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1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2-08
文号:财会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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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发挥内部控制专家智库作用,加快推动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经社会公开选聘,我部聘任万建国等110位人士为新一届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任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现将咨询专家名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我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优先参与内部控制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

  (六)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咨询专家的义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保质地完成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对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

  (二)积极服务内部控制标准制定,及时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反馈内部控制标准研究中的有关情况,并对有关内部控制标准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积极反馈意见建议;

  (三)宣传和推动内部控制标准应用,及时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反馈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并定期将有关成果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报告,其中,来自政府部门的专家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本部门(或本系统)内部控制规范应用与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来自实务界的专家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来自理论界的专家应在任期内至少完成一项内部控制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内部控制相关论文,来自中介机构的专家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开展内部控制鉴证和咨询业务经验做法的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

  (四)按时参加咨询专家会议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五)配合做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材料提供、调研、案例总结、相关评审等工作;

  (六)不得以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业务;

  (七) 按照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八)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咨询专家的管理

  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对咨询专家在聘任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考核评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聘任条件的,将不予续聘。咨询专家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提交履行咨询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

  “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向其布置的内部控制标准相关工作任务或对相关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经催告后拒不改正的;

  (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积极配合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内部控制标准相关材料提供、调研等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履行咨询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的;

  (四)以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

  (六)其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希望各位咨询专家按照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规程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政策咨询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我国内部控制标准建设建言献策,为促进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贡献力量!

  四、咨询专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

  万建国    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马  东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管理局财务处处长

  马  跃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

  王一淮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部主任

  王东普    北京中佳誉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王冬生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主管合伙人

  王  伟    中移在线数字服务园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庆山    河南省国资委监事会处级专职监事

  王  宏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监察专员

  王泽彩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办公室主任

  王衍行    光大银行巡视专员

  王海瑛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风险咨询主管合伙人

  王朝旭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室主任

  王  雷    北京大学审计室主任兼内控办主任

  王  蕾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资产内控处处长

  韦邦国    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外派财务总监

  韦秀长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总经理

  区啸翔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席

  邓  雪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总经理

  达  娃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曲大成    北京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党委书记

  任德辉    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庄江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总监

  刘卫峰    包商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立善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总会计师

  刘永泽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刘延平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总会计师

  刘金文    军事经济学院军队审计系学科带头人、教授

  刘绍培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控风险处处长

  刘  鹏    银监会审慎规制局资本规制处处长

  刘震环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执委会成员

  齐  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财务处处长

  齐  英    北京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处长

  池国华    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孙开宝    淮阴工学院财务处处长

  李文杰    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审计部总经理

  李金平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督检查处处长、内控办主任

  李春瑜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副总裁

  李  洪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委会执委、高级合伙人、总审计师

  李晓慧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李  萌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财务管理处处长

  李啸虎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经理

  李淑娟    吉林省金恒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善民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副校长、教授

  李颖琦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杨有红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杨  帆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风控部经理

  杨  充    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稽核处副处长

  杨丽波    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肖金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副总监

  吴江龙    徐工集团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何祚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余勇晖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总会计师

  余  颖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汪丹梅    江苏省人民医院资产处处长

  沈  芳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沈  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内控研究所所长、教授

  张龙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审计研究所所长、教授

  张有达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张庆龙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务部副主任、教授

  张  军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总监

  张  红    国家质检总局督查内审司副司长

  张志宏    哈尔滨师范大学总会计师

  张丽艳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张国军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张宝红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张健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副教授

  张  锋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监察专员兼纪检组长

  张  斌    北京华软新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明忠    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  翔    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产品总监

  陈嘉龄    陈与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

  陈震晗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和风险部副部长

  武  瑶    普华永道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及控制服务部门合伙人

  武德昆    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主任

  林钟高    安徽工业大学副校长、教授

  林  斌    中山大学企业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周常盛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锦荣    香港正通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郑洪涛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险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赵美荣    北京师范大学审计处副处长

  赵善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风险咨询主管合伙人

  郝建国    北京玮博合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培训部主任

  侯常敏    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助理、财务处处长

  洪学智    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副研究员

  袁  淳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贾  丽    中央电视台财务中心计划处副处长

  倪小平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政务咨询部总经理

  徐  捷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伙人

  高艳霞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企财二处处长

  郭军旺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监管四处调研员

  唐大鹏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助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诸  凡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审计部总经理

  曹升元    山东大学总会计师

  曹军武    北京华清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彭  莉    教育部财务司预算处副处长

  董必荣    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蒋鹏俊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焦晓宁    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

  曾一龙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甄淑霞    中纪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正局级)

  蔡伟荣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南区主管合伙人、亚太区上市

  服务主管合伙人

  蔡  春    西南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蔡淑莲    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兼审计部主管

  臧明仪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公司治理监管处处长

  滕双杰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调研员

  潘文立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公室主任

  操礼庆    安徽省立医院总会计师

  冀  涛    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瞿介明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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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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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