以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这个公式来计算。结果为正,纳税调减,结果为负,纳税调整;


  3、在这个规则下,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截止上年末税前可以计提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计提比例,这个不会变化,管理非常便捷。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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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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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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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