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发展存在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9年,国务院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根据我国国情,明确了多渠道回收、基金补贴、集中处理等原则,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特别是基金补贴制度实施近8年来,共审核拨付基金补贴172亿元,累计引导超过4亿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促进了资源综合利用。
一、关于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建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依据《条例》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其征收、补贴标准结合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负担能力、产品淘汰率、废弃产品处理成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制订。此前,财政部曾结合行业企业发展情况,对基金补贴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与每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需求基本符合。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我们考虑不宜提高基金征收标准。
关于基金供求不平衡问题,主要原因是基金设立前的历史废弃物存量较大,且相关生产企业多已不存在。基金对当前的电器生产企业征收,补贴大量历史废物拆解,收入难以负担支出。正如代表所述,促进基金供求平衡,可通过财政专项支持、修订《条例》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如可进一步强化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基金“以收定支”原则、国家统一编制全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规划、对拆解仿制废弃产品等不规范拆解明确处罚条款等。这些完善措施将对支持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基金供求平衡具有积极作用。代表提出的建议将在今后完善政策中统筹研究。
二、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符合增值税征抵一致原则,相关政策执行中诱发虚开发票逃税骗税案件较多,征管风险较大,需慎重研究。同时,营改增以来,我国不断扩大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范围,逐步将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服务、固定资产、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纳税人一直享受改革红利。今年4月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将原增值税16%、10%两档税率分别下调至13%、9%,同时将不动产抵扣方式由分期抵扣修改为一次性抵扣,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纳税人税负进一步下降,有利于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地方将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负担,并认真研究您的建议,在今后工作中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政部
2019年7月24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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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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