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法字[2015]2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5-02-11
文号:工商法字[20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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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对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深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出如下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政府的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多,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努力建设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实施体系、严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监督体系、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教育体系、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保障体系。

  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建设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规范体系

  1.积极开展立法立规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立法立规中重大问题的研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各级党组(委)汇报。加强法制机构对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和各内设机构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对重大立法项目,法制机构要提前介入。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发布实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积极向地方人大、政府报送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立法立规项目,积极参与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工作。

  2.着力提高立法立规质量。加强对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拟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提交立法必要性等重点问题的研究论证报告,重大立法项目法制机构要主动进行前期课题研究。加强对立法计划的督促落实,对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抓紧工作,及时报送送审稿,送审稿要做到结构合理、条理清楚、用语规范准确,有关意见应当协调一致,对不符合要求和不成熟的送审稿,法制机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建立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机制,把各起草部门完成立法计划的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健全立法立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度,完善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征询立法意见制度,探索建立立法定向征求法制工作基层联系点意见制度。

  3.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积极配合有关立法机关,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按照国务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改革部署,推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工作。

  4.正确处理立法立规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坚持“先立后破、立法先行”,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必须同时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授权。

  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实施体系

  5.推进职能权限法定化。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边界。

  6.切实规范执法主体。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资格,不得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

  7.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在企业登记、竞争执法、网络监管、广告管理、消费维权、商标注册等执法活动中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8.严格落实执法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执法程序规定,探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比较大的企业登记、反垄断、网络监管、商标监管等方面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加强和改进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9.严格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要求,扎实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职责的,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10.积极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推进与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进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市场检查制度,形成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改革新常态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促进宽进与严管并重。大力推动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技术与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业务的全面融合,提高执法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11.强化统一执法。进一步强化系统凝聚力,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维护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切实防止地方保护。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总局改革发展等工作部署,不折不扣把各项工作要求执行到位。尤其是在分级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调整的地方,要强化执法统一,严格执法办案标准,统一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体制调整后要继续保持和加强对下级机关业务指导。

 12.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突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基本职能,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推进综合执法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领导下,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适应改革新常态,充分认识主体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消费维权等各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中的突出地位,切实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

  13.加强与司法机关信息交流合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合作,完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三、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建设严格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监督体系

  14.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维护市场监管执法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的关键。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并落实执法监督有关规定,突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的立案销案、查封扣押、自由裁量权行使、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处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15.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案件评查、执法检查、法治建设评价等常态化执法监督方式。建立大要案和跨区域案件执法监督制度,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下级机关就案件办理情况作出说明。建立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重大案件执法监督函告制度,上级机关可以就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向下级机关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落实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意见书等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法治建设评价指标的重要内容。上级机关应当支持下级机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执法活动的干预。

  16.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能,厘清信访、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的法律界限,着力解决行政复议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上级机关应当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指导下级机关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下级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反馈对行政复议决定及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17.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开,没有公开的,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严格落实《信访条例》,依法依规对涉诉、涉访申请人做好告知与疏导工作。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18.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严格确定不同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教育体系

  19.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完善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学习内容,列为总局行政学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举办的学习培训的必修课,教育和引导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行政能力强、在坚持依法办事上做出实绩的优秀干部。

  20.提高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职能力。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探索与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建立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建立法制机构,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全面配备法制员。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推动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人才专家库,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

  21.创新法治宣传方式。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丰富法治宣传手段,加大法治宣传工作经费投入,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取法治讲座、法律咨询、送法到基层等形式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重点加强各项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22.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设立法治宣传周,将每年12月1日至7日定为法治宣传周,开展宪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探索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营造依法行政良好氛围。

  五、健全法治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加快建设有力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法治保障体系

  23.健全法治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部门法治工商建设工作,定期听取法治建设专题汇报,定期研究部署推进法治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强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单位的法治建设负总责,各分管负责同志督促指导并对分管部门法治建设负责,组织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

  24.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完善法治建设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和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的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在法治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职责,努力当好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各内设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主体责任,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到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消费维权、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中,形成法治建设合力。

  25.加强基层法治基础保障。完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基层法制工作联系点制度,推进基层法制工作联系点规范化建设。完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研究制定执法人员装备配备标准,提高执法工作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防范依法履职风险。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推动将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必要经费统一纳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26.强化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等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建设,强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业务工作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强化基层一线执法队伍建设。

  27.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共治。依据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扶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应对市场突发状况等相关工作。充分利用12315行政执法体系等有效途径和方式,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联动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广告协会、商标协会等社会组织和团体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本意见精神,加强整体谋划,统筹协调推进,把深化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各项改革与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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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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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