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标函[2017]62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17-09-04
文号:建办标函[2017]6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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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投资活力,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满足建设各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需要,我部组织起草了《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唐亚丽

  电 话:010-58933231

  传 真:010-58933216

  邮 箱:kency@mail.cin.gov.cn

  附件:1.《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

     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4日


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

第一章  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一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达到使用要求或生产条件,在建设期内预计或实际投入的总费用,包括工程造价、增值税、资金筹措费和流动资金,详见附件。

第二条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

第三条 增值税是指应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增值税额。

第四条 资金筹措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应计的利息和在建设期内为筹集项目资金发生的费用。包括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第五条 流动资金系指运营期内长期占用并周转使用的营运资金,不包括运营中需要的临时性营运资金。

第二章 工程费用

第六条 工程费用是指建设期内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设备购置及其安装的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费。

第七条 建筑工程费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的建造、装饰费用。安装工程费是指设备、工艺设施及其附属物的组合、装配、调试等费用。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

第八条 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独立计价措施项目的费用,以及按综合计费形式表现的措施费用。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

第九条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的薪酬。包括工资性收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工资等。

第十条 材料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费用,以及周转材料等的摊销、租赁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包括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发生的使用费或租赁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乘积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及其他费组成。

2.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仪器仪表使用费或租赁费。

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以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耗用量与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乘积表示,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由折旧费、维护费、校验费和动力费组成。

第十二条 其他直接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按综合计费形式表现的措施费用。内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文明(绿色)施工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工地转移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安全生产费等。

第十三条 间接费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承包工程而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管理人员薪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施工单位进退场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财务费、税金,以及其他管理性的费用。

第十四条 利润是指企业完成承包工程所获得的盈利。

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费是指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等所需的费用。

设备购置费分为外购设备费和自制设备费。

1.外购设备是指设备生产厂制造,符合规定标准的设备。

2.自制设备是指按订货要求,并根据具体的设计图纸自行制造的设备。

第三章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建设期发生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除工程费用、预备费、增值税、资金筹措费、流动资金以外的费用。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补偿费、建设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专项评价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其他费、工程保险费、联合试运转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生产准备费等。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补偿费

1.土地使用费是指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和临时土地使用费,以及由于使用土地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

(1)建设用地费是指为获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而在建设期内发生的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出让、划拨和转让3种方式。

(2)临时土地使用费是指临时使用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恢复费以及其他税费等。

 2.其他补偿费是指项目涉及到的对房屋、市政、铁路、公路、管道、通信、电力、河道、水利、厂区、林区、保护区、矿区等不附属于建设用地的相关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费

建设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各类管理性质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监造费、招标投标费、设计评审费、特殊项目定额研究及测定费、其他咨询费、印花税等。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费

可行性研究费是指在工程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对有关建设方案、技术方案或生产经营方案进行的技术经济论证,以及编制、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条 专项评价费

专项评价费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专项评价及有关验收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费、安全预评价及验收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价及验收费、压覆矿产资源评价费、节能评估费、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及安全完整性评价费以及其他专项评价及验收费。

第二十一条 研究试验费

研究试验费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和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试验,以及设计规定在施工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要费用。包括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门的专题研究、试验所需人工费、材料费、试验设备及仪器使用费等。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费

1.勘察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2.设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

1.场地准备费是指为使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达到开工条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的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2.临时设施费是指建设单位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提供的未列入工程费用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等建(构)筑物的建设、维修、拆除、摊销费用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其他费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材料其他费是指引进技术和设备发生的但未计入引进技术费和设备材料购置费的费用。包括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备品备件测绘费、出国人员费用、来华人员费用、银行担保及承诺费、进口设备材料国内检验费等。

第二十五条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是指对在施工现场安装的列入国家特种设备范围内的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所发生的应列入项目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

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是指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的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建设或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用。

第二十七条 联合试运转费

联合试运转费是指新建或新增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在交付生产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整个生产线或装置进行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净支出。包括试运转所需材料、燃料及动力消耗、低值易耗品、其他物料消耗、机械使用费、联合试运转人员工资、施工单位参加试运转人工费、专家指导费,以及必要的工业炉烘炉费。

第二十八条 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进口设备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第二十九条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和特许经营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艺包费、设计及技术资料费、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技术保密费和技术服务费等;商标权、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费;软件费等。

第三十条 生产准备费

生产准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建设单位为保证项目正常生产而发生的人员培训、提前进厂费,以及投产使用必备的办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等的购置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指以上费用之外,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预备费

第三十二条 预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因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

附件:

1.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图

2.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附件2   

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第一章  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

第一条 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

建设项目总投资=工程造价+增值税+资金筹措费+流动资金

第二条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工程费用(不含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税)+预备费(不含税)

第三条 增值税

增值税应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资金筹措费分别计取。

第四条 资金筹措费

1.自有资金额度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

2.建设期利息: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及利率分别计算。

式中Q——建设期利息;

Pj-1——建设期第(j-1)年末贷款累计金额与利息累计金额之和;

Aj——建设期第j年贷款金额;

i——贷款年利率;

n——建设期年数。

3. 其他方式资金筹措费用按发生额度或相关规定计列。

第五条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的估算方法有扩大指标估算法和分项详细估算法两种。

(1)扩大指标估算法,此方法是参照同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占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的比例或者是单位产量占用营运资金的数额估算流动资金,并按以下公式计算:

 流动资金额=各种费用基数×相应的流动资金所占比例(或占营运资金的数额)

式中,各种费用基数是指年营业收入,年经营成本或年产量等。

(2)分项详细估算法,可简化计算,其公式如下:

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库存现金

流动负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

第二章 工程费用

第六条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第七条 建筑工程费

建筑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第八条 直接费

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其他直接费

第九条 人工费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日工资单价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市场调查、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参考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条 材料费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第十一条 施工机具使用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市场调查分析确定。

2.仪器仪表使用费

仪器仪表使用费=∑(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及市场调查分析确定。

第十二条 其他直接费费率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2.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3.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计算基数×二次搬运费费率(%)

4.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计算基数×检验试验费费率(%)

5.工程定位复测费

工程定位复测费=计算基数×工程定位复测费费率(%)

6.工程点交费

工程点交费=计算基数×工程点交费费率(%)

7.场地清理费

场地清理费=计算基数×场地清理费费率(%)

8.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特殊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特殊施工增加费费率(%)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算基数×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费率(%)

10.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计算基数×安全生产费费率(%)

11.文明(绿色)施工费

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文明施工费费率(%)

1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费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费=计算基数×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费费率(%)

13.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计算基数×临时设施费费率(%)

14.工地转移费

工地转移费=计算基数×工地转移费费率(%)

上述其他直接费项目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特点和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三条 间接费费率

间接费=计算基数×间接费费率(%)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上述费率时,应根据历年工程造价积累的资料,辅以调查数据确定。

第十四条 利润

利润=计算基数×利润率(%)

1.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自主确定利润,列入报价中。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利润率时,应根据历年工程造价积累的资料,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费

1.国产设备购置费

(1)外购设备购置费

外购设备购置费=∑(设备数量×设备单价)

设备单价=设备原价+设备运杂费+备品备件费

(2)自制设备购置费

自制设备购置费=∑(设备数量×设备单价)

设备单价=(材料费+加工费+检测费+专用工具费+外购配套件费+包装费+利润+非标准设备设计费+运杂费)

2.进口设备购置费

进口设备购置费=∑(设备数量×设备单价)

设备单价=设备抵岸价+设备国内运杂费+备品备件费

设备抵岸价=设备到岸价+进口设备从属费用

设备到岸价=离岸价+国际运费+运输保险费

进口设备从属费用=外贸手续费+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

第三章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按国家、行业或项目所在地相关规定计算,有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计列。

第四章 预备费

第三十二条 预备费

1.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费率

基本预备费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综合分析后确定。

2.价差预备费一般按下式计算:

式中P——价差预备费;

n——建设期年份数;

It——建设期第t年的投资计划额,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即第t年的静态投资计划额;

f——投资价格指数;

t——建设期第t年;

m——建设前期年限(从编制概算到开工建设年数)。

价差预备费中的投资价格指数按国家颁布的计取,当前暂时为零,计算式中(1+f)0.5表示建设期第t年当年投资分期均匀投入考虑涨价的幅度,对设计建设周期较短的项目价差预备费计算公式可简化处理。特殊项目或必要时可进行项目未来价差分析预测,确定各时期投资价格指数。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适应推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需要,规范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有关行业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制定本项目组成。

第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后,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第二条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费用构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的工程内容、工作范围,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具体费用项目及其范围。

第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为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 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建设项目,需要采购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价款,不包括应列入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设备(建筑设备)本身的价值。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七条 总承包其他费。指建设单位应当分摊计入工程总承包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

(二)土地租用及补偿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的费用。

(三)税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应由其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印花税、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等)。

(四)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临时设施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六)招标投标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分包等招标和总承包投标的费用。

(七)咨询和审计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咨询、工程审计等的费用。

(八)检验检测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设备检验、负荷联合试车费、联合试运转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

(九)系统集成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

(十)其他专项费用。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使用的费用(如财务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法律费用等)。

财务费是指在建设期内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筹集资金等所发生的费用。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特许经营使用权发生的费用。

工程保险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财产、车辆保险费。

法律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聘请法律顾问、可能用于仲裁或诉讼以及律师代理等费用。

第八条 暂列费用。指建设单位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的用于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超过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增加的工程费用,以及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

价差预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的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变化而可能增加的,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

第九条 未在本项目组成列出,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补充的项目,可分别列入其他专项费或暂列费用项目中。

第十条 本项目组成自201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计算方法参考(征求意见稿)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提出以下计算方法供参考。

第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发包(招标)、承包(投标)、价款结算应符合现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包内容确定费用项目及其范围,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做好投资控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二)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决定报价,参与竞争,但其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三)确定的总承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发包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后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围,分别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或其他计价方法编制计列。

第三条 设备购置费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备选型,根据市场价格计列。批准采用进口设备的,包括相关进口、翻译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设备价格+设备运杂费+备品备件费

第四条 总承包其他费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发包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后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围计列。

(一)勘察费: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勘察费计列。

(二)设计费: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设计费计列。

(三)研究试验费: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研究试验费计列。

(四)土地租用及补偿费

1.土地租用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2.土地复垦费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计列;

3.植被恢复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五)税费

1.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印花税标准计列;

2.增值税及附加税: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计列。

(六)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计算,按照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计列。

(七)临时设施费: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临时设施计列,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企业临时设施费。

(八)招标投标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九)咨询和审计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十)检验检测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十一)系统集成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十二)其他专项费用:

1.财务费用: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2.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按专利使用许可或专有技术使用合同规定计列,专有技术的界定以省、部级鉴定批准为依据;

3.工程保险费:应按选择的投保品种,依据保险费率计算;

4.法律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第五条 暂列费用

根据工程总承包不同的发包阶段,分别参照现行估算或概算方法编制计列。

对利率、汇率和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可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范围在合同中约定,约定范围内的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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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 (请在网页端打开)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