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9]32号 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19-09-26
文号:财办会[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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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了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杨海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话:010-68552898

  传真:010-68552531

  电子邮件:yanghaifeng@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6日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单位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出具税务发票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其他预算收入”科目。

  (二)单位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其他收款凭证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相关费用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

  二、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

  单位按规定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时,按照垫付的资金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二)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同时,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下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归还以前年度垫付资金的,应当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相关明细科目)。

  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时,按照归垫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下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明细科目(归还以前年度垫付资金的,应当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相关明细科目)。

  三、关于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的账务处理

  单位按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后续相关支出的,应当在“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资金”明细科目,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时,按照划转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财政拨款资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二)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金用于相关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拨款资金”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四、关于从财政科研项目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单位按规定从财政科研项目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从财政科研项目中提取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计提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将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实有资金账户时,按照划转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财政拨款资金”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三)使用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预提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财政拨款资金”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财政拨款支出”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五、关于单位年末暂收暂付财政拨款的账务处理

  (一)单位收到同级财政部门以实拨资金形式预拨的下期预算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财政拨款资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待到下个预算期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按照预收的款项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中财政拨款资金(包括从零余额账户划转的资金和以国库集中支付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取得的同级财政拨款资金)发生暂付业务的,比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中“关于单位年末暂收暂付非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进行账务处理。

  (三)单位零余额账户发生暂付业务的,在财务会计处理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六、关于单位在本年末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放下年度1月份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

  单位在本年末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发放下年度1月份职工薪酬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年末,单位应当按照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中直接支付的入账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下年度1月份,单位在确认本月职工薪酬时,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按照上年末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并按相同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单位发生其他不纳入本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七、关于事业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上缴财政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按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上缴本级财政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事业单位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同时按照此前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将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上缴财政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关于单位发放职工薪酬时代扣代缴业务的简化账务处理

  单位按规定从计提的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的,为了简化实务操作,在预算会计处理时,可以在相关支出、相关结转结余科目下设置“代扣代缴”明细科目,核算从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的款项。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单位在实际发放工资等薪酬时,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即代扣相关款项之前的职工薪酬金额),借记相关支出科目的“基本工资”明细科目,按照代扣的金额,贷记相关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薪酬金额,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单位后续代缴相关代扣款项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相关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二)单位代扣的款项在年末尚未支付的,年末结账时,应当将相关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金额结转至相关结转结余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下年初,单位应当恢复上年末转入结转结余的尚未支出的代扣代缴款项,借记相关结转结余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下年度单位代缴相关代扣款项时,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借记相关支出科目的“代扣代缴”明细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

  九、关于专利权维护费的会计处理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规定,将依法取得的专利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后续摊销。在以后年度,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发生的专利权维护费,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原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据此调整。

  十、关于公费医疗经费的会计处理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从所在地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取得的公费医疗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实际取得时计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在实际支用时计入相关费用(支出)。

  十一、关于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有关问题

  (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主体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关会计科目下分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涉及多个主体难以明确识别会计核算主体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相关规定确定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关于代建制项目的会计处理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归集“在建工程”成本,及时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资产,全面核算项目建设成本等情况。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1)拨付代建单位工程款时,按照拨付的款项金额,借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

  (2)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3)确认代建管理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

  (4)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单位转来在建工程成本中尚未确认入账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工程结算、确认代建费或竣工决算时涉及补付资金的,应当在确认在建工程的同时,按照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代建单位的账务处理

  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当设置“1614代建项目”一级科目,并与建设单位相对应,按照工程性质和类型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对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资金资源消耗情况;同时,在“代建项目”科目下设置“代建项目转出”明细科目,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将代建项目的成本转出,体现在建设单位相应“在建工程”账上,确保“在建工程”资产在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不重复确认。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建设项目资金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科目。

  (2)工程项目使用资金或发生其他耗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累计折旧”等科目。

  (3)按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与建设单位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转出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4)确认代建费收入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5)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建项目未转出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代建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关于“在建工程”科目有关账务处理规定

  1.工程交付使用时,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摊投资,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待摊投资中有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还应当借记“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直接转入建设单位以外的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转出的建设项目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科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规定先转入建设单位、再无偿划拨其他会计主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先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再按照无偿调拨资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与资产调入方应当按规定做好资产核算工作的衔接和相关会计资料的交接,确保交付使用资产不重复、不遗漏。

  (四)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

  单位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通过在有关会计科目下设置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明细科目或增加标记,或设置基建项目辅助账等方式,满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需要。

  十二、关于库存的纸质即开型彩票的会计处理

  对于彩票发行机构委托印制并发往各省(区、市)彩票销售机构用于销售的纸质即开型彩票(以下称库存彩票),彩票发行机构按规定负责对国家库库存彩票的收、发、存核算,并负责实物管理;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负责省级、市级和县级库房库存彩票的收、发、存核算,并负责实物管理。库存彩票应按照游戏名称进行明细核算。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库与各省级库之间、不同省(区、市)之间调拨库存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国家库向省级库调拨库存彩票时,彩票发行机构按照发出彩票的成本(即彩票印制成本),借记“应收账款——库存彩票——xx省”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库存彩票”科目。彩票代销者领取彩票时,彩票发行机构确认彩票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库存彩票——xx省”科目。

  省级库之间调拨库存彩票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单据,借记“应收账款——库存彩票——xx省(调入省)”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库存彩票——xx省(调出省)”科目。

  2.省级库收到国家库调拨的库存彩票时,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发行机构核发的彩票印制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库存彩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库存彩票”科目。彩票代销者领取彩票时,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成本冲减库存彩票,借记“应付账款——库存彩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库存彩票”科目。

  省级库之间调拨库存彩票的,彩票销售机构的账务处理同上。

  (二)彩票停止销售后,未销售的彩票退回库房,彩票销售机构按照退回的彩票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库存彩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库存彩票”科目;彩票发行机构借记“应收账款——库存彩票——xx省”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退回本年领取的彩票)或“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退回以前年度领取的彩票)。

  (三)省级库库存彩票发生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彩票发行机构,彩票发行机构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库存彩票盘盈时,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同类库存彩票的入账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库存彩票”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库存彩票”科目。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盘盈彩票的成本,借记“应收账款——库存彩票——xx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彩票发行机构报经批准予以处理盘盈的库存彩票时,按照待处理的库存彩票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彩票销售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2.库存彩票盘亏或毁损、报废时,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待处理库存彩票的成本,借记“应付账款——库存彩票”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库存彩票”科目。彩票发行机构按照待处理库存彩票的成本,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库存彩票——xx省”科目。

  彩票发行机构报经批准予以处理盘亏或损毁、报废的库存彩票时,按照待处理库存彩票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彩票销售机构不做会计处理。

  十三、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一)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规定,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有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单位)为合并主体,其下级预算单位为被合并主体。合并主体应当将其全部被合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通常情况下,纳入本部门预决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单位在异地举办的或与其他主体联合举办的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除满足一般原则的会计主体外,以下会计主体也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2.部门(单位)所属的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

  3.财政部规定的应当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会计主体。

  (三)以下会计主体不纳入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部门(单位)所属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下属的事业单位。

  2.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

  3.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单独建账核算的会计主体,如工会经费、党费、团费和土地储备资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基金)会计主体。

  4.挂靠部门(单位)的非法人性质的学术团体、研究会等。

  5.部门(单位)在异地举办的或与其他主体联合举办的没有财政预算拨款关系的单位。

  (四)单位内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核算及合并问题,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有关相关补充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关于工会系统适用的会计制度

  县级及以上总工会和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工会所属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类会计准则制度,挂靠工会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下同)。

  十五、关于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适用的会计制度

  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的,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仍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十六、本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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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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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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