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将包括煤炭在内的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主要考虑是当时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采掘企业采购设备等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企业税负不尽合理,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增值税采用“环环征税、道道抵扣”的方式征收,降低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虽然会降低本环节应交的增值税,但同样会减少下游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情况下,下游企业会通过压低购买价格等方式进行弥补,总体来说降低煤炭增值税税率的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另外,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适用低税率,不符合我国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也减少了资源开采地的税收收入,削弱了当地政府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随着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推开,包括煤炭生产企业在内的采掘企业购进设备等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企业的税收负担明显降低,因此,国家将包括煤炭在内的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随着近年营改增试点,直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购进服务等纳入抵扣范围,煤炭企业充分享受净减税的改革红利。特别是2018年5月1日起将17%税率下调至16%,2019年4月1日起将16%税率进一步下调至13%,不到一年时间税率下调幅度达到23.5%,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大幅下降。
二、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为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10%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
《实施方案》印发后,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划转工作。截至目前,中央层面已基本完成两批共24户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地方层面,浙江、云南两省的划转试点工作也已完成。同时,考虑到该项工作涉及企业众多、情况复杂,为稳妥有序推动全国划转工作,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相关配套措施,拟于近期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部署,继续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您所提的相关建议,对减税降费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统筹考虑,并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经济形势变化、宏观调控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2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