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运行[2017]145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印发《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8-02
文号:发改运行[2017]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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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网 信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安全监管总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家 海 洋 局

  2017年8月2日

  附件: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

  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就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一)对相关领域从业资格或权利的限制:

  1、对勘探开发企业,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企业,责令停止实施石油作业。

  3、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实施作业、责令限期改正。

  4、对有关原油加工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使用进口原油,或取消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或暂停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暂停成品油加工出口业务、暂停安排进口允许量或出口配额,列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

  5、对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撤销原油、成品油经营许可,列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

  6、对城镇燃气经营者,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为申请办理或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7、对海洋油气开发项目,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恢复原状,恢复生产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8、对违法使用海域进行油气开发企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收回海域使用权。

  9、对油气开发项目违规进行海底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及相关活动,采取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等措施。

  (二)安全监管监察方面的惩戒措施:

  10、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

  11、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12、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13、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惩戒措施:

  14、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15、对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依法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16、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7、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18、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惩戒措施

  19、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增加环保执法频次。

  (五)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20、强化税务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1、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六)其他方面惩戒措施:

  22、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对企业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24、依照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5、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26、依法限制或禁止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7、依法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8、限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9、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30、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31、在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32、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33、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34、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关注。

  35、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关注。

  36、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37、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38、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39、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能源局、海洋局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应定期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以及相关资料。有关方面归集整理后,及时向参与联合惩戒部门推送。各部门收到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措施实施惩戒。

  (二)各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惩戒措施涉及地方事权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制定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并按照职能分别对相关业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对于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撤销的,各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或完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要求本领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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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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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